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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教文卫等领域。
(二)人才智力引进的重点对象:
高层次、高技能和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知名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3)国外具有
(1)-
(2)同等学历、学位、知名人士。
(4)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
(5)具有技师、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人员。
(6)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专业人才。
人才智力培养的重点对象:
(1)各级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2)技术领域的创新人才。
(3)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4)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5)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第二章人才智力引进
第三条不拘一格引进人才智力。
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和智力。
可以采取正式调入、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形式引进人才智力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四条大力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
具有国外工作经历的留学归国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学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有意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在安吉进行产业化,并通过“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认定的,县政府按项目推荐类别分别给予50—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具体标准为:
A类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3年内有税利贡献的,再给予100万创业奖励资金;
B类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3年内有税利贡献的,再给予100万创业奖励资金;
C类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3年内有税利贡献的,再给予50万创业奖励资金;
D+类项目,一次性给予2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3年内有税利贡献的,再给予25万创业奖励资金。
以上项目同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第五条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
事业单位引进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和35周岁以下硕士学位或以上人员,按人才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和县人事部门采用面试、考核的方式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单位事业编制已满,经报县编制委员会同意,采用政府雇员形式办理聘用手续。
各类人才可在全县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保管。
第六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
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租住县人才公寓,租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引进第二条第二款
(1)-(4)对象人员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企业引进人才需其他租房的,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高级技师、硕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人员3600元/年·
人;
技师、学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400元/年·
人,补贴期限为3年。
引进人才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第二条第二款
(1)-(3)对象人员50万元/人;
第二条第二款(4)对象人员30万元/人;
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万元/人;
高级技师、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万元/人;
此外,企业引进技师、学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万元/人。
以上购房补贴分3年兑现。
医疗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实行特殊购房补贴,标准为:
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专家、重点学科专家人员50万元/人;
正高级专家和博导人员30万元/人;
副高级专家人员15万元/人。
分10年兑现。
第七条 实行人才生活补助。
企业引进人才,县政府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两院”院士10万元/年·
人,国内知名专家6万元/年·
人,省突出贡献专家3万元/年·
人,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万元/年·
人,高级技师、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0元/年·
人,享受3年;
技师、学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年·
人,享受2年。
企业聘请专家教授,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两院”院士3000元/月·
国内知名专家2000元/月·
省突出贡献专家1500元/月·
博导(教授)1000元/月·
博士(副高级职称专家)800元/月·
人。
教育系统引进担任高中段教师的“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或以上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考核合格者1万元/年·
考核优秀者2万元/年·
硕士学位及以上享受5年,“211高校”学士学位享受4年。
第八条 建立人才社会保障制度。
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能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引进人才可接续;
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
第九条实行人才家属优先安置。
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入随迁。
引进高级技师、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人员,其配偶和成年子女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予以帮助落实;
其未成年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参加本县中考的,可降低20分录取;
高中段学校的择校费,由用人单位和县财政各承担50%。
其他引进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就业,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
第十条建立人文关怀机制。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人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及年终慰问,每两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考察活动,所需经费由县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在安吉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
第十一条实行企业吸纳人才奖励制度。
对企业吸纳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
每引进1名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奖励5000元;
每引进1名高级技师、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奖励3000元;
每引进1名技师、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员奖励1000元。
引进的人才应首次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1年以上,奖励企业资金方可兑现。
第十二条优先安排专项科研经费。
对于引进第二条第二款
(1)-(4)对象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办法落实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项目)等人才,县科技部门优先予以立项,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同时,县政府按每个完成项目给予项目执行单位1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需报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县政府给予项目执行单位5000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引进文化创意人才和智力。
知名艺术家、作家、音乐家、画家等杰出文化创意人士到安吉设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创意机构,1年中在安吉从事文化创意活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按企业博士和正高职称待遇享受生活、租房和购房补贴。
第三章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企业建一个国家级或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县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
企业每招收1名从事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县政府给予6万元补助,其中3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
博士后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工作期满可申请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
企业建一个院士工作站,县政府给予5万元的建站补助。
院士工作站的科研项目,县科技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和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每引进5名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项目主要承担者),并参与研发一年以上且具有科研成果的,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凡被市、县人事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省、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县政府给予500元/月·
人见习生活补助,并按照安吉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标准给予工伤保险补助。
第四章人才智力培养
第十九条加强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
实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600元/年·
人,学术技术带头人2400元/年·
人,后备人员1200元/年·
人(县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可向所在单位报销800元限额的报刊书籍费;
优先安排赴国外考察学习、出国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每年可安排休假20天,安排体检一次。
第二十条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学历、职称后工作满1年,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具体标准为:
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万元/年·
人,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0元/年·
学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对参加当地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
高级技师1200元、技师1000元、高级工800元。
企业在岗高技能人才,工作满1年后,县政府给予为期三年的技能津贴,标准为:
高级技师2400元/年,技师1500元/年。
企业对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为:
高级技师3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工150元/月,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实行企业培养人才奖励制度。
企业每培养1名技师、学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人员,且取得文凭或证书后与之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县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培养经费补助,标准为:
博士学位2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学士学位本科生2000元;
正高级职称5000元,高级技师、副高级职称2000元,技师、中级职称1000元。
每培养10名初级(助理级)职称人员,补助1000元。
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选送员工参加县内外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取得相关从业或毕业(结业)证书的,经认定,县政府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保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
推行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学历教育;
用人单位要保证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人才培养同等待遇原则。
引进人才(包括在安吉工作1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纳入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县级科技进步奖及安吉各类人才培养选拔范围,在县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其出国培训、考察、交流等享受本县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考核激励
第二十五条加强人才工作考核管理。
定期组织乡镇、县级机关部门和企业人才工作情况的绩效评估,加强人才工作考核管理,并作为评选人才工作各类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督促和引导,确保人才政策效用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设立“尊知重才”和“创新创业”奖。
对重视人才工作,在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每2年评选一次“尊知重才”奖和“创新创业”奖,县政府给予每个奖项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设立“有突出贡献精英蓝领”奖。
在企业生产一线、技能高超、有绝招绝活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对象中,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精英蓝领”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5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补助、资助或奖励项目,须经相关部门认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试行3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安吉县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安政发[2004]50号)和《安吉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安政发[2007]50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条款中若有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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