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用电检查管理业务指导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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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企业管理部
负责做好查处违约用电、窃电案件等过程中的法律指导工作。
16 流程步骤及说明
16.1 用电检查范围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受电装置。
被检查的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范围可延伸至目标所在处:
有多类电价用电性质的;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有违约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的事故需作调查的;
客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检查。
16.2 用电检查内容
客户用电安全检查
客户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情况;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双(多)电源的运行及安全状况,主要包括对自备电源检查防倒送装置和双电源相互闭锁装置的可靠性检查;
客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客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的开展情况;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情况;
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防窃电装置的运行情况;
客户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
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35kV及以上的降压变电所的客户,应检查其“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
用电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防违约用电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的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情况;
是否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是否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是否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是否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是否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是否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电源并网。
防窃电检查
是否在供电企业供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是否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是否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是否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是否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是否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其他方面的调查与检查检验
电容器补偿容量是否足够及其投切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客户电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16.3 用电检查形式和周期
用电检查包括周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周期检查指对不同类型客户按一定周期进行的例行检查,检查周期最长不应超过以下要求: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或一级及以上重要客户,每半年检查一次;
10(6)千伏高压供电、装见总容量1000kVA及以上或二级重要客户,每年检查一次;
10(6)千伏高压供电、装见总容量1000kVA以下的客户,两年检查一次;
0.4千伏及以下的客户,每年可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抽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时期、特定任务或特殊客户群等开展的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由各级市场营销部统一组织;
如需自行开展专项检查的,须经各级市场营销部批准。
16.4 用电检查计划的编制和统计分析
各用电检查实施单位每年12月按照《用电检查年度计划安排表》制定下一年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年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每月28日前按照《用电检查月度计划表》编制下一月度用电检查计划,月度用电检查计划应明确被检查用户、检查日期及具体的用电检查人员,并根据客户数量的变更及时进行调整。
月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由用电检查实施单位领导进行审批后下发执行。
各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应在每月末前对本月用电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填报《用电检查月度计划执行情况表》、《客户用电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表》、《违约、窃电查处统计表》至局市场营销部,县公司的统计结果由县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汇总后上报局市场营销部。
16.5 用电检查程序
各用电检查实施单位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所指派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人批准后,携带必要的装备,方能执行检查任务。
检查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包括:
客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及审批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以及客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零散低压供电用户用电检查,可按公变台区为单位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应对所检查公变台区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即按所检查的公变台区填写一份《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人批准后,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查工作。
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资格证书》,并在客户的随同和配合下,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应遵守客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6 用电检查现场处理
现场检查确认客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
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6.6.1.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计收违约使用电费。
16.6.1.2 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计收违约使用电费。
16.6.1.3 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16.6.1.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计收违约使用电费。
16.6.1.5 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计收违约使用电费。
16.6.1.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计收违约使用电费。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
16.6.1.7 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客户涉嫌窃电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向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收集窃电证据;
