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井等十五项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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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套管保护封隔器井和分层注水井每月录取一次,两次录取时间相隔不少于15天。
外围油田注水井冬季(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1日)可不录取套压。
异常井每天录取套压,连续一周。
措施井开井一周内录取套压3次。
第八条 注水井压力表:
固定式取压表每季度校对1次,快速式取压及柱塞式(增压注水电泵)压力表每月校对一次。
发现问题及时校对。
压力值应在使用压力表量程的1/3—2/3范围。
采用新型装置取压,必须经油田公司组织鉴定后方可允许使用,否则资料为不准。
第五章
静压资料全准
第九条动态监测定点井,每年测静压1次为全,测试卡片合格,年压差不超过±
1MPa,超过波动范围,必须查明原因,否则为不准。
第六章
测试资料全准
第十条正常分层注水井每半年测试一次,每天计算分层水量。
发现注水超允许误差,两周内应及时监测。
第十一条分层注水井测试前洗井,必须提前3天进行,洗井后注水量稳定方可开始测试。
第十二条分层测试资料质量验收,按相关标准要求验收合格为准。
第十三条注水井分层测试前,测试队使用的压力表与现场使用的油压表要互换对比,误差要求小于0.05MPa。
井下流量计与地面水表计量的注水量对比,要求误差小于±
5%,否则要查明原因或进行注水表和压力表校对,误差达到规定要求方可测试为准。
注水井分层测试使用电子流量计的,测试前要用电子流量计测取井口压力,并与现场油压表对比,误差小于0.05MPa,方可进行测试,否则要查明原因(集中配水间除外)。
第十四条注水井封隔器不密封和分层测试期间不得计算分层水量,待新测试资料报出后,从测试成功之日起计算分层水量。
分层测试资料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7个月,否则为不准。
第十五条作业施工井和特殊要求井,必须待措施后注水压力、注水量稳定方可进行测试,但一个月内必须测出合格资料,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十六条 笼统注水井要求每年测指示曲线1次,特殊井经采油厂地质部门认定方可不测,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七章
洗井资料全准
第十七条注水井洗井资料执行“注水井洗井管理规定”,正常注水井在相同压力下,日注水量比测试水量下降超过15%时,已下可洗井封隔器的井,应及时进行洗井。
下入不可洗井封隔器的井,则应放溢流、吐水。
作业井施工后,必须进行洗井。
下入不可洗井封隔器的井,必须在封隔器释放前洗井。
第十八条为防止套管受压突变,洗井前应关井降压30分钟以上,然后再吐水洗井。
洗井排量控制必须按要求进行,水质达到进出口一致为准。
第八章
注水泵压、水质化验资料全准
第十九条注水井泵压录取,监测井点每天录取1次。
注水水质监测,监测井点每月取水样1次,按照Q/SYDQ0605-2000标准进行化验,记录数据准确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
注水井资料录取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水井原始资料录取现场检查的管理,提高第一性原始资料录取的准确程度,为油田开发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现场检查要求
第二条注水井资料录取现场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采油矿、队要建立月度检查考核制度。
要求采油矿每月抽查一次,抽查井数占开井总数的30%。
采油队每月普查1次,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条 采油厂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抽查,抽查井数比例不低于注水井总数的10%,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出检查公报,上报油田公司开发部。
第五条 公司开发部每半年组织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公司通报。
第六条 资料录取检查要求、准确率计算方法执行统一规定要求。
第三章现场检查记录填写
第七条 现场检查要按统一要求如实填写现场检查注水井资料记录(见附表)。
第八条“井号”栏指现场检查的井号。
第九条 “检查时间”栏指检查每口井的时刻,其目的是为了准确计算折日注水量。
第十条 油压的“现场”是指检查时现场录取油压的数值,“报表”均指检查前一天报表数值。
现场检查时油压的“差值”用公式表达为:
差值=现场压力值-报表压力值
油压差值以≤±
0.5MPa为准。
第十一条 “水表读数”栏中“现场”指检查时刻的注水井水表读数;
“报表”指前一天报表结算时刻的水表读数;
“差值”反映的是检查时间到对比日期最终结算时间内注水井实际的注水量,用公式表达为:
差值=现场水表底数-报表水表底数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注水量”栏,“每分钟”指检查的注水井在一分钟内注水量。
电子水表为瞬时每小时的注水量。
