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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
”他还举例说,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
这项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在20xx年将可能推进。
2、未来有可能考虑设立公职律师
广州大学副校长邓成明提出,基于政府对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具有巨大财政能力等因素,政府法律服务前景广阔。
而这一说法得到了陈卫东的支持,陈卫东称,公职律师将是下一步律师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改革后,律师体制和种类将会多元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而不仅仅像目前这么简单,只要通过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并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能成为社会律师。
陈卫东说,公职律师将集公务员与律师身份于一身,改革了律师不能担任公务员的规定。
中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要设立公职律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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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很经典笔记中国律师阶层分类
中国律师阶层分类
一、红顶律师
这是一部分依靠政府背景和资源发展、壮大起来的律师群体,他们或者有政府和国家权力部门的工作经历、背景,在律师从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过程中,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借助政府资源和背景、左右逢源,吃足、吃够、吃好国有企业这块唐僧肉,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涌现的“红顶商人”这块“猪头肉”。
他们始终是权力集团、利益集团及至知识集团的铁三角中,扮演着一个“红丝带”的角度,并因此获得巨额的财富和社会地位。
不论在行业的舞台和社会的大舞台上,可以一展雄风。
他们是律师大舞台上的主要或明星演员,全国各给律师协会主要职务及几届律师论坛的主要演员大都由这部分人担任,也是一群传统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也是最缺乏社会公德的一群人,他们的一切都是为了拿回家,而不是拿出来。
当然这是中国人共性的问题,在于中华传统文化缺乏公共空间的公德性(详见《余秋雨:
中华文化的三个“不喜欢”和三个“不在乎”》),只是在既得利益者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用老子的《道德经》来形容他们的表演,真可谓是恰如其分。
让他们来指导、管理全国的律师,行业中没有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状况就已经是万幸了。
二、学者型律师
这是一部分依靠专业或学术资源背景成长发尽其所有起来的律师群体,有的本身就是在专业和学术领域的功成名就者,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大中型国有企业都有其同门师兄弟姐妹、或徒子徒孙,依靠这些资源背景,他们也能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捞一把是一把,慕名而来也不乏其人。
这部分人最大的不足缺乏社会实践,对社会现实缺乏全面的认识,面对具体的案件是专业上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中的功利主义相结合。
简单的或者只需要他们卖卖面子的法律业务或案件还能凑合,如果遇上复杂的(水很深的)案件或事务,他们也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也就会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了,甚至会越帮越忙。
毕竟百无一用是书生。
三、专家型律师
这是依靠个人的专业特长或在专业领域特殊的背景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律师群体,其中很多人有专业的政府部门工作的经历和背景,因为有相当丰富的专业的积累,他们对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是了如指掌,上下关系也是如鱼戏水,专业特长加上部门关系资源,使得他们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独领风骚。
专家型律师成长周期长,业务领域相对稳定,竞争也没有普通业务那么激烈。
后来的律师,如果要进入这个领域如果没有人领路,即使有再丰富的知识和能力,入得了门也入不了道。
这也就是通常时下流行的“律师的蓝海”,这是一个专业与红顶相结合的群体。
四、平民律师
这是一群既无政府背景也有学术资源更无专业特长的律师群体,就是普通大学毕业或者自学考试获得相应的法律学历后,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在一无经验、二无资源、三无靠山的基础上开始律师职业生涯。
他们服务的对象都是普通百姓之间的家长里短或中小企业的恩怨纷争,最不挣钱的、最苦、最累的活都是由他们干了,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积累起执业经验和社会关系资源。
这是一群对中国律师业贡献最大的律师群体,也是对社会贡献最大的律师群体却也是最没有社会地位的律师群体,也是最没有(中国律师分级制度)保障的律师群体。
当然这个群体中也难免鱼目混珠,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投机取巧者有之、不择手段者有之、舍身试法者也有之、助桀为虐者有之。
曾经有一位律师为了能多收取律师费,唆使工伤案件的当事人把工作中受伤的手剁了。
所以他们也是最复杂的群体,也是风险最高的群体。
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大量的民间纠纷和基层的件,都是在这群律师的参与和帮助下得到解决。
他们为普通百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那些红顶律师、学者型律师、专家型律师,但是得到的回报与社会的认可度是最少的、最低的。
平民型律师是三无律师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正如“磨菇效应”所说的一样,刚刚入行的后生小辈,只能从最苦的、最累的活干起。
但是最终会出现分化,一部分人转化成上述几种律师,一部分人会退出律师行业,当然还会有一大群的律师永远留在这个平民律师这个层面上。
在此,特别要对那些立志要做维权律师的同行一些忠告,既然你立志做个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的律师,免不了要与权力部门、强势利益集团“作对”,如果你真的是
这样在做,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老百姓肯定是不会让你饿着、冻着,但是如果要想过上红顶律师那样出则名车、归者洋房,只能是可遇不可求了,有则幸之,无则安之。
因为一个人能活在自己的理想中,已经很幸运和幸福了,所以不要贪求,一切随缘就好。
五、商业律师
