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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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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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
旅游资源:
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
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
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
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
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
四是湿地型。
是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五是海洋型。
是指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
六是沙漠戈壁型。
是指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七是人文生态型。
是指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是生态旅游区中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
凡经过相关标准确定的评定程序后,可以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称号。
该区域具有明确地域界限,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划
(一)示范区必须有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二)编制示范区规划应遵循整体优化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生境或景观完整原则、容量控制原则。
(三)先规划,后建设。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规划,并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施。
(四)规划与建设阶段应与当地社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协调。
示范区内社区的生产、生活活动得到合理控制,不应危害资源和景观的可持续利用。
(五)示范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按规划进行统一管理,不应随意改变土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
(六)规划应做到尊重和展示自然;尊重地方传统文化和乡土习俗,建筑和设施宜使用当地材料,应与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协调统一;保护与节约自然资源,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设施建设与整体景观协调。
(七)规划审批应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八)规划实施应严格有效。
(九)规划内容应包含如下内容:
分区、分级土地利用控制;生态环境现状评估;生态环境容量;生态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生态旅游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生态旅游资源
(一)生物多样性
1、注重生态系统完整性,应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态过程等方面加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建设。
2、保持生态系统本土性,禁止或慎用引进外来物种,防止生物入侵,保护古树名木和原生的乡土植物群落,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3、重视生物多样性,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计划,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监测内容。
示范区设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职人员及咨询专家。
4、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动植物资源丰富,物种的生境类型众多。
物种保护措施有效,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能得到重点保护。
5、示范区内无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出售野生动物制品。
研究和防治生物危害、生物入侵,合理控制原有的林产品采伐规模。
保护区内物种的生存环境,结合示范区绿化等生态建设项目,进行适宜生境的扩大设计。
6、调查、记录和监测国家重点保护和省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种类,种群现状、动态分布和生境。
识别野生动物活动廊道,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廊道设计。
在野生动物栖息区内的人工设施,控制夜间照明和噪声,保持天空的自然黑暗,避免惊扰野生动物,不应对夜行动物造成明显的干扰。
(二)资源丰富性
旅游资源结构合理,规模较大,丰度较好。
(三)价值独特性
1、区内独特的自然景观具有很高或较高的美学价值、科研价值、文化价值,或与之密切相关的人文景观价值较高;
2、生态资源游憩价值较高。
示范区内的人为干扰较少,大部分为自然区域。
3、特定资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缺性,在市场上形成较大影响。
四、生态环境质量
(一)环境质量
1、示范区环境质量优良。
2、地表水水体清澈。
质量应达到或高于Ⅲ类水质GB3838;海水水体质量应达到或高于Ⅱ类水质GB3097。
3、空气质量常年应达到GB3095一级水平。
4、保持自然宁静。
示范区内的住宿接待设施的噪声应达到GB30961类标准:
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
5、进行持续的环境监测,一年中应有85%以上的分析样品数符合标准要求。
特殊生态类型的示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体质量指标。
(二)生态环境
1、区内生态环境的原生状态保持完整,特色鲜明,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较高,物种的原生生境较为完好。
