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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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
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
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
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
以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
(五)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
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
(六)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
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七)完善再担保机制。
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
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八)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四、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九)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作用,加大投入,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
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
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十一)优化银担合作环境。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快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要根据信用记录,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
五、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
(十二)加快监管法治建设。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
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监管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十三)明晰地方监管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
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
地方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
对于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
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的战略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六、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十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六)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保证融资担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
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信用管理;
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15年8月7日
问题1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提出了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请简要评述一下。
(30分)
答: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意见》明确了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指导思想,以及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两项基本原则;
提出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和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建设等发展目标。
《意见》从五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举措。
一是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发展政府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并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和导向加大扶持力度;
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做精风险管理,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探索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
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
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明确省级再担保机构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定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三是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政府要发挥作用,通过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银行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扩大合作规模和深度;
同时做好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等有关工作,优化银担合作环境。
四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
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
加强地方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守住风险底线;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提高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五是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对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材料2阅读下面材料,回答后面问题1与问题2
2014年,在经济下行和竞争加剧的双重挑战下,信托业结束了自2008年以来的高速增长阶段,步入了转型发展的阶段。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明确提出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目标和路径。
可以说,2014年是信托行业全面布局转型发展的“元年”。
日前,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表明: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信托业主要业务数据发生了较大的结构性变化,信托规模再创历史新高,业务结构继续优化,系统风险可控,行业发展平稳,转型态势良好,同时,信托业也面临着增幅放缓、业绩下滑、个案风险增加等方面的挑战。
一、增速放缓下的平稳增长
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增幅均有较大幅度回落,但总体实现了平稳增长,并再创历史新高。
(一)信托资产。
2014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055.88亿元),较2013年末的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28.14%;
较2014年3季度末的12.95万亿元,环比增长7.95%。
但是,资产规模的增幅明显回落,较2013年末46.05%的同比增长率,2014年同比回落了17.91个百分点;
从年内季度环比增速看,2014年前三季度也一直延续了自2013年1季度开始的持续回落态势:
2014年1季度为7.52%,2季度为6.40%,3季度为3.77%,4季度环比增速则有大幅度回升,为7.95%,企稳迹象明显。
信托资产增幅放缓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弱经济周期和强市场竞争对信托业传统融资信托业务的冲击效应明显加大;
另一方面是旧增长方式的萎缩速度与新增长方式的培育速度之间的“时间落差”,即新业务培育需要一个过程,其培育速度目前尚滞后于旧业务萎缩速度。
如何加快转型进程,是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核心挑战。
(二)经营业绩。
从营业收入看,2014年末,信托业实现经营收入954.95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14.04亿元),相比2013年末的832.60亿元,同比增长14.69%,但较2013年末的30.42%的同比增长率,同比增幅回落了15.73个百分点;
从利润总额看,2014年末,信托业实现利润总额642.30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9.45亿元),相比2013年末的568.61亿元,同比增长12.96%,但较2013年末的28.82%的同比增长率,同比增幅回落了15.86个百分点;
从人均利润看,2014年末,信托业实现人均利润301万元,相比2013年的305.65万元,小幅减少4.65万元,首次出现了负增长。
2014年度信托业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托资产增速持续放缓,增量效益贡献下滑;
二是信托报酬率呈现下降之势,量降的同时价也开始下降,信托报酬的价值贡献下滑。
这说明信托业转型发展所需的内涵式增长方式尚未最终成型,新增长方式下的业务不仅还没有“放量”,也没有“放价”,这也是信托业转型发展道路上的巨大挑战。
二、效益下滑下的文化坚守
与信托公司经营效益增速下滑的情况相反,2014年度,信托业给受益人实现的信托收益却稳中有升。
就已清算信托项目为受益人实现的信托收益总额而言,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信托行业共为受益人实现4506亿元的收益,相比2013年度的2944亿元,增加了1562亿元,增幅达53.06%,远高于信托业自身业绩的增幅;
就已清算信托项目为受益人实现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而言,近年来一直比较平稳,大致保持6%~8%之间,2014年度则呈现出“稳中有升”的势头:
1季度为6.44%、2季度为6.87%、3季度为7.92%、4季度为7.52%,全年平均达7.19%。
相比之下,信托公司实现的平均年化综合信托报酬率则呈现出持续下降的势头:
2013年1季度为0.85%,2季度为0.78%,3季度为0.76%,4季度为0.71%;
2014年1季度为0.54%,2季度为0.62%,3季度为0.55%,4季度为0.51%,全年平均为0.56%(以上数据取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数值为样本)。
2014年度平均信托报酬率仅占当年平均信托收益率的7.79%,换言之,信托行业每为受益人创造100元收益,信托报酬仅取7.79元。
“沧海之水,只取一瓢饮”,正是信托的文化精髓所在。
在信托公司业绩下滑之时,信托产品受益人的收益额和收益率却“稳中有升”,此乃信托业之“喜”。
这说明在信托公司自身利益与受益人利益之间冲突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恪守了信托的本质,忠实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以受益人利益为先,表明信托业作为专业的信托机构在经营理念上已经整体成熟,受益人利益为先、为大的信托文化已经根植于信托行业。
本着这一经营理念,信托业转型发展中所遇到的挑战和困难都只是暂时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只是时间问题,这也正是我们对信托业能够跨越不同历史阶段而获得长期发展的根本信心所在。
三、风险增大下的整体风险可控
2014年,因经济下行传导,信托行业个案信托项目风险事件虽然有所增加,但继续保持了平稳运行,整体风险可控,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截至2014年末,有369笔项目存在风险隐患,涉及资金781亿元,占比0.56%,低于银行业不良水平,相比2014年2季度末风险项目金额917亿、占比0.73%,余额和比例均有所下降。
信托业系统风险可控,得益于三道风险防线的不断构筑。
(一)固有资本实力增厚。
与信托资产增速放缓的情况相反,2014年度信托行业固有资本的增速却明显加快。
2014年末,信托业实收资本为1386.52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达20.39亿元),相比2013年末的1116.55亿元,增加269.97亿元,同比增长24.18%,较2013年末13.93%的同比增长率,提高10.25个百分点。
在实收资本增加的推动下,2014年度信托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到3196.22亿元,较2013年末的2555.18亿元,同比增长25.09%;
与此同时,2014年末信托业的固有资产规模则增加到3586.02亿元,相比2013年末的2871.41亿元,同比增长24.89%。
信托公司固有实力的不断增强,反映了信托业未雨绸缪,主动增加迎接挑战的筹码,藉此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并为业务转型奠定资本基础。
(二)风险处置能力增强。
当个案信托项目出现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时,通常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种是简单的“刚性兑付”,另一种是市场化的处置。
以往的个案信托风险,信托公司较多地采用了“刚性兑付”策略,这也是信托业遭致诟病的原因之一。
然而,这种情况在2014年度有了明显的改变,更多的信托风险事件开始采用市场化风险处置方式,并且效果良好,这反应了信托业风险处置能力的提升。
通过并购、重组、法律追索、处置等不同方式,对信托项目风险进行市场化化解,原本就是信托业尽职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既能提升信托业作为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能力,又能逐步弱化“刚性兑付”,推进行业的成熟,从而从根本上防范信托业的风险。