“折日”指以检查注水井在1分钟内的注水量为基数,乘以1440分钟折算成全日的注水量或电子水表每小时注入量折全日注水量,其反映的是该井在现场检查注水压力下的日注水能力。
第十三条 “报表与底数折日日注水量对比”栏,“折日”指从前一天报表结算时刻到现场检查时刻注水井累积注水量折算为全天的注水量;
“报表”指检查前一天的全日注水量;
“波动误差”反映的是注水量的波动情况,从此误差中反映出该井是否按照地质方案平稳
注水,在管理上能否及时调整注水量,若误差超规定范围时即定为不准井。
相同压力下,实际日注≥20m3,波动误差超过±
20%;
20m3>
日配注≥10m3的,波动误差超过±
30%,定为不准井;
日配注<10m3的特低注入井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用公式表达为:
波动误差=[(本栏的折日注水量-报表日注水量)÷
报表日注水量]×
100%
第十四条相同压力下注水量对比栏中的“检查”指在现场检查压力下该井日注水能力,数值上等于“现场检查注水量”栏中的“折日注水量”;
“测试”指在现场检查注水压力下,测试资料所反映的日注水量;
“误差”即“注水误差”指在现场检查的注水压力下现场注水量与测试资料注水量的差值占测试资料反映注水量的百分数,用公式表达为:
注水误差=[(现场检查日注水量-测试资料日注水量)÷
测试资料日注水量]×
日注≥20m3,若注水误差超过±
20%为不准井;
日配量<20m3,注水误差超过±
30%为不准井,应及时进行分析整改或重新测试。
第十五条“允许压力”栏,指检查井的允许注入压力,其可以在注水井综合记录或数据本中查找。
现场检查油压高于“允许压力”必须如实填写油压并把注水压力控制下来。
第四章
现场检查准确率计算
第十六条注水井现场资料检查记录中的“油压差值”项、“报表与底数折日日注水量对比”栏的误差项、“相同压力下注水量对比”栏的误差项的任何一项超过要求或是超允许注水压力,该井即定为不全准井。
第十七条填报公式说明
序号
公式
全准范围
1
C=A-B
≤±
0.5Mpa
2
F=D-E
3
H=G×
1440
4
I=F+G×
剩余时间
5
K=[(I-J)/J]×
日注≥20m3,K≤±
10≤日注<20m3,K≤±
30%;
6
N=(L-M)/M×
日注≥20m3,N≤±
20%,日注<20m3,N≤±
30%
说明:
1.G为每分钟注水井注水量,单位为m3,H为日注水量,若是电子水表为每小时注水量×
24小时。
2.已注时间单位为分钟,即从前一天结算报表时间到检查时间。
3.L=H,M是最近一次测试资料中对应油压下的注水量。
4.检查时间精确到分钟。
5.表中序号1.5.6项目中一项不准即为全井不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
注水井洗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注水井洗井的管理,确保油田注水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注水井洗井要求
第二条新井转注前(试注前)必须洗井。
第三条作业施工井,施工必须按要求进行洗井。
下不可洗井封隔器的井,必须在封隔器释放前进行洗井。
第四条周期注水、冬季停注井、钻关恢复注水及其它特殊原因关井超过15天的注水井,开井前必须进行洗井。
第五条在相同压力下,当日注水量与测试水量对比,发生明显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检查压力表与水表无问题时,对下入可洗井封隔器的井,应及时进行洗井;
对下入不可洗井封隔器井要求放溢流吐水。
第六条发现注入不合格水,要及时进行洗井。
第三章洗井操作及计量要求
第七条为防止套管受压突变,注水井洗井或放溢流吐水前应关井降压30分钟以上,然后先放溢流10分钟,再控制排量吐水或洗井。
第八条洗井时要平稳操作,控制进出口排量,进口排量应由小到大按15m3/h、20m3/h、25m3/h,外围油田及老区日注量低于30m3/d注水井可采用2m3/h、5m3/h两个排量进行洗井。
出口排量大于进口排量。
采用目视比浊法观察达到进出口水质一致,方可停止洗井恢复注水。
第九条不可洗井封隔器注水井放溢流吐水,放溢流量要由小到大,平衡操作,最大排量不超过10m3/h。
若经放溢流吐水后注水量仍未恢复的井,应采取其它措施恢复注水能力。
第十条注水井洗井进出口水量必须同时计量,可采用便携式水表计量,也可以采用容积法计量。
第十一条注水井洗井必须将洗井时间、进出口水量、排量、溢流量等资料数据如实地记录在注水班报上。
洗井溢流量必须从该井当日(或当月)注水量中扣除。
洗井措施及保护环境
第十二条注水井洗井必须从井口接管线将污水放入土油池内,并将污油及时回收。
第十三条闹市区或农田因环境因素影响无土油池井,应用洗井车或罐车洗井。
第十四条注水井洗井必须执行环保规定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
自喷井资料全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喷采油井资料录取管理,确保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为油田开发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自喷采油井资料全准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自喷采油井资料全准系指油压、套压、流压、静压、产量、原油含水化验等六项资料全准。
第三条自喷采油井月度正常开井生产达24小时必须参加当月全准率检查。
第三章自喷采油井产量全准
第四条玻璃管量油井,分离器直径为φ6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为40cm。
