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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官考评
第九条质量考评指标:
(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辖错误的1件扣0.5分;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1件扣1分;
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错误,进入再审后被改判的1件扣1.5分。
(二)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未开庭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1件扣0.5分。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1件扣0.5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退回的1件扣1分。
(四)上级法院限期执行案件非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问题未在限期内执行完毕或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被改变的1件扣1分。
(五)案件上、抗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六)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不当,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被再审改判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1件扣5分。
(八)法官汇报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1件扣5分。
(九)优秀案件1件加0.2分;
一般差错1次(处)扣0.5分;
重大差错1次(处)扣2分。
发生第
(一)至第(八)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1分。
第十条效益考评指标:
(一)结案数以本庭法官平均数为基数,一审超1件加0.2分,差1件扣0.1分;
二审超(差)1件加(扣)0.1分。
副庭长、审判长结案数分别以本庭法官平均数的50%、70%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加扣分。
执行局长结案数以2件、审监庭庭长、执行庭庭长以3件、其他业务庭庭长以6件为基数,超(差)1件加(扣)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审监庭庭长结案应为再审案件。
(二)刑事、民商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以考核前三个年度的平均率为基数,再审案件结案率以70%、执行案件结案率(含执行和解案件或执行到位率60%以上中止的案件)以60%为基数,高(低)1个百分点加(扣)0.2分。
计算结案率时因特殊情况中止的案件除外。
(三)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周期、执行案件执行周期,以本庭的平均天数为基数,低(高)1个百分点加(扣)0.1分。
非因承办人原因耽误的时间在考核计算周期时予以减除。
(四)未按规定完成案件局域网操作的1件扣0.5分。
(五)指定辩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件扣0.5分。
(六)非正当理由延长审(执)限的1件扣1分。
(七)发回重审案件要求查明或回答的问题没有认真查明或回答导致被再次发回重审的1件扣2分。
发生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0.5分。
第十一条效果考评指标:
(一)案件处置不当或接待当事人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1件扣1-5分。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并执行完毕的1件加0.2分;
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或者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调解(和解)的1件加0.5分。
民商事审判庭法官的调解(撤诉)率以本庭的平均数为基数,高(低)1个百分点加(扣)0.1分。
(三)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申诉,经审查案件结果没有错误但有一定瑕疵,不必进入司法程序的1件扣责任人0.5分。
(四)二审拟作发回重审或者重大改判的案件未向一审法院了解有关情况的1件扣0.5分。
(五)裁判、调解不当导致执行不能的1件扣2分。
(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见上诉人(被告人)、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回访帮教1件加0.1分。
(七)办理请示案件1件加0.1分。
(八)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件加1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结案总数一定比例报送(再审10%、行政和执行4%、刑事3%、民商事和立案2%),由审判委员会确定。
发生第
(一)、(四)、(五)项规定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2分。
第十二条业务庭庭(局)长考评,履行职能得分占70%,个人考评得分占30%,履行职能得分为本庭所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平均分。
承担连带责任扣分从履行职能得分中扣除。
第十三条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副庭长、审判长有责任的按照相同分值扣其考评总分,同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再审、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参照一审案件考评;
申诉复查案件,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和保全案件,非诉审查并执行的案件参照二审案件考评;
减刑假释案件8件折抵1件二审案件考评,非诉审查案件3件折抵1件二审案件考评。
破产案件折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十五条撰写的文字材料发现错漏别字、统计数据出现错漏、书刊印发后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1处扣0.1分;
发现重大差错的1处扣1分。
第十六条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造成后果的1次扣1分,在本院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1次扣2-5分。
第十七条采购物资、办公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格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1次扣1-5分。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或报送材料、数据、统计报表等1次扣0.5分,贻误工作的1次扣3分。
第十九条部门人员发生本节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二十条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由考评委员会根据加减分情况直接进行评分。
第四章共性考评
