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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舞台灯光固定设备、专用舞台灯光器具及配套设备的制造商。
3.3
舞台灯光工程商lightconstructor
把舞台灯光设备按照设计方案、相关标准,采购并配套安装、调试、交付剧场运营方使用的灯光系统集成承包商。
3.4
剧场theater
构成观演关系、且舞台和看台是永久性固定设施,并具有观演基本设施和基础舞台系统的艺术表演场所。
注1:
观演基本设施至少包括观众席、舞台。
注2:
基础舞台系统至少包括演出必需的舞台设备系统和建筑设备系统。
舞台设备系统如舞台灯光、舞台音响、舞台机械、舞台监督等专业设备构成的系统;
建筑设备系统如电力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
注3:
用途不是为艺术表演而设置或配置,仅具备剧场部分功能的场所,不属于剧场,如会堂、报告厅、演播厅等。
3.5
演出场所auditoriumorhall
具有观演功能,可完成演出活动的公共场所。
示例:
体育场馆、大厅、礼堂等,以及临时搭建用于演出活动的空间。
3.6
安全事件ac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注:
包括其结果未产生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事件。
[GB/T28001—2011,定义3.6]
3.7
演出事故performaccident
演出活动全过程中造成了不可接受的结果。
注4:
不可接受的结果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也包括国家、社会、个人不可接受的伤害。
注5:
演出活动包括演出前、演出中、演出后。
3.8
灯光事故stagelightingfailure
演出期间由于舞台灯光系统出现供电回路中断、设备不能正常提供照明等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灯光系统不能按时顺利进行的情况。
3.9
危险源hazard
隐患securityrisk
可能导致伤害的潜在根源。
[GB/T20002.4-2015,定义3.2]
3.10
危险源辨识dangeroussourcedistinguish
危险源识别dangeroussourcerecognition
安全意识safetyconsciousness
识别危险源的部位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GB/T28001-2011,定义3.7]
3.11
演出风险risk
演出过程中,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1注:
改写GB/T28001—2011,定义3.14。
3.12
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3.13
可容许的风险tolerablerisk
已降至可接受的程度的风险。
3.14
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GB/T20002.4-2015,定义3.14]
2注:
“不可接受”指人身或财产不受损害。
3.15
演出安全performancesafety
确保演出活动免除了不可接受演出风险的状态。
3.16
演出安全管理体系showsafetymanagementsystem;
(SSMS)
便于演出团体、演出场所对演出安全风险管理的管理体系。
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遵守演出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管理方法、策划活动内容、安全职责、惯例、工作程序、过程和各种相关资源。
3注:
改写GB/T28001—2011,定义3.11。
3.17
舞台灯光生产安全stagelightingproductionsecurity
保证舞台灯光系统安全、可靠,保证演出中灯光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包括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3.18
舞台灯光质量安全stagelightingqualitysecurity
保证演出灯光效果的质量要求。
3.19
舞台灯光职业安全stagelightingemploymentsecurity
灯光设备安装、拆卸、系统操作过程中,保证演职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状态。
3.20
安全级别securitylevel
风险预测和造成人员伤害的程度。
3.21
舞台灯光师lightingtechnician
从事舞台灯光系统设计、舞美灯光设计、技术操作、维护、管理的职业从业者。
4 总则
舞台灯光安全应符合如下总体要求:
——标准化对象应至少包括:
舞台灯光设备系统、管理组织、技术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
——标准化目的应达到:
