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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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治[2012]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标准的实质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了解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增强自觉遵守执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要依法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规定条件后再依法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对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将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前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各地清理整顿和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工作,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优化爆破行业结构与布局,推动爆破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在对本地爆破行业规模、结构、特点和爆破作业模式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地爆破行业发展规划,优化爆破行业结构与布局,推动爆破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通过两个标准的贯彻实施,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型、专业化的爆破作业单位,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扭转部分地区爆破作业单位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易发涉爆安全问题的状况。
要大力推广现场混装炸药车、中深孔爆破、电子雷管等爆破作业新技术、新设备,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本质安全水平。
同时,要兼顾区域差距,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限定区域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要依法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得以“一体化”为由,强制其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没有地域限制,其作业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涉爆案件、事故,保障公共安全。
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认真受理涉爆从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现场混装炸药除外),由爆破作业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不得指定或者限制购买。
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五、完善工作流程,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对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认真梳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特别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爆破作业项目审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门力量,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岗位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许可管理工作与两个标准无缝对接。
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审查。
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爆破作业许可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省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爆破作业单位、项目许可审批和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配齐配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民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为贯彻实施好两个标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两个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爆破作业活动,严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从事爆破作业,严禁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严禁指定或者限制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
直接办理爆破作业许可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等情况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凡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准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项目不予许可,超越职权许可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对爆破作业单位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及其直接领导。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要立即组织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条例》及两个标准相抵触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部署落实情况,请于6月15日前报部治安管理局。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部办公厅印)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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