查封窃电的装置;
申请证据保全。
16.6.1.8 经现场检查确认客户窃电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制止,向其发出《制止窃电通知书》,并可以中止供电;
同时应当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但是中止供电会导致客户生产设备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除外。
在对窃电者中止供电时,不得影响其他客户正常用电。
16.6.1.9 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部门交清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16.6.1.10 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情节严重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 用电安全隐患的处置
对已发出《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客户,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应督促和指导客户按期整改,要求客户以《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单》的形式反馈隐患整改情况,并对客户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工作,根据复查情况在《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填写在复查结果。
用电检查实施单位根据已发出的《客户用电安全隐患通知书》对客户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隐患进行汇总,按《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报向当地工信委(局)、安监局和用户主管部门报告,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应保留报备的记录存档备查。
16.8 用电检查资格管理
用电检查实施单位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具备用电检查资格,取得省级以上电力企业颁发的《用电检查证》,按持证级别,在营业区内规定的电压等级客户从事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应按《用电检查人员资质、基本信息登记表》对本单位用电检查人员资格进行登记,汇总形成本单位的《用电检查人员资质信息汇总表》,并根据变化情况的及时进行更新。
16.9 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原则上根据省公司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行业范围、分级标准和认定程序,通过审批成为重要电力用户。
客户管辖单位按照认定原则进行重要电力用户的申报受理,根据用户所属行业分类、用电性质、负荷特性及重要等级识别、审查申报的重要电力用户,并提出辖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各级市场营销部审核。
由局市场营销部按照认定程序统一行文向市工信委报批,完成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批准。
客户管辖单位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变化情况,每年定期梳理和更新所辖《重要电力用户基本信息统计表》中的基础信息内容,更新的《重要电力用户基本信息统计表》报各级市场营销部备案。
客户管辖单位要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业扩报装管理,确保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重要等级和检查计划,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排查,督导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的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按《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向当地工信委(局)和安监局报告。
客户管辖单位对所辖重要电力用户建立“一户一册”档案手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手册进行更新完善。
16.10 统计分析与回顾
各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应在每季季末前对本季度用电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季季末前将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局市场营销部,县公司的统计分析报告由县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汇总分析后,在每季季末前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局市场营销部。
用电检查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重要客户用电情况;
用电检查计划及执行情况;
客户用电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违约用电、窃电案件查处情况;
用电检查资质管理情况。
用电检查实施单位每年对用电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的有效性等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找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报各级市场营销部。
16.11 记录保存
各类用电检查表单、报备记录由用电检查实施单位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16.12 检查与考核
各级市场营销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用电检查实施单位用电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业务指导书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用电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用电检查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用电检查统计分析开展情况;
用电检查人员到位、资格管理和纪律执行情况;
用电检查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其他需监督检查的情况。
用电检查实施单位用电检查工作质量纳入玉溪供电局《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对举报和参与查处违约用电、窃电案件的人员和机构,按《云南电网公司检举、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的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17 附录
17.1 附录A用电检查工作管理流程
17.2 附录B用电检查工作单
17.3 附录C用电检查工作单(批量低压客户)
17.4 附录D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17.5 附录E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7.6 附录F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单
17.7 附录G制止窃电通知书
17.8 附录H客户违约、窃电通知书
17.9 附录I客户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17.10 附录J客户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17.11 附录K客户设备加(启)封工作单
17.12 附录L客户停电通知书
17.13 附录M客户停(复)电工作单
17.14 附录N用电检查现场取证记录表
17.15 附录O用电检查人员资质、基本信息登记表
17.16 附录P用电检查人员资质信息汇总表
17.17 附录Q重要电力用户基本信息统计表
17.18 附录R用电检查年度计划安排表
17.19 附录S用电检查月度计划表
17.20 附录T用电检查月度计划执行情况表
17.21 附录U客户用电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表
17.22 附录V违约、窃电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用电检查工作管理流程(Q/CSG-YNPG4MK266-2014/L1)
附录B
用电检查工作单(Q/CSG-YNPG4MK266-2014/B1)
单位:
XX供电局XX部门(公章)工作单编号:
审批人
审批日期
派工人
派工日期
用电检查员
检查工作类型
一.档案信息
1.客户基本信息:
客户编号
客户名称
用电地址
重要等级
客户联系人
联系电活
合同容量
用电类别
行业类别
无功补偿容量
2.电源信息
供电电源类别
线路名称
线路编号
引接点位置
电源进线
敷设方式
供用双方
资产分界点
供用双方运维
责任分界点
主供电源
..