免除舞台灯光所有可能的不可接受风险,包括保障系统运行安全、保护演职人员人身安全、确保观众人身安全、保障演出效果等;
——标准化实施应实现:
确实增强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并通过技术要求、管理规范、操作规程等标准化技术进行有效的危险防范或风险管理,标准化效果应至少针对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有效识别和明确提示提供必要的标准化方法。
5 分类
5.1 舞台灯光系统
舞台灯光系统安全宜按照系统性能和风险相关性进行有区别的管理。
根据舞台灯光系统功能,可划分为:
a)供电系统;
b)调光系统:
1)操作系统;
2)控制系统。
c)通信系统;
d)照明系统。
注6:
其中,供电系统包括灯光系统馈电及灯光设备回路分配系统,灯光供电系统应以供电柜母线排外接供电线路端子开始,至所有本系统用电设备接线端。
调光系统包括灯光操作系统与控制系统,直通回路的操作和控制是调光系统的一部分。
通信系统包括DMX512信号传输与网络系统。
照明系统包括场灯和舞台演出照明灯具。
注7:
对于常出故障或事故的系统,可进行二级或更细的系统划分。
5.2 舞台灯光设备
灯光安全针对的舞台灯光设备,按照系统可划分为:
a)供电系统设备,包括调光柜、直通柜、配电柜、配电箱、流动硅箱、专用接插件等;
b)调光系统设备,主要针对调光台;
c)通信系统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光缆、超五或超六类网线,以及光端机、E/D转换器、DMX分配放大器、DMX512信号有线或无线发射接收装置、信号合并器等;
d)照明系统设备,包括场灯、蓝白工作灯、耳光照明、面光照明、顶光、脚光、侧光、天幕光(天排、地排)、追光、流动光、特殊效果灯光器材等。
5.3 舞台灯光事故类型
类型一:
触电
配电柜、配电箱(盘)、用电设备等接线操作不按照相关规范执行,造成触电、打火等事故;
包括接插件破损、电线绝缘层失效、传输线路意外损坏、用电设备无接地或接地不良等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类型二:
断电
灯光供电系统出现漏电、短路、过载等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灯光供电回路断电。
类型三:
火灾
因设计或操作不当致使灯具与幕布距离过近造成的火灾事故。
导线过热、接线端子接触不良、发热器件异常等造成的火灾事故。
类型四:
扎伤
观众席顶部灯具或器材掉落或光源破损等砸伤、扎伤观众的事故;
舞台上部的灯具或器材掉落、光源破损等砸伤、扎伤演职人员的安全事故。
类型五:
黑场
演出过程中,因控制信号异常、系统不稳定、演出灯具不受控,或电力系统跳闸、调光柜不输出等原因,造成灯具全灭,且15分钟内不能恢复的质量事故。
类型六:
失效
因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造成场景严重失效;
因灯泡等易损件维护更换不及时,或某些零件出现故障,或控制系统出现故障,造成场景效果或演出效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事件。
1示例:
电脑灯接地线不牢固,或没有接地线,或接地电阻不合格,造成灯具控制元器件被击穿。
类型七:
失灵
控制系统故障造成调光柜、灯具等系统失灵;
控制信号失控造成数字灯具不能正常运行等系统部分失灵。
2示例:
灯光控制台突然死机,系统无热冗余造成系统失灵。
DMX512或网络传输信号中断,造成部分灯具不能按照预先编好的程序工作,造成系统部分失灵。
4注:
本部分列举了舞台灯光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与舞台灯光有关的事故或隐患均属于舞台灯光安全标准涉及的范围,未列举事故或事故类型并不意味着不属于安全事故范围。
5.4 舞台灯光风险识别
工艺设计风险识别
5.4.1.1灯光工艺设计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设计导则执行,应避免系统设计不规范不合理造成重大隐患。
3示例:
供电系统额定输出功率偏小,系统供电功率不足,全负荷运行时欠压造成断路或黑场;
供电系统没有按照三相五线制(TN-S系统)设计,造成用电设备无接地,击穿设备或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调光柜室距离用电设备距离过远,供电线路过长或布线不合理,或电线电缆型号选择不当,造成传输线路过热导致断电;
设备机房通风条件不足,环境温度过高导致停机、跳闸或设备自动保护;
控制信号系统设计不合理,信号传输距离过长导致信号衰减,致使系统传输不稳定或不能正常工作等。
5.4.1.1 系统设计中选用产品应经过系统测试和安全认证,应避免系统设备不配套出现技术故障或产品性能不一致造成事故。
设备制造风险识别
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必须执行相关专业产品标准,应避免未经出厂检验程序和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而导致设备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的安全隐患。
4示例:
舞台灯光设备选材性能、散热性能、可靠性、安全等级、绝缘标准过低导致质量不合格。
现场施工风险识别
5.4.1.2 电气安装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安全施工,应避免没有相应能力、没有安全措施造成触电、高空作业跌落等安全事故。
5.4.1.3 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且应经过额定工作时间的系统试运行并对隐患进行排查和调试,应避免系统隐患长期存在造成运行事故。
5示例:
系统调试过程中,安全隐患没有识别,或系统运行不稳定查不出原因,或隐患没有及时排除,演出过程黑场。
部分灯具没有安装防脱落保险装置,灯具意外坠落;
灯具与幕布、布景、舞美装置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接触易燃物,引发火灾。
运营管理风险识别
剧院经营管理机构没有建立演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或设立了演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但没有严格实施,不能及时排除隐患,有酿成重大事故的可能。
6示例:
灯光装台、拆台、调试过程出现伤亡事故;
设备缺乏日常维护,没有建立周期检修和大修检查制度,导致设备故障或系统失灵;
对舞台灯光师执业岗位没有设立必要的能力要求和职业规范,舞台灯光师执业能力不足,造成操作失误;
灯光引发幕布、布景等易燃物着火,演职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管理制度没有设立应急预案,引发火灾。
灯光操作风险识别
5.4.1.4 舞台灯光操作人员不具备舞台灯光专业知识,不能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
舞台灯光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必须做到对使用灯光系统、设备和灯光控制台性能熟知。
避免培训不合格、能力不具备导致演出过程事故误操作或操作不符合要求。
5.4.1.5 舞台灯光装台、拆台必须有状态警示,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
7示例:
调试灯光渡桥、顶光灯光、灯光吊笼等工作过程中机械误操作运行,造成意外伤亡。
6 舞台灯光安全技术要求
6.1 总体要求
舞台灯光设备、系统及其安全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与方法、安全操作使用的设施设备与方法,应针对舞台灯光系统稳定运行、灯光效果满足要求、保障演职人员生命安全、保护设备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观众生命安全等方面提出必要的技术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方法。
6.2 舞台灯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
6.2.1.1 舞台灯光供电系统、通信系统、调光系统和照明系统在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操作中,均应符合保障系统运行安全、保护演职人员和观众人身安全、保证演出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设备布置、施工布线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6.2.1.2 所有设备和装置均应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且符合职业健康要求。
6.2.1.3 所有舞台灯具和电气控制设备均应具有故障自动保护功能,保证舞台灯具和电气控制设备对人身安全没有不可预见风险。
供电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1.4 供电系统必须具备且满足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标准。
6.2.1.5 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接地系统必须为TN-S系统;
接地电阻不得高于0.5Ω,保护地线PE导体截面应符号相关标准,并适合短路电流释放。
电容补偿柜应具备自动补偿功能。
6.2.1.6 供电系统必须有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和过热保护等安全保护措施。
6.2.1.7 供电系统必须配备足够的电容补偿,三相电流偏差值或波形畸变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2.1.8 专用灯光系统三相用电应均衡匹配,应根据使用频率和同时使用率进行科学合理回路分配与管线敷设。