分离器直径为φ8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为50cm。
分离器直径为φ1000、φl2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为30cm。
单井产液量20t以下的井,每月量油2次,两次量油间隔不少于10天,每次量油1遍。
单井产液量20t以上的井,每10天量油1次,每月必须有3次量油为全。
每次量油至少3遍,取平均值,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五条措施井开井后应加密量油,日产液量小于20t的井,一周内量油不少于3次,日产液量大于20t的井一周内量油不少于5次为全。
第六条日产液量计量的正常波动范围:
日产液量≥100t的油井为±
5%;
日产液量50-99t的油井为士10%;
日产液量5-49t的油井为士20%;
日产液量<
5t的油井为士30%,否则必须复量验证为准。
第七条关井扣产,日产液量在5t以上的油井,关井影响日产液
量不够1t的井不扣产;
不管是否扣产,关井时间必须从当日生产时间中扣除,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八条对于不具备玻璃管计量条件以及冬季低产井,可采用软件法量油或翻斗量油、计量车等计量方式量油。
日产液量大于10t的井,每月量油2次;
日产液量低于10t的井,每月量油1次,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四章油压、套压全准
第九条油压、套压全准:
正常情况下油、套压每10天录取1次,特殊情况要加密录取观察,每月有3次以上具有代表性压力资料为全。
第十条压力表校对:
正常情况下压力表每季度校对1次,快速式取压表每月校对1次,发现问题及时校对。
压力值应在使用压力表量程的1/3-2/3范围内,采用其它取压装置,必须符合其规范要求方可允许使用,否则资料为不准。
第五章流压、静压资料全准
第十一条流压、静压全准:
流压每半年测1次,两次测试间隔时间不少于4个月。
静压动态监测定点井每年测1次为全,两次测试间隔时间不少于8个月。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同一生产制度,流压波动不超过土0.5MPa,静压波动不超过士1.0MPa,超过必须查明原因,无变化原因必须复测,否则为不准。
第六章原油含水化验资料全准
第十二条见水油井每10天取样1次(每月至少与量油同步进行1次),措施后取样与量油同步进行含水化验分析为全。
含水≥80%,化验含水波动不超过±
含水60-80%,化验含水波动不超过士8%;
含水40—60%,化验含水波动不超过士10%;
含水≤40%,化验含水波动不超过士8%为准。
若化验含水值超过波动范围必须重新取样至少3个,取接近上次化验含水值计算产量,含水化验值变化大,只要原因清楚,亦可采用为准。
第十三条未见水油井每月取样1次,发现油井有含水痕迹后,每10天取样一次进行含水化验分析为全。
第十四条取样一律在井口取,先放空,见到新鲜原油,采用定压方法,一桶样分3次取完,每桶样量必须取够总桶的1/2-2/3,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十五条双管掺水流程井,井口停掺5分钟后取样,井口掺水阀门关不严必须关闭计量间掺水阀门30分钟后方可取样,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
抽油机井资料全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抽油机井资料录取管理,确保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为油田开发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抽油机井资料全准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抽油机井资料全准系指油压、套压、电流、产量、原油含水化验、示功图、动液面(流压)、静液面(静压)全准。
第三条抽油机井月度正常开井连续生产达24小时必须参加当月全准率检查。
第三章抽油机井产量全准
第四条玻璃管量油井,分离器直径为φ6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为40cm。
分离器直径为φ1000、φ12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为30cm。
单井日产液量20t以下的井,每月量油2次,两次量油间隔不少于10天,每次量油1遍。
单井产液量20t以上的井,每10天量油1次,每月必须有3次量油为全,每次量油至少3遍,取平均值,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五条措施井开井后应加密量油,日产液量低于20t一周内量油不少于3次,日产液量大于20t一周内量油不少于5次为全。
第六条日产液量计量的正常波动范围:
5t的油井为±
30%,否则必须复量验证为准。
第七条关井扣产:
日产液量在5t以上的油井,关井影响日产液量不够1t的井不扣产。
不管是否扣产,关井时间必须从当日生产时间中扣除。
日产液量低于10t的井,每月量油1次。
液面恢复法量油要求:
每月量油1次,每次量油不得少于3个点。
两次量油间隔在20-40天之间。
测试仪器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资料为不准。
第九条抽油机井停机扣除停机时间和产量为准。
第十条抽油机井热洗扣产:
采用三管或双管流程热洗井,单井日产液在5t以下热洗扣产4天;
单井日产液在5-10t热洗扣产3天;
单井日产液在10-15t热洗扣产2天;
单井日产液在15-30t的油井,热洗扣产1天;
