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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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按引发事故的类型划分
(事故属性)
(1)引发坍塌和倒塌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2)引发倾倒和倾翻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3)引发冒水、透水和坍陷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4)引发触电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5)引发断电和其他电气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6)引发爆炸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7)引发火灾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8)引发坠落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9)引发高空落物伤人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10)引发起重安装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11)引发机械设备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12)引发物击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13)引发中毒和窒息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14)引发其他事故的不安全状态
按施工场所的安全条件划分
(场所属性)
(1)现场周边围挡防护的不安全状态;
(2)周边毗邻建筑、通道保护的不安全状态;
(3)对现场内原高压线和地下管线保护的不安全状态;
(4)现场功能区块划分及设施情况的不安全状态;
(5)现场场地和障碍物处理的不安全状态;
(6)现场道路、排水和消防设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7)现场临时建筑和施工设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8)现场施工临电线路、电气装置和照明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9)“四口”(门窗口、洞口、通道口、楼电梯口)和临边防护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10)现场警戒区和警示牌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11)深基坑、深沟槽和毗邻建(构)筑物坑槽开挖场所的不安全状态;
(12)起重吊装施工区域的不安全状态;
(13)预应力张拉施工区域的不安全状态;
(14)试压和高压作业区域的不安全状态;
(15)安装和拆除施工区域的不安全状态;
(16)整体式施工设施升降作业区域的不安全状态;
(17)爆破作业安全警戒区域的不安全状态;
(18)特种和危险作业场所的不安全状态;
(19)其他的场所不安全状态
按设置和工作状态划分
(状态属性)
(1)施工用临时建筑自身结构构造和设置中的不安全状态;
(2)脚手架、模板和其他支架结构构造和设置中的不安全状态;
(3)施工中的工程结构、脚手架,支架等承受施工荷载的不安全状态;
(4)附着升降脚手架、滑模、提模等升降式施工设施在升降和固定工况下的不安全状态;
(5)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运枪设施(井架、泵送混凝土管道等)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6)起重、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工作和受载的不安全状态;
(7)现场材料、模板、机具和设备堆(存)放的不安全状态;
(8)易燃、易爆、有毒材料保管的不安全状态;
(9)缺氧、有毒(气)作业场所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10)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11)施工机械、电动工具和其他施工设施安全防护、保险装置设置的不安全状态;
(12)坑槽上口边侧土方堆置的不安全状态;
(13)采用新工艺、改变工程结构正常形成程序措施执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14)施工措施执行中出现某种问题和障碍时所形成的不安全状态;
(15)其他设置和工作状态中的不安全状态
图1消除不安全状态的工作关系
(2)不安全行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在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和招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不安全行为可以分成以下4类:
1)违章指挥—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指挥;
2)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定的作业;
3)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其他由当事人发出的不安全行为;
4)其他被动性不安全行为—当事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素质的行为(会受到伤害物或主动不安全行为的伤害)。
其中的“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上岗身体条件、违反上岗规定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护品等三种行为,故共有六种(类)不安全行为,列入表2中。
表2常见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
类别
常见表现形式
违反上岗身体条件规定
(1)患有不适合从事高空和其他施工作业相应的疾病(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
(2)未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不具备从事高空、井下、高温、高压、水下等相应施工作业规定的身体条件;
(3)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间从事禁止和不适合的作业;
(4)未成年工从事禁止和不适合的作业;
(5)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
