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三版 课后习题答案 作者 俞木传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俞木传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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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ABCD
(2)ACD(3)AC
如甲购乙茶叶20斤,每斤50元,计人民币1000元。
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甲和乙;
客体为茶叶;
内容为甲付乙人民币1000元、乙给甲20斤茶叶,甲收到茶叶20斤、乙收到人民币1000元。
王老汉自杀身亡属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3章
(1)√
(2)√3)×
(1)C
(2)AC(3)B
首先,三人起草的协议虽未签字,但在事实上已具备合伙企业的法律事实,并且分了红。
其次,红星公司请求甲、乙、丙赔偿损失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乙、丙不是受雇于甲,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乙、丙二人追偿,要求乙、丙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1)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这是《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的规定。
另外,第18条又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而第21条规定: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本案中,甲公司依法进入整顿阶段,但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目的。
因此,应终结整顿。
要求宣告破产的申请应由债权人会议提出,而不是由某一个债权人提出。
(2)《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0条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的2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第4章
(1)√
(2)√(3)√
(1)ABCD
(2)ACD(3)AD
(1)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公司章程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董事长应由董事会而非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②公司总会计师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③董事、监事均为自然人,且不必是股东。
(1)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因此,甲的口头委托无效,而乙和丙因为委托非本公司董事代为出席,也属无效。
(2)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该公司有15名董事,而合法出席者只有7人,不足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故此次会议的召开不合法。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只有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调整这两项。
另外两项应分别由股东大会和经理来决定。
(4)此次董事会作出的有关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5章
(1)√
(2)×
(3)√
(1)C
(2)B(3)A
(1)A公司应当最迟于2006年11月缴清最后一期出资。
我国《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清出资,但最后一批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A公司的第一期出资应在该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3)A公司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其认缴的出资额的15%,即75万美元。
(4)A公司若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该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A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若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该合营企业的经营协议存在以下问题:
(1)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本例中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应达到400万美元;
(2)日方不能用租赁的机器设备和已设定抵押权的专利技术出资;
(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只能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
(4)市财政局不能作为保证人;
(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6章
(3)√
(1)BD
(2)ABC(3)ABD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购买被告陈某的耕牛时,虽然已交付了500元价款,但被告李某并未将耕牛交付给他。
说明耕牛是在交付给张某之前被雷电击毙,而当事人之间并未就耕牛所有权何时转移另作约定,应视为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为李某所有。
故,李某应退还张某人民币500元。
合同生效一般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内容合法;
④符合法定的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①继续履行;
②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违约金;
⑤定金制裁。
结合本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第7章
(1)√
(2)√(3)√(4)×
(1)ABCD
(2)ABCD(3)ACD(4)BCD
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结合《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在此宽展期内,原来的商标权人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权。
因此选项B、选项D正确。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因此选项C错误。
(1)应将专利权授予北京某公司。
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天津某公司申请该专利已丧失了新颖性。
(2)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公司不构成侵权。
第8章
(1)C
(2)B(3)C(4)BC(5)B
该市煤气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属于“限购排挤”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5条第4项规定: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甲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该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其处以罚款。
第9章
(3)√(4)×
(1)A
(2)B(3)C(4)BC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因此,该10户瓜农的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根据规定,该10户瓜农应向县种子站索赔。
县种子站应承担瓜农实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有关的行政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本案中的这家超市违反了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的义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该超市的店堂告示无效。
第10章
(2)√(3)√
(1)B
(2)D(3)C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以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法产品的货值作为罚款基数,则这个罚款基数的具体数额为18000元。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某商店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但该条第4款规定: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此,本案中生产厂的理由合法。
第11章
(1)AC
(2)CD(3)ABCD
(1)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具有原告资格。
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不属于。
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12章
(1)B
(2)B(3)C
1)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2)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分别界定为:
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亏损虚报为盈利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
②上市后,继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的行为,属制造虚假信息,欺骗股东的行为;
③对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属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的行为;
④挪用募集资金,以多个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的做法,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为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永久或暂停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
第13章
(1)√
(2)√(3)×
(1)B
(2)CD(3)AE
(1)行使代位诉讼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
(2)债权人甲应以次债权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若甲未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之规定。
(3)C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合同法解释》第14条,代位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和丁应为共同原告。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2款之规定。
(5)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可见,甲要证明乙、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才符合代位诉讼的起诉条件;
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6)法院应当中止甲提起的诉讼。
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
(7)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甲新增加的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起诉;
而对于另外3万元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告知甲另行起诉。
原因有:
①依《民诉意见》第184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②《合同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一审判决支持了甲、丁的共计15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后甲在二审中又提出了8万元的独立诉讼请求,合计共23万元,已超出了次债务人丙所负20万元的债务额。
依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作出上述处理。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项及《民诉意见》第181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附录Ⅱ
“综合案例”分析提示
案例1
(1)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2)甲的观点不正确。
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X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1年10月8日。
(4)Y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Y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
Y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Y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X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案例2
(1)有效。
《合同法》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2)理由成立。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可以解除。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不能。
《担保法》第82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见,留置权的成立是以占有为必要条件的。
附录Ⅲ
“综合实训”教学建议
在教学中应把握如下环节:
第一,选准案例。
模拟法庭所选的案例不追求故事性,案例以尽可能多地说明实体问题和程序上的全景为佳。
第二,对案件作适当加工。
真实的案件中有的证据是同类证据,在法庭调查的程序上完全相同,此类证据在模拟法庭的审理中就无全部质证的必要,可以减去。
第三,分组和进行案件准备。
案件准备好以后,印发给班级的每个成员,每个小组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庭,小组成员或根据自愿原则或抽签决定各自在法庭中的角色,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公诉人)、被告人、代理人(辩护人)、法警、证人等。
角色分配完毕后,应共同研究案情,在此基础上,撰写各自所需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
第四,小组开庭。
在这一阶段每一小组均要当着其他小组的面开庭,其他小组的成员不仅是旁听者,还是评判者。
他们相互打分,并评出最佳角色。
在这一阶段,各小组遇到问题可随时停止审判请求指导,指导教师也可以随时中止审理活动以进行指导。
第五,正式开庭。
法庭的成员由小组庭审中的最佳阵容组成。
第六,总结讲评。
正式开庭结束后,指导教师或其他专家对开庭情况予以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以利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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