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物业租赁合同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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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国际会展中心的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及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物定义。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是指位,面积为㎡。
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所附平面图。
1.2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1.2.1国际会展中心A区共4层,1层作为恒常展厅(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为办证大厅),其中西侧有商业附属用房作为餐饮配套及商业配套服务使用。
地下一层为商业中心,周边有附属的办公用房及管理用房。
1.2.2合同招租围:
1.2.3甲方按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现场踏勘,查看并确认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设施状况,实现标的物使用功能所需增设的装修、用品、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投资和安装。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2.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201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2.2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甲方在201年月日前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办理租赁标的物书面交接手续,乙方无故不按期办理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置租赁标的物,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甲乙双方办理完标的物交接手续后,标的物由乙方进行接管,标的物的日常卫生、安全等运营维护、秩序维护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指导及要求整改的权利。
2.3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使用、消防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确保乙方可以正常顺利使用标的物。
如甲方不具备上述条件导致延期交付的,本合同计租时间和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4为确保会展中心的配套服务正常运行使用,完善展会期间的配套服务,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租赁标的物后60天完成租赁标的物全部装修和开业筹备工作,并于201年月日开始营业。
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逾期60天未能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且向乙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本合同年租期,年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2租金按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缴纳的方式),租金从第4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如下表:
序号
租金起止日期
年租金(人民币:
元)
备注
1
201年月日-201年月1日
2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3
4
201年月日-20年月日
递增3%
5
20年月日-20年月日
6
7
8
3.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3.2款约定的金额于每个结算期(即每个季度)前10天将应付之租金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汇往甲方下列后,即视乙方已完成付款义务。
户名:
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建行嘉宾路分理处
帐号:
847
如甲方指定的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元整)。
逾期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2租赁期,若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上述费用的,乙方应赔偿或支付。
合同期,如履约保证金被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余下的保证金不再返还。
4.3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二十个工作日,甲方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4.3.1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下同);
4.3.2乙方已付清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4.3.3乙方已将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
4.3.4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乙方收款账户)。
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余额:
4.4.1合同没有到期,乙方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
4.4.2乙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情形;
4.4.3乙方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借用或使用甲方名义开展商业经营或其它任何活动;
第五条 租赁标的物用途及经营
5.1租赁标的物用途。
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
如有擅自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标的物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同时,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5.3租赁期,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5.4租赁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整体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5.4.1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
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
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
5.4.2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 装饰装修及维修
6.1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按的标准进行,需配备的附属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
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6.3乙方向甲方提出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6.3.1装饰装修申请;
6.3.2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
6.3.3施工企业的资质材料、施工合同等;
6.3.4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4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6.4.1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6.4.2拆改燃气管道或房屋共用部位;
6.4.3除消防部门另有要求外,乙方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租赁期遮挡、移动、拆除、破坏原安装到位的广播、水喷淋、感烟感温探头等消防设施;
6.4.4由乙方安装的给水、排水、通风空调、排烟、油污、语音、数据、网络等强弱电设备设施,没有接入甲方已预留的主干管井和线路,私自改变路由;
6.4.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5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
乙方装修装饰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6.6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应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电线、开关、插座等电气材料。
同时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或规定在现场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6.7乙方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公共)通道的畅通,应当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6.8乙方对装修装饰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因乙方装修装饰行为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
6.9甲方有权对乙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安全及施工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对于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
6.10乙方负责租赁标的物下列部位、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
6.10.1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
6.10.2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6.11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
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出现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排除险情的,甲方有权组织排险,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12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
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维修,甲方不及时维修的,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怠于维修造成乙方停业等经营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6.13甲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
7.1根据我国《合同法》、《消防法》、《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对承租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乙方是承租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和管理的责任人。
7.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消防验收等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营业。
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没收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负责赔偿。
7.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用电,并对租赁标的物所安装、使用的全部电气线路、设施设备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7.4租赁期间,乙方应规用火,并对其用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7.5乙方及其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国《消防法》、《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政策;
学习掌握并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维修、装修、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条款;
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的各类消防安全宣传资料,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和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把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水电及其他费用
