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pptConvertor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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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20世纪几起案件最为典型,其中“生父传染梅毒于子案件”、“医院输血案件、“车祸侵害胎儿之案例”曾引起广泛的争论。
19世纪后叶以来,美国法上关于出生前侵害案件甚多,早期采取否定胎儿具有主体能力的态度(我国亦然),典型案例是“Dieterrichv.Northampton流产案”、“Allairev.St.Luke’sHopital电梯伤害母亲致胎儿残废案”,为此美国学者批评甚烈。
至20世纪中叶,实务开始转向,肯定自然人就胎儿期间遭受侵害可以主张赔偿,1949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于“Bonbrestv.Kotz”一案,乃采肯定说。
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的认定
确定死亡判断标准有两种对立的见解:
一是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二是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2.关于死者否还存在一定的权利能力问题
在学理上有三种观点:
一是肯定说。
该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只是一般性规定。
对此存在例外情况。
二是否定说。
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三是人格利益保护说。
该说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间进行了折中,认为对死者所保护的不是他的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例.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谢晋案:
谢晋原拟在2008年10月18日参加其母校上虞市浙江春晖中学建校100周年庆典,但该日早上7点40分左右,他所下榻酒店的服务员,发现他已停止呼吸。
据家人称,谢晋可能因为8月丧子之疼,饮酒过量引起死亡。
但随后爆料“大嘴”宋祖德在博客里发出“重磅炸弹”,称谢晋导演死于嫖娼。
又说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有私生子,自己掌握证据,敢于对自己的猛料承担法律责任。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
自然人具备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智力正常。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主体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自然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自然人人格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二、一般人格权
三、特别人格权
(一)人格
梁慧星先生认为人格包括三种含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人格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
3.人格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二)人格权
人格仅,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权利人自身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的并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
3.专属性。
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
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则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生命权健康权
(二)姓名权
(三)名誉权
(四)肖像权
(五)隐私权
1.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非法剥夺为内容的权利。
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4.损害赔偿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姓名决定权(命名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3.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4.关于名称权
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自然人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
(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2)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3)常见的侵权行为
3.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
4.关于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一般被称为商誉,是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1.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肖像权的内容
(1)形象再现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权的保护
《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2.隐私权的内容
(1)通信秘密权
(2)个人生活秘密权
3.隐私权的保护
例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例2.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例3.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例4.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例5.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例6.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例7.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
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例8.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
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
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
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一、自然人的住所
二、监护
(一)住所与居所、户籍
(二)决定住所的标准
(三)住所的法律效果
一、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场所。
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它也可以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住所。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职业、结婚、离婚、住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2.确定债务履行地。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准据法。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
8.其他。
(一)监护的概念
(二)护人的设立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关于监护的性质,有不同的意见:
一为权利说,该说将其归人身份权一类,并称监护为监护权;
二是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法律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
三是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假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
我们认为职责说较为妥当。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2.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
(二)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
(1)当然监护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协商监护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2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1款……
(3)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4)机关监护
1.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不受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4.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二)宣告失踪的效力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利害关系人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这里所说的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包括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如果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但其还生存于他地时,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及其要件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指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婚姻关系的恢复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赔偿损失
例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例2.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人合伙
一、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
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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