单井日产液在30t以上的油井,热洗扣12小时的产液量。
单管流程或环状流程且采用高压热洗车洗井,含水低于75%的井仍执行原规定。
单井含水在75%以上,产液量在5t以下的井,热洗扣产2天;
产液量6-15t的井,热洗扣产1天;
产液量16-30t的井,热洗扣产16小时;
产液量30t以上的井,热洗扣产5小时,热洗井均不扣生产时间。
达到以上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油压全准:
正常情况下油压每月录取一次,特殊情况如:
环状流程首端井、栈桥井等要加密录取观察为全。
第十二条套压全准:
正常情况下套压每10天录取1次,特殊情况要加密录取观察,每月有3次以上具有代表性压力资料为全。
第十三条压力表校对:
压力值应在使用压力表量程的l/3-2/3范围内,采用其它取压装置,必须符合其规范要求方可允许使用,否则资料为不准。
第五章电流全准
第十四条电流全准:
每天测1次上下冲程电流,正常生产井每月有25天以上资料为全。
电流波动范围超过士5%要查明原因,否则资料为不准。
第十五条见水油井每10天取样1次(每月至少与量油同步进行1次),措施后取样与量油同步进行含水化验分析为全。
若化验含水值超过波动范围必须重新取样至少3个,取接近上次化验含水值计算产量,含水化验值变化大,只要原因清楚,亦可采用为准。
第十六条未见水油井每月取样一次,发现油井有含水痕迹后,每十天取样一次进行含水化验分析为全。
第十七条取样一律在井口取,先放空,见到新鲜原油,采用定压
方法,一桶样分3次取完,每桶样量必须取够总桶的l/2-2/3,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十八条双管掺水流程井,井口停掺5分钟后取样,井口掺水阀门关不严必须关闭计量间掺水阀门30分钟后方可取样,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七章示功图、动液面(流压)全准
第十九条正常生产井示功图、动液面每月测试1次,两次测试间隔不少于20天。
示功图与动液面(流压)测试要同步测得,并同步测得电流、油压、套压资料为全。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加密测试,动液面波动范围±
200m,超过范围必须查明原因或复测验证,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二十条措施井开井后3-5天内必须测试示功图、动液面,并同步录取产量、电流、油压、套压资料,否则为不全不准。
第二十一条动力仪、回声仪每月校对1次为准。
第八章静压全准
第二十二条静压全准:
动态监测定点井每半年测1次静压为全,两次测试间隔时间不少于4个月。
压力计和时钟必须达到质量标准。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测液面恢复压力波动不超过±
1.0MPa,实测流压每年波动不超过±
0.5MPa,超过必须查明原因,无变化原因必须复测,否则为不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
电泵井资料全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泵井资料录取管理,确保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为油田开发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电泵井资料全准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电泵井资料全准系指油压、套压、电流、产量、原油含水化验、流压、静压、动液面全准。
第三条电泵井月度正常开井连续生产达24小时必须参加当月全准率检查。
第三章电泵井产量全准
第四条玻璃管量油井:
分离器直径为φ6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为40cm。
第五条措施井开井后应加密量油:
日产液量低于20t一周内量油不少于3次,日产液量大于20t一周内量油不少于5次为全。
日产液量≥100t的油井为士5%;
日产液量50-99t的油井为±
10%;
50t的油井为土20%,否则必须复测验证为准。
第七条油套压全准:
正常情况下油、套压每5天录取1次,特殊情况要加密观察,每月有6天以上具有代表性压力资料为全。
第八条压力表校对:
正常情况下压力表每季校对1次,快速式取压表每月校对1次,发现问题及时校对。
压力值应在使用压力表量程的1/3-2/3范围内为准,采用其它取压装置,必须符合其规范要求方可允许使用,否则资料为不准。
第九条电流全准:
每天录取1次,正常井每周一张卡片,措施井、异常井每天一张卡片,措施井开井每天一张卡片,连续七天。
每月要有28天以上资料为全。
测量记录及采用新型计量仪表应达到其技术规范要求,记录读数准确为准。
第十条见水油井每10天取样1次(每月至少与量油同步进行1次),措施后取样与量油同步进行含水化验分析为全。
含水≥80%,化验含水波动不超过士5%;
若化验含水值超过波动范围必须重新取样至少3个,取接近上次化验含水值计算产量,含水化验值变化大,只要原因清楚,亦可采用为准。
第十一条未见水油井每月取样1次,发现油井有含水痕迹后,每10天取样1次进行含水化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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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水 十五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