8.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标的物不包含煤气等设施。
乙方应自行负责申请安装租赁标的物的管道煤气安装,甲方应积极协助,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申请(或不及时)安装或报建的,对乙方装修、营业等造成影响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8.2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电费、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8.3相关费用收费标准:
8.3.1水费:
3元立方米。
8.3.2电费:
照明、动力电及空调用电1.20元/度,按实际使用量收取。
8.3.3物业管理费:
按已出租房间面积每平方米元/月计收,即元/月。
8.3.4费:
月租金元/月/台,每月话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8.4支付方式:
费、宽带使用费、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按月交纳;
每个结算期前10天支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缴费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将应交费用如数支付给出租方。
8.5如乙方需甲方提供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租赁(或服务)项目,乙方应按甲方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租赁(或服务)项目的费用。
8.6乙方逾期未交纳、缴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责成有关单位对租赁标的物停水停电,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7乙方未能按期交纳上述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所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按约定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其对租赁标的物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限资产使用权清晰无纠纷,保证乙方能按本合同约定用途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和管理不受非法干涉、侵犯。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9.3租赁标的物因非乙方、非第三方的原因和责任而是租赁标的物自身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大修时,甲方有义务联系该施工方或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
9.4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标的物共用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或其聘用人员的,乙方有义务配合,且甲方无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9.5如租赁标的物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大修时,为确保乙方及维修施工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在维修期间暂停经营并自行搬出租赁标的物的财物,但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因此造成乙方营业损失的,甲方应适当减少或免收受影响期间的租金。
9.6甲方依法享有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甲方的干预。
10.2服从甲方对会展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10.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治安保卫工作;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治安、消防安全等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10.5在租赁经营期,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0.6严格遵守《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租赁区域及“门前三包”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亮化的维护、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如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新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以及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0.7在使用租赁标的物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污水排放的规定,如因此而被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引发其他纠纷的,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乙方拒不按甲方意见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8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做到亮证经营。
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秽污不洁、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
10.9自行承担使用租赁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乙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停业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在限期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0乙方还应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11.2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及物业、水电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的,违约金双倍计算;
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物;
11.3乙方(含其授权经营的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的承租,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强制收回租赁标的物(通知乙方限期迁出,否则视为放弃场外物品的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乙方损失自负):
11.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整体转租的;
1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租赁标的物的结构或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
11.3.3在一个租赁年度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累计超过60天或累计有3次拖欠行为(不论金额多少)的;
11.3.4利用标的物进行犯罪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的;
11.3.5对乙方损坏的标的物、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11.3.6在一个租赁年度出现2次或2次以上违约行为而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或拒不支付费用的。
11.3.7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甲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1.3.8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11.4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因其违约而被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所收租金亦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按当年3个月的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此外,如甲方有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期得利益损失)。
11.5如因一方违约或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索全部损失。
11.6若甲方违反本合同2.6条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履约保证金。
11.7若甲方解除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第9.1条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修损失、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经营导致的期得利益损失)。
第十二条 租赁终止
12.1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租赁。
12.2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可以解除,终止租赁。
12.3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而导致租赁终止的,对于乙方在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一家在市国资委评估机构中的评估机构进行当期现值评估(折旧期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甲方按评估的当期现值赔偿乙方的损失,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后,租赁标的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12.4除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租赁终止外,因其他情形所导致的租赁终止的,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12.5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
乙方可在合同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2.6合同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续约,乙方投资的房屋固定装修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动产(即可移动的物品)部分归乙方自行处置。
甲乙双方应对租赁房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异议后合同终止,甲方收回租赁标的物。
第十三条其他
13.1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13.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承担无法送达的责任。
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或在主流平面媒体或本市其他主要报刊上刊登通知的方式送达,投邮方的邮寄凭证或刊登通知的主流平面媒体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该通知自寄出或在报纸上刊登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
如乙方拒绝签收甲方的通知,甲方将通知贴在租赁标的物门口之日起三日后即视为送达该通知。
13.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13.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本合同共计份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5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6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之前就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签署的意向书及其他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因承租租赁标的物所产生的一切事宜和争议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
租赁标的物交接单(含设施、设备)
附件二:
承租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附件三:
相关挂牌文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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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月日签于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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