商业律师是一个新生的群体,他们基于对法律与法制的一种理性认识和选择,放弃甚至拒绝与背景资源为伍,他们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而产生,主要是商人和普通的民营企业服务,帮助商人团体和民营企业在规律和规则中游戏,无论是内部管理或对外交易,因此而成为社会关系的设计者和策划者,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和范围内为当事人设计好游戏规则和流程,从而保障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安全利益。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其规律性,特定的行为中又会有超越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游戏规则,一个企业从设立到运转,本身蕴含着丰富的规律和规则,能把这些规律和规则总结出来并用之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
但是,从事这样的工作,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同时还要有高超的职业技能,非数十年的积累无以成之。
当然,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群体,为社会和行业普遍接受和认同尚需要时日。
六、江湖律师
这也是律师行业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既像掮客又像江湖郎中,他们既能不出庭也不谈判,游走于社会和某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利用在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特殊关系做一些赤裸裸的交易。
甚至为某些为富不仁、为官不善者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充当狗头军师,或者为一些唯恐天下不乱者出谋划策,把法律当作实现无道利益的工具。
确切地说,这是律师群体中的“黑社会”,庆幸的是由于律师大多是出身于象牙塔,深谙江湖道术的律师还不多、不深,从已有的黑吃黑、黑杀黑的案件来看,尚没有职业律师参与的痕迹。
但是谁也不敢说,这个群体就不存在或永远都不会存在,因为他们始终在暗处,只有暴露在阳光下才知其有无。
随着利益竞争的越来越激烈,总有一部分人走向黑恶,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会有一部分律师投身黑恶势力的怀抱而成为律师中的“黑社会”。
以上就是笔者经过多年的观察与思考对中国律师业的进行大致的分类,每一个步入律师行业的人都应该为自己作个定位,选择做什么样的律师就一定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例如选择做红顶律师,必然懂得“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和“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真理”,同时还要以付出人格和尊严为代价。
一个以人格尊严为代价换取财富、地位、权力的人,给他一个世界都不会满足。
正如太监一样,在宫廷里面是除了奴才还是奴才,出了宫廷立马就可以人五人六了,也许会有万人之上的尊荣,假如能拿到一柄“尚方宝剑”到哪里都是“钦差大臣”,倾刻间就会捞得个钵满盆溢。
选择做学者型律师就面临着人格的分裂,就要承受在利益面前和学术面前两张脸的痛。
选择做专家型律师就必须在专业领域至少有十年的打拼和修炼。
选择做平民律师,就得把天下的委曲和苦辣都得承受下来,在忍气吞声中忍辱负重。
选择做商业律师,就得耐得住寂寞,在黑暗中等待黎明到来,真正的企业家最终需要的就是这样的律师。
选择做江湖律师,就得随时做好下地狱的准备。
篇三: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XX.cn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
涂明辉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3期
摘要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全发达的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的标志之一。
美国的律师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目前中国律师制度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从中美两国律师的产生与发展、资格的取得、律师的分类、律师的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律师的纪律与惩戒制度等方面的比较中获得某些启示,对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律师制度惩戒制度管理体制
作者简介:
涂明辉,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
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26.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11-032-04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美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的律师制度传承于英国,但它并未继承英国律师制度中的分级制度、业务垄断等传统做法,而在英国律师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并独具特色。
17世纪末,英国的律师在北美开业,他们运用英国的法律遵循英国的诉讼模式。
1776年独立战争胜利后,为保证资产阶级的平等和天赋人权,在建立资产阶级法制化进程中,律师制度逐步得到确立。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在发生罪案之外或者经法庭确定之区域中,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被告之受控案情之性质与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
将取得有利于他的证人列为必要程序,并取得辩护律师的协助。
”在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其它法律文件和判例之中。
美国的律师大致在三种机构中就业:
政府机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
前两种律师仅处理本机构和企业的法律事务,后一种律师则专门接受他人委托,委托范围:
代理诉讼和辩护、参与各种非诉讼业务。
自19世纪下半叶,由于美国工业的迅速发展,成文法增多,犯罪案件大量增加等原因,美国的律师队伍得到很大的发展,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二)中国律师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的律师制度形成于近代。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封建、殖民地国家。
由于帝国主义凭借其武力与中国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由此外国的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
同时,清朝统治阶级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开始变法修律,逐步引进西方的一些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念。
修律大臣沈家本于1902年上书光绪皇帝,希望建立中国自己的律师制度,其理由是:
“当事双方,为诉讼争端、对簿公堂、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错。
”而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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