违反上岗规定
(1)无证人员从事需证岗位作业;
(2)非定机、定岗人员操作;
(3)单人在无人辅助、轮换和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高、深、重、险等不安全作业;
(4)在无人监管电闸的情况下从事检修、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
(5)在无人辅助拖线情况下从事宜扯断动力线的电动机具作业(如蛙式打夯机)。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护品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穿安全鞋;
(2)高空作业不佩挂安全带或挂置不可靠;
(3)进行高压电气作业或在雨天、潮湿环境中进行有电作业不使用绝缘护品;
(4)进入有毒气环境作业不使用防毒用具;
(5)电气焊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
(6)在潮湿环境不使用安全(电压)灯和在有可燃气体环境作业不使用防爆灯;
(7)其他不使用相应安全护品的行为
违章指挥
(1)在作业条件未达到规范、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和指挥施工;
(2)在已出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的天气变化和其他情况时,坚持继续进行施工;
(3)在已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征兆、未予消除和排除的情况下继续指挥冒险施工;
(4)在安全设施不合格,工人未使用安全护品和其他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强行组织和指挥施工;
(5)违反有关规范规定(包括修改、降低或取消)的指挥;
(6)违反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指挥;
(7)在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作出了不当的处置(可能导致出现事故或使事态扩大)决定;
(8)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工人提出对施工中不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未予重视、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不顾安全地继续指挥施工
违章作业
(1)违反程序规定的作业;
(2)违反操作规定的作业;
(3)违反安全防(监)护规定的作业;
(4)违反防爆、防毒、防触电和防火规定的作业;
(5)使用带病机械、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
(6)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7)在已发现有事故隐患和征兆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作业
不安全行为在施工工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带有普遍性,常与其安全工作的环境氛围有关。
当安全工作的环境氛围淡薄时,不安全行为就会大量存在和不断滋长。
适于不安全行为存在和滋长的环境为:
1)不正规的工程施工工地和施工队伍;
2)违法转包和建设费用缺口很大的工地;
3)领导不重视、安全无要求、安全工作无专人管理的工地;
4)无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的工地;
5)不按规定进行集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工地;
6)在一段时间内未出生产安全事故,思想麻痹、安全工作放松的工地。
因此,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是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存在和滋长的重要条件。
(3)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
直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物体(品),称为“起因物”;
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直接招致(造成)伤害发生的物体(品),称为“致害物”;
致害物作用于被伤害者(人和物)的方式,称为“伤害方式”。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中,起因物可能是惟一的或者为多个。
当有多个起因物存在时,按其作用情况会有主次和前后(序次)之分、组合和单独作用之分。
在某一特定的伤害事故中,致害物也可能是一个或多个。
在同一生产安全事故中,起因物和致害物可能是不同的物体(品)或同一物体(品)。
起因物和致害物的存在构成了不安全状态和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发现并消除它们时,就有可能引发或发展成为事故。
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起因物和致害物的分析确定工作,又是判定事故性质和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起因物和致害物的类别有两种划分方法:
一种为按其自身的特征划分,见表3所列,表中同时注出了其变为起因物和致害物的条件;
另一种按其引发的事故划分,见表4,并分别列出了相应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
表3按自身特性划分的起因物和致害物
自身特征
可成为起因物和致害物的物体(品)
单件硬物
(1)工程结构件;
(2)脚手架的杆(构)配件;
(3)模板及其支撑件;
(4)机械设备的传动件、工作件和其他零部件;
(5)附着固定件;
(6)支撑(顶)和拉结件;
(7)围挡防护件;
(8)底座和支垫件;
(9)连(拼)接件;
(10)安全限控、保险件:
(11)平衡(配重)件;
(12)电器件;
(13)吊具、索具和吊物;
(14)梯笼、吊盘、吊斗;
(15)手持和电动工具;
(16)照明器材;
(17)钢材、管件、铁件、铁钉及其他硬物件;
(18)阀门和压力控制设备
线路管道
(1)电气线路;
(2)控制线路和系统;
(3)泵送混凝土管道;
(4)煤汽和压缩空气管道;
(5)氧气和乙炔气管道;
(6)液压和油品管道;
(7)压力水管道;
(8)其他管线
机械设备
(1)塔吊和起重机械(具);
(2)土方机械;
(3)运输车辆;
(4)泵车;
(5)搅拌机;
(6)其他机械设备;
(7)附着升降脚手架;
(8)脚手架和支架;
(9)整体提(滑、倒)升模板;
(10)生产和建筑设备;
(11)其他机械和整体式施工设施
易燃和危险物品
(1)易燃的材料、物品;
(2)易爆的材料物品;
(3)外露带电物体;
(4)亚硝酸钠和其他有毒化学品;
(5)一氧化碳、瓦斯和其他有毒气体;
(6)炸药、雷管
作业场所、地物和地层状态
(1)高温、高湿作业环境;
(2)密闭容器、洞室和狭窄、通风不畅作业环境;