备供电源
3.计量装置信息
计量点
出厂编号
资产编号
父子关系
计费容量(kW)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
PT变比
CT变比
综合倍率
抄表日期
(末次)
抄表止码(末次)
用途
有功总
峰
平
谷
无功
1
父
子
4.主电气设备信息
设备类型
名称
额定容量
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主、备性质
安装地址
运行状态
5.自备(应急)电源信息
(1)自备发电机信息
自备应急发电机基本信息
应急代供情况
应急代供投退情况
运行
编号
额定
容量
(kW)
生产
厂家
出厂
安装
地点
防倒装置
形式
有无专用
接入口
启动方式
所供负荷
容量(kW)
所供
保安负荷
与保安负荷
容量比例
(%)
启动投入
时间
(S)
时间是否
满足要求
启动退出
方式
(2)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装置(EPS)
运行编号
装置
类型
额定电压
饱和
充电时间
场所
设备名称
可持续
供电时间
(min)
投切方式
投切时间(S)
UPS/EPS
6.电工资质信息
姓名
性别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证书有效日期
资质等级
二、现场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
供用电合同
实际用电主体是否与供电合同的主体对应
是否在供用电合同有效期内用电
实际使用容量、计费容量、保安负荷、备用容量是否与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相符
实际用电性质、电价类别、定量定比值是否与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相符
电价执行及力率标准执行是否正确
2
违约/窃电用电
是否存在违约用电行为
是否存在窃电行为
3
电工资质
是否持有进网作业许可证,证件是否过期
是否具备相应的进网作业资质
电工人数是否按规定配置
4
工器具及备品备件
安全工器具是否有台账并定制摆放
安全工器具是否定期试验并合格
是否有备品备件清单,账物是否相符
5
场所环境及安全防护
通讯设备是否完好,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是否与档案信息一致
设备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配电房内的缆沟封盖、孔洞封堵是否完好
配电房内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设备维护通道是否通畅
检查防小动物措施是否完善
柜盘前是否按规定铺设绝缘垫,划线标识是否完整
配电房的通风、照明、应急照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消防器材是否按要求定置摆放,且在有效期内
裸露的带电部分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电气接线模拟图板与现场实际运行方式是否一致
配电房建筑结构是否完好,防风、防汛、防水、防潮等措施是否有效
6
电气设备运行工况及预试
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设备是否存在过热、过负荷现象
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存在漏油、异响、污损、放电等异常现象
联闭锁装置状态是否良好
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否按期开展,且合格
“五防”设施是否齐全
设备的安全警示标示是否明显,防护措施是否完善
7
电能质量及节能检查
变压器、电动机与负载是否匹配
是否投运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电气设备
电容器补偿容量是否足够,投切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受电端电能质量情况
是否有影响电能质量的设备
8
自备(应急)电源
《客户自备电源安全使用协议》是否签订
备用(应急)电源接入方式是否发生改变,备自投装置状态是否完好
是否按期进行启动、切换试验
储油设施放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防倒送电装置是否可靠,措施是否完备
发电机是否有独立可靠的接地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装置(EPS)状态是否良好
9
计量装置
信息核对
表计出厂编号、资产编号是否相符
父子关系是否相符
计费容量是否相符
用电类别与电价执行是否相符
10
计量装置检查
计量箱(屏、柜)体封闭是否完好,抄表窗口玻璃是否清晰透明
计量箱(屏、柜)门的锁、封印是否齐全
负控设备封印是否齐全有效
负控终端与电能表显示数据是否一致
计量CT一次、二次电流比值与CT变比是否相同。
电能表安装是否规范、无倾斜,二次接线是否良好
11
规章制度
两票三制是否按规定制定,并执行
反事故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演练
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是否制定
电气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制定
用电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客户签字
备注:
1、“检查工作类型”指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
2、检查情况栏目中:
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在检查栏目中打“√”标注;
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违约用电、窃电存在的,在检查栏目中打“×
”标注并在存在问题栏目中写明。
附录C
用电检查工作单(批量低压客户)(Q/CSG-YNPG4MK266-2014/B2)
计划检查户数
计划工作时间
检查客户明细
台区
客户
地址
表号
倍率
电价
类别
末次
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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