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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种原因无法完成课题计划的要更换负责人。
特殊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更换还须按程序报项目组织部门审批。
在项目执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新立项的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课题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调整课题负责人:
(1)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研究无法进行或未按合同计划完成预期目标;
(2)课题组人员投入不到位,研究时间不能保证,致使课题研究质量显著下降;
(3)经费使用超出计划安排,不合理支出过大;
(4)课题年度检查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根据科研任务,考虑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来组成课题组,确保以科研任务带动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在本所就读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及办理返聘手续的退休人员均可成为课题组参加人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所所有项目均应提交课题年度科研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项目任务与预期成果、责任人、经费预算、档案员等,并将其列入年终课题检查内容。
在分解任务的同时,明确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对各类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实行年终检查制,必要时,可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所有各类科研项目均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按计划提交“课题研究年度进展报告”(含论文、专利、中期评估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本所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均应纳入本所统一财务帐号,按国家、院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课题的经费收支均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入帐和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外拨经费及所内划转经费,应凭课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使用。
合同内无外拨经费安排的,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未经同意不予向所外划拨经费。
第二十条科研课题必须按科研计划合理、实际地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对实际支出与预算发生严重不符者,所财务部门有权阻止其支出。
第六章结题
第二十一条科研课题必须在结束任务半年内完成课题总结、财务决算、资料归档、成果登记等工作,并在准备好所需完整材料后,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由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或鉴定,由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结题通知,作为课题结束。
第二十二条科研课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研究室(中心、站)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所领导批准,并上报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含图像、图件、照片)数据、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图集、软件(含文字注释)、验收鉴定材料、奖励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均为本所所有,任何个人或课题组均无权擅自处理。
所有科研成果在课题结束后均按本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不得失散。
对于材料不能全部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全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保密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要严格按国家和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所有课题结束后均应进行成果登记,重大项目或重要发明要申报奖励和专利。
第二十七条奖惩措施
1.所有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均按本所科研绩效奖励办法执行奖励。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组长)岗位津贴三个月,过期不补:
1)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所有归档材料的;
2)不按时提交年度科研计划的。
3)课题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或课题组年度检查(含抽查)不合格者;
4)年度课题经费决算与经费预算严重不符者。
3.课题下达部门组织的中期评估未通过者,调整课题负责人,扣回相应待遇;
不按时结题或验收(鉴定)未通过者,取消该项目研究期间相关的待遇,重新考虑聘任岗位。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和地方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计划处负责解释。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科技成果管理,提高科研成果的水平和质量,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以推动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
一般包括:
1.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在理论上有创新的、具有学术意义的基础成果;
2.为解决某一科学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及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3.为制定科技政策和规划,促进管理现代化而提供科学依据、管理体制、管理方法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与外单位协作进行的课题,其成果归属,除科技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同协作方式处理:
1.委托任务方式:
提出任务的单位未直接参加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除向委托单位提供外,其上报转让、申请奖励(或专利)和公开发表权利属于研究所;
2.共同研究方式:
投入研究力量共同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会同参与各方共同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联合上报。
转让、申请奖励(或专利)和共同署名公开发表;
3.中间试验方式:
实验室工作由研究单位单独完成,中间试验与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其中成果上报、奖励(或专利)、公开发表应由双方共同署名;
实验室研究成果有必要单独上报、请奖或发表时,则由研究单位负责或署名。
第四条下列研究工作不视为本办法所确定的研究成果:
1.研究工作的一般性阶段进展;
2.沿用原有方法或材料满足某些任务要求的科研工作;
3.为配合某一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常规性能测试、分析化验;
4.为生产部门解决一般性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科技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等);
2.技术资料完备,即视科研成果性质的不同,应具有科技合同或任务书的正本或副本,以及论文、研制试验报告、图表等必要资料。
第三章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科研计划处随时受理成果鉴定及成果登记的申请,每年12月份前集中录入上报到院成果专利处,以备上报评奖。
第七条科技成果上报登记的成果资料,如属保密范围(包括技术绝密)的,应按保密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研究所,成果推广转化所获得的效益由所、研究者按比例共享。
科技成果的转让统—按《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科技成果转让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未经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得对外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条科技成果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
对科技成果如果发现有此类情况,经查明属实,应宣布撤消成果,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所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先进所运行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三条项目申请在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由项目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项目申请书或项目方案由项目办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提交。
第五条研究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中国科学院领域前沿项目和产业引导项目等自选项目。