(三)行业稳定机制建立。
2014年度,银监会推进信托业“八项机制”建设,即“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制度、分类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
“八项机制”每一项均能提升信托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别是2014年底以“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成立为标志的“行业稳定机制”的建立,更是将信托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从公司层面提升到了行业层面,藉此可以有效防范信托业的系统性风险。
虽然转型中的信托业单体产品风险暴露增大,但是信托产品之间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以及信托业雄厚的整体资本实力、风险处置能力的整体增强、行业稳定机制的建立,正是信托业能够控制整体风险、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根本抓手。
四、市场变化下的结构优化
(一)信托客户的“三足鼎立”。
从信托财产来源看,2014年度仍然以资金信托为主、财产信托为辅。
2014年末,资金信托规模为13.04万亿元,占比为93.28%;
管理财产信托规模为0.94万亿元,占比为6.72%。
这反映我国目前的主要信托财产类型仍然为资金,非资金类的信托财产尚较少。
原因主要是两个:
一个是我国目前非资金类财产主要属于生活资料(如住房)和生产资料(如股权、固定资产等),其信托需求不明显;
另一个是制度障碍,有较强信托需求的非资金类财产,如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等,由于信托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及信托税收制度等不健全,阻碍了其进入信托市场,其信托需求被抑制。
近年来,财产信托占比一直徘徊在3%~7%之间(2010年的占比为4.86%,2011年为3.55%,2012年为6.50%,2013年为5.49%,2014年为6.72%)。
不过,随着制度不断健全和金融创新不断推进,预计财产信托的比例将逐步提高。
从资金信托的客户结构看,“单一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信托+合格投资者驱动的集合资金信托+银行理财客户驱动的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构成的“三足鼎立”的布局继续呈现。
2014年度,单一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信托占比40.44%,集合资金信托占比30.70%,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22.14%。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度集合资金信托占比有了明显的提升,相比2013年末的24.90%占比,同比增幅提高了5.80个百分点;
从历史数据看,2014年度集合资金信托的占比还创了历史新高。
历史上,集合资金信托占比最高的年份是2011年,为28.25%,以后年度一直在20%~26%之间波动,2014年度占比首次突破了30%。
与此同时,2014年度单一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信托占比有明显下降,较2013年末的49.59%占比,下降了9.15个百分点;
而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则与2013年末20.03%的占比,仅有小幅上升。
长期以来,信托业遭致诟病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主动管理能力不足,而判断的基本标准就是集合资金信托的比例不高。
2014年度在信托资产总规模增速下滑的同时,集合资金信托比例却加速提升,并创历史新高,表明信托业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加快了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步伐,转型效应明显。
(二)信托功能的“三分天下“。
从信托功能看,2014年度,融资类信托占比继续下降,首次降到了40%以下,为33.65%,相比历史上的最高占比即2010年的59.01%,降幅高达25.36个百分点;
相比2013年末的47.76%的占比,降幅达14.11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占比则稳步提升。
2014年度投资类信托占比为33.70%,相比历史上的最低占比即2010年的23.87%,增幅高达9.83个百分点;
相比2013年末32.54%的占比,提升1.16个百分点。
2014年度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为32.65%,首次突破了30%,相比历史上最低占比即2011年的12.75%,增幅高达19.90个百分点;
相比2013年末的19.70%的占比,提升12.95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自2014年,过去融资信托一枝独秀的局面已经得到根本扭转,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三分天下”的格局得以形成。
此前信托业融资信托业务一枝独秀的发展模式,是由当时的市场需求结构决定的。
一是主流融资市场(银行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因金融压抑而难以满足融资需求,高质量的私募融资需求巨大,由此催生了信托业私募融资信托为主导的业务模式;
二是资本市场因长期低迷而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风险偏好,由此催生了信托业融资信托业务以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主要的配置模式。
但是,自2013年后,信托业融资信托业务模式所依赖的市场需求结构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主流融资市场的融资功能因金融压抑因素逐步消除而日益扩大,私募融资市场开始萎缩,信托业私募融资信托业务模式的市场发生动摇;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开始走出低迷局势而转向长期趋好,赚钱效应日益显现,加上高净值客户个性化资产配置的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强烈,信托业固定收益特征的非标准融资信托业务已难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客观上要求信托业谋新、谋变。
2014年度,信托业务功能“三分天下”的形成,正是信托业适应理财市场需求结构变化、主动谋求转型的结果。
在降低融资信托业务的同时,加大了具有浮动收益特征的权益性产品的开发,现金流管理业务、私募基金合作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基金化房地产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等资产管理产品均有明显的发展;
与此同时,以事务管理驱动的服务信托业务,比如土地信托、消费信托、年金信托、养老信托、公益信托等也均有显著发展。
信托功能的多元化,对于信托业的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融资信托的大幅度下降,在微观上适应了私募融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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