第二十一条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违反庭审规范的1次扣0.5分。
(二)无故不按时开庭的1次扣0.5分。
(三)卷宗保管不符合规定的1次0.5分。
(四)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关于期限的规定1件(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件(次)扣1分。
(五)信访交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1件扣1分。
(六)矛盾尖锐、敏感案件或情况特殊的案件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1次扣1分。
(七)交督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1件扣3分。
(八)案件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1件扣直接责任人5分。
(九)丢失案件卷宗的1件扣10分。
(十)其他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迟到、早退或未按时销假的1次扣0.1分;
考勤签到表未签或错签、未按要求填写《考核记实手册》的1处扣0.1分;
上班时间不假外出的1次扣0.5分;
旷工半天的扣1分。
(二)着装不规范、不遵守会场纪律的1次扣0.2分;
不按要求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1次扣0.3分;
参加上级法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1次扣0.3分;
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未完成学习任务的1次扣0.5分。
(三)个人重大事项未报告的1次扣0.5分。
(四)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1次扣1分。
(五)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2分。
(六)工作严重失职被通报批评的1次扣2分。
(七)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1次扣0.5分;
被警示提醒的1次扣1分;
被诫勉督导的1次扣1.5分;
被责令纠错的1次扣2分;
受党政纪处分的1次扣5分。
(八)违反政治纪律,乱发牢骚、影响团结的1次扣5分。
(九)其他违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浪费办公物品的1次扣0.2分;
(二)通过局域网发送到打印室计算机上的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审理报告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没有作加密处理的1件(次)扣0.5分。
(三)下班不关门窗、电器的1次扣0.5分。
(四)未按要求完成院(庭)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视情节扣0.2-1分。
(五)部门负责人未按车辆管理要求派车或者派车审核把关不严的1次扣0.5分。
车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派车的1次扣0.5分。
(六)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1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
(七)故意损坏办公设施的1次扣1分。
(八)接听电话不文明或接待当事人不负责任、态度恶劣的1次扣1分。
(九)未完成调研任务的1项扣2分;
(十)须经院领导审核同意的材料未经审核即上报的1次扣2分。
(十一)违反手机通讯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1次扣3分。
(十二)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规定办理的1次扣3分。
(十三)重要文件或材料丢失的1件扣10分。
(十四)其他违反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
第二十四条部门人员发生本节第二十一条第(四)至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四)至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八)至(十三)项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撰写的材料被本院采用1篇加0.1分,被省法院采用1篇加0.2分;
被最高法院采用1篇加0.5分。
负责简报信息工作的人员本项只给予适当加分。
(二)裁判文书评比获本院奖励1篇加0.2分,获省法院奖励1篇加0.5分,获最高法院奖励1篇加1分。
(三)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被《遵义日报》、《遵义晚报》、《贵州都市报》、《贵州法制生活报》采用1篇加0.2分;
被《贵州日报》采用1篇加1分;
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采用1篇加2分。
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本项只给予适当加分。
(四)调研__在《遵义审判》等市级刊物发表1篇加0.5分,在《贵州审判》等省级刊物发表1篇加1分,在最高法院等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加2分。
调研__获奖的比照加分。
(五)获本院或市直相关部门表彰、记个人三等功的加0.5分;
被评为“四好法官”、获省法院或市级表彰、记个人二等功的加1分;
获最高法院、省级表彰或记个人一等功加1.5分;
获国家级表彰的加2分。
部门获各级表彰的,按照标准的.一半给部门所有人员加分。
部门、个人一年内因同一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就高加一次分。
第五章书记员考评
第二十六条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办理并送达庭前通知、联系指定委托律师、代理人工作)1件记2分,完成查封、扣押、冻结、调查等单项记录1次记2分。
第二十七条参加庭审、合议、宣判记录1件记10分,只参加庭审记录记8分、合议庭记录记1.5分、宣判记录记0.5分。
完成案件终审执行工作手续无误1件记2分,反之扣2分。
在平时抽查、考核中,记录不完整的1件扣10分,意思表达不明的1件扣5分,有错漏别字的1处扣0.5分,程序不完整的1件扣5分。
第二十八条无故迟到,造成合议庭延误审理案件或未按规定着装的1次扣5分。
第二十九条送达调解书当事人反悔未及时告之合议庭成员,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结1件扣2分,反之加2分。
未按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造成案件超审限的,该案不计分,并从发现当月的总分中扣20分。
第三十条案件审结后送达手续或卷宗未按规定期限向基层法院或当事人寄送或由于书记员填写送达地址错误造成延误送达的1件扣5-10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除当月全部分值。
书记员自己送达的1件记2分。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将材料齐全的卷宗交给书记员后2日内书记员未装订卷宗移送质检或质检后2日内未归档的1件扣2分。
第三十二条卷宗装订合格率达95%以上的加2分,合格率达100%的加3分。