自选项目由所长办公会批准设立。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批准或合同签订后,由分管所长组织成立项目组,明确具体实施该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组长,以及主要参加人员和分工。
第七条分管所长通过项目办下达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节点和验收要求。
对于自选项目,由所长办公会根据项目工作量和难度核定项目完成奖。
第八条项目组根据任务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办组织实施方案论证。
通过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九条由项目办建立项目档案,发放项目章。
由会计室建项目帐,核算项目支出。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运行由专业实验室归口管理,研究中心和项目办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组每个月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研究中心和项目办每两个月考核一次,并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对于项目下达单位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响应、尽快改进;
对于项目下达单位提出的新要求,应及时汇报,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任务及考核指标的,课题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所科研管理部门,并由科研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调整计划未获得批准前,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更改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由项目办负责组织和联系。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院科技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项目办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办负责各类成果、专利和奖励的申报。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奖励按照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相关办法执行。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科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建设、运行与服务的支撑机构和下一代互联网络技术的研发基地,承担了国家和中国科学院下达的多项重大科研项目。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使项目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纵向项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委发布的计划内项目;
中国科学院院级项目: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及中国科学院“十五”信息化建设专项;
所级项目;
横向委托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网络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对各类项目进行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查批准项目申请或立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保证项目实施所需条件的落实。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心法人担任。
第四条综合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是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协助中心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国家和院级项目的申请和成果鉴定验收由综合办负责组织申报。
第五条业务部门(研究室)是项目的执行部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课题)组是项目的实施单元,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书,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保证项目(课题)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国家项目的立项参照项目主管部委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可参阅项目主管部门网站: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项目的申请由综合办每年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的项目指南,统一组织申报。
申请人应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3周将项目申请书提交综合办,经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综合办统一报送。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院级项目的立项参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信息化专项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条例执行。
院级项目的申请由综合办统一组织申报。
第九条所级项目的申请与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项目申请人填写并向综合办提交《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所级项目申请书》(表格由综合办提供)一份,由综合办初审后报中心领导审查。
经中心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申请人接到评审通知后,向综合办提交《项目方案报告》及“申请书”电子版文档,并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项目方案报告及答辩。
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由综合办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审查结果。
通过评审的项目,应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并签定《所级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横向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
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与立项,由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综合办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
第十二条需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综合办提交书面申请论证报告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等资料,由综合办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项目《任务书》原件交综合办一份存档,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综合办每年5月份及11月份将对中心在研项目进行检查。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的进度要求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提交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下达单位进行年度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告知综合办,由综合办协助完成项目的检查,并提交一份项目的阶段报告由综合办存档。
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向综合办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及按照任务书中每年计划进展要求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存档。
第十六条所级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任务书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撤消原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申明理由,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撤消或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无故不完成项目者,项目负责人两年之内不得承担新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制期间,如发生工作变动或调离中心,其所承担的项目不得随项目负责人转移到其它单位,项目仍然属中心所有,项目负责人由中心重新调整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的阶段成果及最终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中心所有。
项目(课题)完成人在离开中心前,必须将在本中心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中心。
并对所知悉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五章项目设备采购
第十八条项目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设备采购微机、打印机、笔记本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组装微机。
