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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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投资基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6、基金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7、基金管理人:
8、基金托管人:
9、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0、外包服务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
11、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
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分公司和分公司。
15、交易日:
指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工作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7、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8、开放期(如有):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9、T日:
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20、T+n日: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1、基金财产、基金资产: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2、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23、证券账户:
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2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5、募集清算账户:
指由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
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募集清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外包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6、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7、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8、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0、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间。
31、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32、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5、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署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聘任外包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将相关基金运营事项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外包服务机构不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受本合同直接约束。
外包服务机构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同其签订的《协议》另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就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向基金投资者负责。
(四)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
(二)基金的类别。
契约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运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个月。
本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本基金。
本基金到期前,若本基金所持有的股权或股票收益权出现企业股东不能履行回购义务等无法变现的情况,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期限延长至相应的股权或股票全部变现并分配完成日止。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
人民币元。
(七)基金的预期收益率:
100万-300万,年化。
300万-1000万(含300万),年化。
1000万以上(含1000万),年化。
(八)本基金的封闭期: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之日封闭运作。
(九)其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分级。
六、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个月,募集期间(或称认购期、发行期)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限额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
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清算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四)募集清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募集清算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没有认购费用。
(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
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人。
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七)认购申请的款项支付
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即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不计利息。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清算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人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十)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包括但仅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事项。
(四)基金的质押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传真:
邮政编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有权减免投资人的认购费、申购费。
(9)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6)确保本基金的设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认、资金清算、权益分配、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业务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其他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而免除。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经理: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简介:
长期从事经济金融理论及实务的研究工作,金融专业功底深厚,证券交易实务经验丰富,年月日起任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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