关于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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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企业降本减负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幅度上限即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落实增值税即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
对符合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动漫企业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一定额度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品等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
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
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2020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五)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对纳税困难的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
统一下调全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采购环节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40%计征,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70%计征。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70%计征,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计征。
对符合条件的市内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经企业申请,报经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可以在分支机构预征,并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
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措施。
将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减缴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6年的专利年费、专利复审费等。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残联)
(八)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持续开展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
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超市,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结果,改由审批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项目。
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二、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直购电交易规模,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可不受电量限制参与直购电交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政策,清理电网企业不合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清理规范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8。
85分.精简企业用电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确保企业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
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尽早验收及时供电。
落实国家和省价格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供电公司、市工信局)
(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享受差别化土地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允许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民营企业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制定出让底价。
灵活运用弹性出让政策。
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旅游和避暑休闲设施及附属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贯彻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对历史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考虑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全市企业工会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贴息贷款、技能培训和帮扶救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12%和下限5%的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的,审批工作做到即来即办。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鼓励国家级、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加入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扩大甩挂运输应用范围和规模,全面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
支持“互联网+"物流发展,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
大力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智能平台建设,推动实施散改集、公改铁结构调整,实施普通营运货物运输车辆“三检合一"(即货运车辆年审、年检、尾气排放检测合一)和网上年审等措施,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责任单位:
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十四)大力推进产融合作.
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制订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清单,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
推动银团贷款、产业链融资、金融租赁,扩大“银税互动"贷款范围。
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全供应链融资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民间资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探索组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十五)落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落实再贷款、再贴现的利率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其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支持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银监局)
(十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
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
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推进“银税互动”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一定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发放“银税互动”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
(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十七)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合并、增资开设绿色通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积极向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
5%以内.(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市财政局)
(十八)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推动“上市驱动”工程,强化对后备上市企业的引导和培育,对列入后备上市企业,按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审核通过、成功发行等环节实行分阶段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
大力实施“引金入白”计划,围绕矿产新材料、旅游、矿泉水、医药健康、现代服务等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或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设立绿色产业引导基金.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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