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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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建
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
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
加大监督与追责
力度,确保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报的考核评
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国家
级经开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
责任意识,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开区进行通
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
3
先进性和指标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
对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
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园
区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指标体系内设置不同
的指标权重。
(三)系统性原则。
从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出发,
围绕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
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四)规范性原则。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
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产业基础、科技创
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五大类一级指标,53项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着重体现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生态环
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等方面。
具体说明如下:
(一)产业基础。
含13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
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财税收入、产业集聚、单位土地产
出强度、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二)科技创新。
含15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
区的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方面
的投资环境,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
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人才保障体系。
(三)区域带动。
含12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国家级
经开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并同步反映各国家级经开
区对所在地区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
4
(四)生态环保。
含9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
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
开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
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行政效能。
含4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
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
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商务部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初步确定各大类一
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权重,并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情况进
行微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及指标解释附后。
第十三条针对国家级经开区东、中、西部地域差异和
园区性质不同,商务部将对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
设置差异性的权重,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予以明确,以
发挥导向作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发展
阶段和园区性质的差异性。
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为
国家根据经济带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标准。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
下列违法违规和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由商务
部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
果,在考核评价中相应作扣分处理:
(一)报告期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
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和群体性
事件);
(二)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的;
5
(三)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
准限额的。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
价期间为上一年度。
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
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
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6-10月开展。
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
信息收集、地
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七条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
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
//211.88.22.54/)”填报考核评
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第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
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
材料进行初审。
完成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经开区在
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本省关于
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
审核材料(电子文档)在7月31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第三方机构采取与国家统计局、
海关总署等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于8月30
日前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可根据工作
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
6
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条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
材料交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专家小组
或第三方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
评价数据的量化考核评价,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
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根据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
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国家级经
开区名单。
考核评价结果在10月31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
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
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
考核评价初审、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量化考核评价工
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
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
一是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
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
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
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
对超期上报
的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
7
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
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
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
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
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
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
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国家
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
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
中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
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
明”(上传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
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
若
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联合第三方机构,以召开专题发布
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全社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开区公开发布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
价情况。
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及今后发展合理化建
议,将通过商务部函的方式反馈给各国家级经开区及其所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指导其今后发展。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
8
国家级经开区数据库,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级经开区发展
情况的基础,为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
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
考察,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各项指标在被培育开发
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升级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考
核评价结果提出拟约谈、通报、建议退出的国家级经开区名
单和处置建议。
(一)通报和约谈。
对当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10
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和约谈,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
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整改。
(二)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5名的国家级
经开区,建议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
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各国
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类别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
息。
有关机构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考核评价数据
或发布相关信息。
9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
10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代码二级指标单位数据来源
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万元统计部门
2出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3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4进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5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万美元商务部门
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万元/平方公里统计、国土部门
8劳动生产率元/人*年统计部门
产业基础
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
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
审计报告审核
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
中心数量
相关文件审核
11上市企业数量个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公里/平方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
竣工文件审核
13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公里
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万元科技、财政部门
15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
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统计部门
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个
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个
科技创新
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个
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个
20高新技术企业数个科技部门
21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科技、财政部门
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人社部门
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人社部门
11
24高技能人才占比%人社部门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万人知识产权部门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件知识产权部门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件知识产权部门
28技术合同交易额万元
科技/商务部
门
29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比重
30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
预算收入比重
%财政部门
31税收收入占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比重%税务部门
32
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
比重
%商务部门
33
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
造业产值比重
区域带动
34
35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
加值比重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
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
36企业数量增长率%
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37与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个
38
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省级
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园区)
39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个
40土地开发利用率%国土部门
4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煤/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立方米/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
放量
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生态环保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氨氮排放量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7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个
4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环保部门
49再生水(中水)回用率%环保部门
12
50(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51公共服务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重%财政部门
行政效能
52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是/否
53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是/否
13
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
家级经开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
果。
2.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出我
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
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注:
高新技术产品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
围内的产品,下同)出口总额。
4.进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入我
5.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批准的
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
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
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
截至报告期末,国
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与经开区管辖范围内
的规划面积的比值。
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包括经
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核心区),以及通过委托代管等方
式实际管辖且符合规划的示范辐射带动区域(示范辐射区)。
14
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国家级经开区,采用行政区面积。
8.劳动生产率:
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的地区生产总值
(地区GDP)与同期区内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比值。
9.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
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根据报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国家
级经开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东部地区30亿元
及以上,中西部地区1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10.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由近三年内美国《财富》杂
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的研发中心、总部中
心合计家数。
11.上市企业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在国家级经开区内注
册的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数量。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
经开区内地下综合管廊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
+划拨)的比值。
13.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光纤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拨)的比
值。
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
上一年度,国家
级经开区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财政决算额;
对于未在财
政决算中单独例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国家级经开区,以实
际支出金额作为决算金额进行计算。
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支
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值;
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
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
展(R&
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
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
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
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
D)活动的管理
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
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
(R&
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区内设立的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或经劳动人社部门批
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设立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发
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经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孵
化器、众创空间合计家数。
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
开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认定的从
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
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数量。
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截至报告期
末,国家级经开区拥有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申报成功
16
的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20.高新技术企业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
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注: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达到“四上”
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值;
其中,“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
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
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
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
填报。
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
级经开区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
员数量的比值。
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
国家级经开区内拥有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4.高技能人才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拥
有的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开区内单位和个人作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国
17
发明专利件数与全区从业人员数量(以万为单位)的比值。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
报告期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专
利合作条约》(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途径递交国
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当年新增总数。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当年国家级经开区内新增加的
经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数量。
28.技术合同交易额:
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在
科技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商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
标的金额的总和。
29.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
总值(地区GDP)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生产
总值(地区GDP)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
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
国家级经开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
政府所辖地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重。
3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与经
开区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值。
直辖市和副省级
城市的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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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级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综合 发展 水平 考核 评价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