第三十三条参加学习迟到1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1次扣2分,全年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遗失案件卷宗或主要证据,造成案件不能正常审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全年不计考核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到当地开庭记录1件加3分,开庭记录超过5小时以上的1件加3分,5名被告以上的开庭记录1件加2分,同时符合几项条件的只就高加1次分;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记录1件加3分(此项年终考核);
到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1件加2分;
执行死刑记录1件加2分;
协助审判人员外出调查(执行)无记录的1次加2分。
(二)撰写__投稿1篇加2分,被报刊采用1篇加4分。
(三)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1次加5-10分。
(四)通过司法考试获A照加10分。
(五)全年全勤的加10分。
第三十六条由于个人原因致使本部门在年终考核被扣分的,按被扣分值的10倍扣个人考评分。
因违纪行为被处分、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在工作中消极怠工、责任心不强,导致出现重大失误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书记员的业务考评由书记官室组织考评小组按照本节规定每月进行考评计分。
年终按时完成工作的组长记20分。
每年以所有书记员总分的平均分为100分的标准,计算每名书记员的百分制实得分。
书记官室评分占书记员综合考评得分的60%。
各业务庭结合书记员完成案件记录的质量、数量和完成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对本庭的书记员按百分制进行评分,业务庭评分占书记员综合考评得分的40%。
第三十八条书记员应在每月3日前,将《书记员工作情况考核统计表》交所在合议庭审判长和组长核对后当日内交书记官室,每逾期1日扣0.5分,节假日顺延。
各庭内勤有从事书记员记录的,每月按实际工作情况统计填报。
内勤工作或从事其他工作年终由所在庭出具情况考核。
第三十九条第四章有规定而__未作规定的直接在综合考评得分中加扣分。
第六章司法警-察考评
第四十条上班不着制式警服或警服与便服混穿的1次扣0.2分。
第四十一条提押人犯迟延导致不能按时开庭的1次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1分。
第四十二条值庭不规范的1次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1分。
第四十三条警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1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
第四十四条值班不认真及时履行职责1次扣0.5分,脱岗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或者协助案件执行不负责任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
第四十六条提押、值庭或行刑出现差错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
发生安全事故的1次扣5-10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执行任务不服从指挥1次扣5分。
第四十八条依法执行重大特殊任务1次加0.5分。
第四十九条发生违反本节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支队长、政委和有责任的副支队长(副政委)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七章部门考评
第五十条贯彻落实上级和党组安排部署(30分)
(一)未组织传达院务会议精神1次扣0.5分。
(二)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安排部署事项未按要求完成1件(次)扣1分。
(三)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未及时报告1次扣1分。
(四)工作严重失职被通报批评1次扣1分。
(五)在基层法院考核或者本院内部考核时瞒报数据1次扣1分。
(六)须经院领导审核同意的材料未经审核即上报的1次扣1分。
(七)未按规定办理交督办案件(工作任务)1件(次)扣2分。
(八)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乱发牢骚、影响团结的1次扣2分。
第五十一条业务工作管理(50分)
(一)司法统计报表错(漏)1处、信息简报报送任务差1篇扣0.1分;
考勤签到表漏签、错签的1个月扣0.2分;
重大信息未及时报送1次扣0.3分。
(二)不按时开庭、法警值勤脱岗1次扣0.2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0.5分。
(三)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送监察室评查的1件扣0.5分。
(四)业务庭结案率未达到规定的比例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因特殊情况中止的案件除外);
民商事审判庭调解撤诉率未达到全院平均比例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2分。
(五)要求报送的材料、数据和报表迟报1次扣0.2分,未报1次扣0.5分。
(六)下班未关门窗、电器1次扣0.2分;
卷宗保管不符合规定1次扣0.5分。
(七)年初工作安排计划、年终工作总结、部门岗位职责未按要求报送的1项扣1分。
(八)未完成调研任务的1项扣1分。
(九)丢失案件卷宗、重要文件或材料的1件扣5分。
第五十二条队伍管理(20分)
(一)已配发制服人员参加会议、活动不按要求着装的1人次扣0.1分;
参加上级法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1人次扣0.2分;
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少1人次扣0.2分。
(二)部门人均迟到早退次数超过全院平均次数的扣0.5分。
(三)部门人员无故不参加学习的1人次扣0.1分;
部门学习记录无主要内容、无讨论发言的1次扣0.2分;
未按要求报送学习讨论书面材料的1次扣0.3分;
学习任务(次数)未完成的1项(次)扣0.5分。
(四)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少1人次扣0.2分;
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人员交心谈心每年不少于2次,少1人次扣0.5分;
开展党风党纪、审判纪律和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少1次扣1分。
(五)发现部门干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未及时提醒谈话促其改正的1人次扣0.5分;
问题严重未及时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1人次扣1分。
(六)部门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1人次扣0.2分;
被警示提醒的1人次扣0.5分;
被诫勉督导的1人次扣1分;
被责令纠错的1人次扣1.5分;
受党政纪处分的1人次扣2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部门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法院简报转载或被媒体宣传报道1次加0.1分;
(二)获本院或市直部门表彰、记集体三等功加0.5分;
(三)获省法院或市级表彰、记集体二等功加1分;
(四)获最高法院、省部级表彰或记集体一等功加1.5分;
(五)获国家级表彰加2分。
一年内因同一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就高加一次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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