(3)地基;
(4)毗邻开挖坑槽的房屋和墙体等地物;
(5)涌水层、滑坡层、流砂层等不稳定地层;
(6)临时施工设施;
(7)挡水、挡土、护坡措施;
(8)各种地面堆物
其他
(1)飓风、暴雨、大雪、雷电等恶劣和灾害天气;
(2)突然停、断电;
(3)爆炸的冲击波和抛射物;
(4)地震作用;
(5)其他突发的不可抗力事态
注释(成为起因物和致害物的诱发条件)
当表列物体(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就有可能成为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
1本身的规格、材质和加工不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
2本身已发生变形、损伤或磨损;
3设计缺陷;
4安装和维修缺陷;
5各种带病使用情况;
6超额定状态(超载、超速、超位、超时等)或设计要求工作;
7超检(维)修期工作;
8杆构件和零部件脱离正常工作位置;
9出现各种不正常工作状态;
10出现变形、沉降和失衡状态;
11发生超出设计考虑的意外事态;
12任意改变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
13出现不安全行为;
14安全防(保)护措施和安全装置失效情况;
15出现破断、下坠事态;
16危险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保障、监控工作不到位;
17其他诱发条件
表4部分常见伤害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
伤害方式包括伤害作用发生的方式、部位和后果。
对人员伤害的部位为身体的各部(包括内脏器官),伤害的后果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而伤害作用发生的方式则有以下18种:
1)碰撞;
2)击打;
3)冲击;
4)砸压;
5)切割;
6)绞缠;
7)掩埋;
8)坠落:
9)滑跌;
10)滚压;
11)电击;
12)灼(烧)伤;
13)爆炸;
14)射入;
15)弹出;
16)中毒:
17)窒息;
18)穿透。
对伤害方式的研究,一可改进和完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的品种和使用;
二可相应加强针对那些没有适用安全护品的伤害方式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
2、事故要素作用的7种组合
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五种事故要素可能同时存在,或者部分存在。
某些由人为作用引起的事故,其不安全行为同时也是起因物和致害物,而起因物和致害物有时是同一个,因此形成引发事故的7种作用组合,见表5所列。
表5事故要素在引发事故时的7种组合
不安全状态或不安全行为的存在(或者二者同时存在)是事故的“起因”,伤害方式直接导致“后果”,而起因物和致害物则是“事故的载体”,它将起因和后果连接起来。
当没有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存在时,也就没有起因物和致害物的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不能起作用而引发事故(例如架空的高压裸线是起因物,没有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造成触及高压线时,就不会引发触电事故);
而当有效地控制起因物和致害物、使其不能起作用时,即使有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存在,也不会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但不安全行为又是起因物和致害物的情况除外)。
二、施工安全隐患和事故征兆
1.施工安全隐患的构成、类别和检查
在建筑施工中能够或者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存问题称为
“施工安全隐患”,简称“安全隐患”。
只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在施工各
个阶段、各个部位和各个环节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避免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掌握安全隐患的构成、类别、基本表现形式
和检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构成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5个基本要素中,由于致害物和伤害方式一般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方能表现出来,因此,有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起因物存在时,就构成了安全隐患,其构成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
不安全状态+起因物;
第二种:
不安全行为+起因物或者不安全行为(同时也是起因物);
第三种:
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
(2)安全隐患的类别
安全隐患的类别有以下3种划分方法:
A.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划分
即按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
由于国家有关生产安全部门虽在一些文件中提到了“重大安全隐患”、但尚无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
因此,我们可暂将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1)重大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导致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2)严重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导致发生四级至二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3)一般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的安全隐患,包括可能导致发生未列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
由于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伤亡人数已有界定,因此,也可以
按相应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人数来界定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
危及30名以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