2、区内地形地貌完好,无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貌的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破坏的地形地貌,应进行整治和合理修复。
3、生态系统稳定,恢复能力强,生境较多,物种丰富。
具有原生植被且植被覆盖率高,林相丰富,植物种类多。
特殊生态类型的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植被指标。
4、区内没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活动,无计划外采伐林木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对于坡度在大于25°的山体应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措施。
对珍稀物种应有专项保护计划。
5、区内不应使用化肥与杀虫剂,遇有大范围病虫灾害,必须采取人工干预措施时,应在生态专家指导下进行。
6、区内应进行持续的生态监测,监测记录完整、准确。
(三)资源利用
1、不宜利用不可再生资源。
2、可再生资源集约化利用程度较高。
3、土地资源,山地退耕还林还草程度高,土地整治水平高,建设用地控制严格。
4、水资源:
(1)水资源保护程度高,利用率高,用途合理。
采取“少使用,少处理”,节约并合理使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水资源的取用量不对社区生活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确保示范区水源安全、洁净。
(2)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资源的循环的利用率。
示范区污水处理率大于90%,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已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
排入市政管网的,符合地方“纳管”标准。
(3)水源地种植水源涵养林,实施示范区水源保护,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严禁示范区水上交通游览船只未经处理向水中直接排放污水、污油和倾倒垃圾,旅游营运船应装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安装污水和污油回收处理设施。
(5)保护示范区地下水水质,减少渗漏污染。
示范区采用地下水应合理控制用水规模,温泉和地下水的开采量不应超过自然补给能力。
(6)示范区不宜建设小水电项目。
(7)示范区的接待设施应使用节水设计,总用水量不超过250升/人天,鼓励安装独立的饮用水系统。
(8)在供水有限的区域,需要实行分级循环使用水资源。
(四)分区利用
1、示范区对旅游利用强度实施梯级控制,各区划分合理,功能明确。
从示范区自然景观的整体协调和优化利用出发,确定功能单元及组合方式,选择合理的利用方式,在保护优先的原则下,满足多层次的生态旅游者的需求。
2、区划应考虑景观资源美学评价、景观敏感性评价,区内有保护物种的,应采取物种栖息地和食源地的保护措施。
3、服务与接待设施选址应设在生态环境低敏感区域或示范区外,规模不宜过大。
4、对接待游客人数过多、过频和过密的区域,宜采取分时段、分区域控制游客规模,以及轮值开放与休游措施,以利于生态恢复。
(五)系统整合
区内各要素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系统,类型丰富,景观协调,互补性强。
(六)修复整治
五、传统文化保护
(一)对特殊的自然景观、遗产、文物、古建筑,有较为充足的保护和维护资金,保护措施有效,岗位职责明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筑物与景观协调,示范区与周边环境协调,氛围良好。
(三)建筑物的形式、材质、体量和色彩应与当地文化、自然环境协调,在色彩、线条和体量上没有强烈冲突。
无明显的视觉污染。
(四)避免建筑物造成景观明显改变,保持视野和视廊通畅,重要景观视域内采取管线地下敷设。
宜采用当地材料和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减少使用钢铁等高能耗材料。
(五)建筑布局合理,综合功能优化,考虑风向因素。
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木材和环保型涂料。
宜采用被动式太阳能设计、自然通风和节能环保设计。
(六)历史文化:
修缮历史建筑,收集、整理和陈列文献文物。
(七)自然文化:
可结合当地自然资源特点,建设专题博物馆,开展生态教育。
(八)民族民俗文化:
应保留传统节庆、地方戏曲、民俗表演等。
(九)宗教文化:
尊重和适当表现当地宗教文化。
科学控制香火规模。
六、基础设施
(一)交通
1、合理设计旅游运输路线与旅游路线,建设适宜生态旅游活动的多级别道路系统,鼓励采用自行车和徒步等非机动交通方式。
2、道路交通建设以实用为原则,示范区外部交通与示范区性质相吻合,区内交通满足运输需要,道路布局宜选择在生态恢复功能强的地域,道路设计宜利用原有的通道,避免对生态敏感地带进行人为切割。
3、区域内外部道路通达性强,沿途有相应的绿化景观。
4、区内道路按照交通路、生态路、景观路三个方面分区建设,道路交通标识正确规范、设计美观。
5、游览步道设置合理,普遍采用生态性材料,线路设计符合生态和审美原则。
6、示范区道路施工过程中,合理填埋开挖土方,禁止随意倾倒,避免造成植被破坏与视觉污染。
如对重要的生物活动造成人为切割、阻断危害时,应采用人工工程手段建设生物通道。
7、合理设计示范区内的交通路线,控制车辆流量、车速,区内交通统一调度,管理集中。
使用低能耗、低排放量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道路两侧宜建设绿化隔离带,减少路面扬尘和噪音。
8、设立生态停车场,有足够的停车车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设有专人看管。
停车场建设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9、在区内不宜修建高等级公路的地带,鼓励采用环境友好型的多种特色交通工具和方式。
合理控制这些地区的游客流量和活动强度。
(二)能源利用
1、实施节能计划。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区内接待设施的能源耗用量控制在500克标准煤/人天以下(采暖和空调不计算在内)。
2、节约并合理利用能源,改善旅游区的燃料结构,宜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区内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
3、电力设施不影响景观质量,有妥善处理能源污染的设施的措施。
(三)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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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 生态旅游 示范区 建设 运营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