6.2.1.9 所有舞台专用灯具(含效果器)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配电柜、直通柜、调光柜、配电箱(盘)、流动硅箱等接地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接地螺栓和连接导体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2.1.10 供电额定容量应按照灯光回路数总数和剧场性质设计,歌剧场等大型演出场所同时使用率不得小于60%;
音乐厅、戏剧场等专用演出场所同时使用率不得小于50%。
备用回路数不得少于实际使用回路数的20%。
6.2.1.11 在舞台区域安装的临时电源箱要有断路器、漏电保护装置,电缆要符合承受连续5小时最大电流值的安全系数。
6.2.1.12 户外临时演出时,供电电源必须有户外防雨措施和防倾覆倒塌措施。
6.2.1.13 接地:
供电系统的钢结构件、灯光设备、操作台、电气机柜、金属外罩、金属管以及设备部件都应有有效接地,并符合有关标准。
6.2.1.14 手持设备:
舞台灯光专用手持或便携式设备的供电电压,当交流电压有效值超过25V或无脉动的直流电压超过60V,且供电线路和可触及外表无双绝缘时,应进行双重接地。
6.2.1.15 电源隔离:
独立供电的舞台灯光设备,供电电源为非安全电压时,必须在用电设备上或用电设备附近装设断路器或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当用电设备为远程控制设备或具有远距离控制功能时,必须装设可锁闭的断路器或可切断电源的开关,确保电源隔离装置不能发生误操作。
6.2.1.16 电源接通指示:
所有装有工作电压380VAC或220VAC的电气元件或装置的电气机柜,都应设置明显的电源开关指示器,且高度应在视线范围内。
三相供电时,每相均应设单独指示器。
6.2.1.17 调光柜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
可同时接收不少于两路标准DMX信号或网络信号输入且互为备份;
输入、输出信号之间应具有光隔离保护;
柜内温度应具有自动调节控制功能;
支持远程监控功能,应具有可实时监测输入电压、输出电压、柜内温度、负载情况等功能。
6.2.1.18 每台固定式调光柜可插多块双路输出模块或其它混合装入方式,每路输出宜≤6kW。
调光输出模块、继电器输出模块或可变正弦波输出模块均应为标准模块,同类型模块可备互换。
每台调光柜需预留不低于1个应急替换模块,并在固定位置安放。
6.2.1.19 舞台区域应具备现场调光功能,可实现现场对光和紧急调光。
通信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1.20 舞台灯光操作台与调光柜、直通柜、数字化灯具之间的通信应符合稳定运行的要求。
6.2.1.21 网络系统设备应采用POE供电或设置UPS电源,确保系统运行不间断、数据有效保护。
6.2.1.22 剧场等演出场所宜采用双环网或DMX512与E/D转换信号合并的方式,确保线路有冗余保护。
6.2.1.23 灯光网络系统宜遵循TCP/IP或国际上通用通信协议。
6.2.1.24 网络系统中应至少在控制室、硅箱室、栅顶层设置信号中继柜。
6.2.1.25 灯光网络操作系统应配置专用软件,软件功能应能对网络中各个信息节点统一配置、修改,并具备场灯控制功能,且具备实时监控的网络安全后台信息提示。
6.2.1.26 DMX512传输线路宜采用双绞屏蔽线;
舞台灯光吊杆、吊笼等移动设备的信号线应采用多芯软网线;
网络主干线路宜采用符合GB/T12357-2015和YD/T926.2-2009要求的多模光纤作为传输介质。
调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1.27 调光台应具备热冗余系统配置,宜使用全数字高精度热备份触发系统,主控制台和备份灯控制台互为备用,并均能独立完成所有操作。
调光系统应具有黑场时的应急预案。
6.2.1.28 操作系统应设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UPS的容量应满足控制系统运行3kVA/h。
UPS装置应有故障显示、报警、故障诊断和保护措施。
照明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1.29 照明系统应具备抑制和防护高次谐波的措施,其对外界的抗扰能力应符合GB/T18595的规定。
6.2.1.30 暗场时应配置适合演员换场的照明。
6.2.1.31 跑场通道应配置适度照明。
6.2.1.32 灯光操作与控制界面应配置适度照明。
6.2.1.33 演出过程中,舞台各区域及与演出相关的主舞台栅顶、各层天桥、台仓、耳光室、面光室、追光灯室等应设置蓝白工作灯。
6.3 舞台灯光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舞台灯具安全技术要求
6.3.1.1 舞台灯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和接地电阻应符合GB7000.1-2015第7章的规定。
6.3.1.2 舞台灯具安装必须有防脱落保护措施和脱落后防坠落保护措施。
6.3.1.3 无透镜灯具不得在演出场所使用。
6.3.1.4 所有灯具的散热、透镜耐高温指标及耐高温尾线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临近幕布等易燃物的灯具应装设防火隔热材料或必要的防火设施。
地排灯具不得直接与舞台地板直接接触,必须铺设隔热材料或采取隔热处理。
