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货币化分房相关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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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7〕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
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 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
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 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
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 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
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
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 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
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
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
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七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
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
其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
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
第二十条 按照“售”、“租”之比,合理确定公房的租金水平。
提高房租后,对尚未购房的退离休职工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一条 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今后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和社会化物业管理。
职工住房建设、供应完全市场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可考虑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宅发展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
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199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2月18日 (地方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7]108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1997)108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
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10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
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二、关于1997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
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199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
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同上)×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退离休之日)×现职务(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
为了与现行房改政策相衔接,同时又便于操作,决定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从收取的公房出售收入中一并补偿。
对目前暂不购房的职工的住房补偿(包括职工购买现房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补偿),由所在单位计算后做挂帐处理(挂帐期间不计息),待将来职工买房或换购住房时再予兑现。
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该家庭政策性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该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
对个别部门和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于对职工住房资金补偿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从省集中管理的售房收入中统筹调剂解决。
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
单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以后,各单位公房均按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成本价按规定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
现有公有住房(包括现在建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评估确定;1998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按以上七项因素具体计算确定。
为了与现行售房政策相衔接,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处住房,具体面积标准和超标准计价办法按省纪委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职工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再限制。
已去世职工的遗属(仅指配偶),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按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从应收的售房款中抵扣。
四、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后公有住房的房租问题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同时相应提高省直各单位公房的租金。
提租幅度要与发放住房资金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相应提高的幅度相当,然后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
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和特殊困难的家庭,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房租提高部分,应给予减免照顾。
按房改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购房的领导干部,在规定住房标准以内的按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5%的标准计算确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按15%计算确定,高于标准的按30%计算确定。
具体提租幅度及减免范围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问题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职工住房补贴,一般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各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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