严重安全隐患:
危及20-29名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
危及19名以下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
B.按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的事故种类划分
一般可划分为以下12种:
1)用电事故安全隐患(简称,意为可能引发用电事故的安全隐患,以下同此含义);
2)火灾事故安全隐患;
3)爆炸事故安全隐患;
4)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又可细分为:
基坑和沟楷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隧道和洞室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滑坡和其他土石方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脚手架、安装架、模板支撑架和其他支架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在施建筑(工程)结构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原有建(构)筑物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围墙、围档和其他防护设施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施工临时设施坍塌事故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5)施工机械和设备倾翻、倾倒事故安全隐患(涉及停放和设置场地状态;
安装和附着固定状态;
支垫状态;
配重状态;
工作和荷载状态以及轨道情况和安全嵌固、阻档装置状况等);
6)施工机械和施工设施局部损坏(折断、垮塌等)事故安全隐患;
7)自升(滑升、提升、爬升、倒升)式整体施工装置(模板、脚手架、工作台等)坠落和失控事故安全隐患;
8)室息和中毒事故安全隐患(包括危险或不良施工场所与作业环境、毒气和有毒物品的存在等);
9)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
10)安全防护设施、护品的配置与使用不到位的安全隐患;
11)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安全隐患;
12)预防灾害措施不到位事故的安全隐患。
C.按安全隐患涉及的安全工作方面划分
1)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缺陷隐患;
2)安全施工措施缺陷隐患;
3)安全工作制度缺陷隐患;
4)安全岗位责任不落实隐患;
5)现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
(3)安全隐患的检查
检查安全隐患就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它的存在,以避免其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
制订和落实齐全到位的安全预防措施、检查和及时发现与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道关口。
由于在发现事故征兆时,不一定都能有时间和条件队止事故的发生(多数只能作到应急撤离人员),因此,把好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这第二道关,就显得异常的重要。
对安全隐患的检查工作,应当采取阶段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施管人员检查与班组检查相结合以及安全隐患检查与安全生产教育相结合(即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之后,随即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检查;
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过程中,相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是一项必须认真、细致和深入进行的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1)认真查找在施工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引发事故的起因物;
2)认真查找由于不安全状态和起因物的存在,可能已经有初期表现的事故征兆;
3)按照安全隐患的分类,确定安全隐患的类别,并及时采取相应消除与应急处置措施。
2.施工安全事故的征兆
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所显示出的即将或可能要出事的迹象谓之事故的征兆。
如能及早地发现并及时采取应急排险措施,则有可能阻止事故的发生;
即使不能阻止其发生时,也可以及时撤出人员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减轻事故的伤害和损失。
因此,事故征兆是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事故的征兆通常出现在事故的起因物开始起动到事故发生的这段孕育和发展的时段内,但也有相当多的事故是突发性的,如物体(击)打击、高空坠落、机械和触电伤害等,几乎没有孕育过程,因而即使有征兆,也很难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一些涉及面大、且伤害和损害也严重的事故,如各类坍塌、倾翻、破坏事故,一般都或长或短地存在着相应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从而显示出某种事故征兆。
研究、认识和掌握这些征兆,具有重大作用,同时也是一项细致而且困难的工作。
(1)事故征兆的类别
事故征兆的类别有以下两种划分:
A.按征兆出现的顺序划分
可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类:
早期征兆—在事故起因物启动后初现的迹象,如初现的变形、开裂和滑移等;
中期征兆—早期征兆的发展与扩大迹象,如变形迅速发展、裂缝显著扩大以及局部开始出现过大的滑移、沉降乃至损坏迹象;
晚期(临发)征兆—在事故发生前出现的原有状态面临突变的迹象,如即将发生断裂、脱离、倾倒等险情,预示事故即至。
B.按征兆所示的事故划分
一般都有某种征兆提前出现的事故有基坑(槽)坍方(塌)、脚手架和多层转运平台倾倒、脚手架局部垮架、脚手架垂直坍塌、支撑架垮架和倒塌、独立墙体倒塌、建筑物倒坍、机械设备倾翻、自升式施工设施的坠落、火灾等。
在研究事故征兆时,一般将两种分类结合起来,即按事故的类别分别研究其前期、中期和晚期征兆及发现征兆后的相应处置措施。
(2)常见的事故征兆
表6和表7分别列出了一些事故发生前的常见征兆和有孕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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