6.3.1.5 灯具的安全要求与试验除应符合GB7000.217-2008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e)
灯具在范围内应能正常安全工作,每个极限值的出厂试验时间应不小于1h;
f)灯具防触电保护要求应符合GB7000.1-2015第8章的规定;
g)绝缘电阻和泄漏电流要求应符合GB7000.1-2015第10章的规定;
h)灯具应明示使用环境温度范围;
i)灯具应明示表面最高温度极限值,当灯具表面温度超过产品规定的安全温度时,灯具应自动断开电源;
j)灯具应明示最高温度时灯具与被照射表面的最小距离;
k)灯具在正常工作时,内部元件如电器、电子元器件、灯座、镜片、导线等的耐热能力不应超过各元件标称的温度极限值,并符合WH/T41-2011的要求;
l)灯具防尘、防水和防固体异物要求应符合GB7000.1-2015第9章的规定;
m)灯具使用寿命或耐久性要求应符合GB7000.1-2015第12章的规定;
n)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要求应符合GB17625.1-2012和GB17743-2007第8章的要求。
智能灯具应能承受来自电网或周围环境的电磁骚扰,对外界的抗扰能力应符合GB/T18595的规定。
调光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6.3.1.6 调光设备供电柜必须符合:
a)柜体使用绝缘材料的绝缘性能应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为500V、时间为1min的耐受电压试验;
b)柜体安全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2X;
c)柜体阻燃指标应符合GB8624-2012的要求;
d)柜体正面电压、电流表等指示灯应标识清晰;
e)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装设一路出线开关;
f)供电柜母线应清晰标识,且符合“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中性线N相蓝色,保护地线(PE线)黄绿相间双色”的规定。
5注:
耐受电压试验特指:
试验时施加电压不应超过规定值的一半,逐渐增加至规定值,当输出电流小于100mA时,过流继电器不应报警和断路动作。
6.3.1.7
调光柜调光回路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便于快速更换。
调光柜供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电气工作频率应符合45Hz~65Hz范围,工作电压应符合范围。
受电接线板应清晰标识,符合“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中性线N相蓝色,保护地线(PE线)黄绿相间双色”的规定。
负载的每一个单独回路均应具备过流保护开关。
柜内降温抽风量不小于360CFM。
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2X。
绝缘性能应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为500V、时间为1min的耐受电压试验;
阻燃指标应符合GB8624-2012的要求。
6.3.1.8 直通柜电气工作频率应符合45Hz~65Hz范围,工作电压应符合范围。
直通回路应过零触发,最大输出功率应100%。
绝缘性能应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为500V、时间为1min的耐受电压试验。
6.3.1.9 流动硅箱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开关,具有良好的接地。
流动硅箱的回路功能和安全要求同调光柜、直通柜的要求。
6.3.1.10 舞台灯光使用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线电缆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线电缆为专用电缆,且线缆直径应满足线路压降小于调光柜或直通柜正常输出电的5%时的承载电流要求;
舞台灯杆等垂直或平移动装置上的供电电缆应采用多芯阻燃橡套软电缆。
6.4 舞台灯光管理与操作安全技术要求
灯光控制室应有足够操作人员正常操作的照明,且光照不得外泄观众席。
灯光控制室必须有足够清晰观察舞台的窗户和视角,且室内照明与声音不得影响观众席观演效果。
硅柜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降温设施,温度不得高于40℃,不得低于-5℃;
相对湿度不得超过50%,室内不得出现凝露。
硅柜室不得设立在潮湿环境,不得与易漏水、长期排水、排放腐蚀气体的场所相邻,包括上下左右相邻。
必须相邻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
7 舞台灯光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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