第二十条项目设备采购单台或批量在10万元以内,须填写中心“设备采购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交综合办审核,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设备采购单台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中心组织设备采购论证会,经专家评审后,报中心领导批准,由综合办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备采购单台或批量在30万元以上,由中心组织设备采购论证会,经专家评审后,报中心领导批准,由综合办上报院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审批后,由综合办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大项目设备的采购招标,由综合办上报院有关管理部门,由院统一委托有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设备签定采购合同,由综合办对合同进行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签定,并报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采购进口设备应按照院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进出口资格的公司与供应商签署合同,由综合办负责办理海关科教免税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设备的验收。
设备到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签署验收单,到综合办办理中心资产入库手续,院“十五”信息化重大专项设备除贴附中心设备标签外,还应贴附院信息办制作的专用标签。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采购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办将负责跟踪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出现故障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采购的设备档案管理,包括项目任务书、招投标书、合同、进出口免税单、验收单等,原件交综合办存档,并交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采购的设备资产隶属中心,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填写“租(借)设备申请表”,审批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开题,需向综合办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原件、项目到款证明。
项目负责人填写《课题开题申请表》各一份,报请研究室主任及中心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综合办下达的立项通知和经费到款说明(或计划控制经费额度)开立会计核算账号。
核算账号的设置,原则上以业务部门(研究室)为单位。
对取得的国家专项经费项目,可设置二级核算子账号。
部门经费由业务部门(研究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院“十五”信息化专项经费由中心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报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月,季)向中心领导、研究室和综合办提供有关经费到款及核算的总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的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书》、《子项目任务书》和设备招标结果文件中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分别在每年2月15日和5月20日前向综合办提交上半年和下半年度经费预算申请建议方案。
由综合办审核、汇总,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横向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室确定的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经费结存状况,在每年1月底前向综合办提交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由综合办审核、汇总,报中心领导审批后,确定当年经费控制计划,下达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预算是研究室、部门预算的基础,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应包括该项目年度的人员费用,设备费,科研业务费,国际交流费,外协转拨经费,管理费和用款计划等。
属国家专项经费的项目其费用比例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研究室应在本部门项目预算基础上编制部门预算,并配合中心上报财政部”二上二下”预算要求,各室应于当年8月30日前将明年的预算计划报中心财务,待院批复后,于11月25日前将明年预算计划调整情况报中心财务,两次预算报表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按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经费转拨,应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条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受理。
转出经费的单位,帐号应与有关《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一致。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调离中心时项目经费不得随项目负责人转出。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门应依据综合办下达的项目结题通知,办理有关项目核算帐号的封闭,并向综合办提供项目整体收支情况表。
结题,结余资金原则上40%作为研究室发展基金,60%作为中心公共发展基金。
第四十条纵向项目按当年实际到款总额的5%提取中心公共发展基金(间接费用),横向课题按当年到款总额提取不少于10%作为中心公共发展基金。
中心统一提取的各项公共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方向性项目的启动。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应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报综合办,由综合办报请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调整的预算方案应由综合办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经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致,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支付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挪用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报业务部门(研究室)负责人审批后,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综合办将跟踪经费的使用情况,以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四十四条承担的国家纵向项目,其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一般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报综合办审批后上报。
第四十五条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根据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的要求,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报&
及固定资产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综合办将管理和跟踪经费的使用情况,以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七章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七条在中心项目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成果所有权一律归网络中心所有。
第四十八条项目的科研与开发工作完成或阶段完成后,研究开发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中心科技档案部门归档。
经本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四十九条项目的科技和开发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以书面方式向中心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验收。
第五十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要对项目中应保密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十一条在项目研制中,如需与外单位交流,须经过中心领导同意,经过综合办登记方能执行。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会,涉及项目成果或工作时必须经本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在国内参展须经本中心主管领导和综合办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院信息办及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涉及项目的关键技术报告不得外传,不得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传递。
第五十四条在本中心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中心学习或工作期间参加项目的研制,完成的科技成果归本中心所有。
在离开本中心前,必须将在本中心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中心。
并对所知悉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五十五条参加项目的研制者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和调离中心,在离开中心前必须将从事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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