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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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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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办理须知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十七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第58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于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管理体系;
5、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的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管理体系;
6、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
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的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的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设立中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向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
3、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的其代理人提出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
(二)提交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
申请表应使用中文填写,申报材料为其他文字的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并声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受理申请
浙江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提出的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应在三十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的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属浙江检验检疫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四)初审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的,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最终审核。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五)上报
浙江检验检疫局初审符合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审核,初审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符合或不符合的决定(现场审核时间不包括在内)。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1206室 电话:
0571-81100517
办事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30-11:
30 下午:
2:
00-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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