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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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
宁江区实验中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颁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违反《教师师德行为“十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行;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一切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索要或接受家长的钱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生家长钱物;情节恶劣,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钱物的,勒令退还学生家长钱物,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用品”,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单独带异性学生到非教学场所谈话、辅导”,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九条
“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等;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工作日中午饮酒”,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因违反师德“十不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当年事业人员年度考核中,等次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受到行政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定为不合格等次;凡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及下两个年度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申报、岗位晋级的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教育形象的,所在学校当年不得参与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十一条
对因违反师德“十不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或党员干部,还要对照党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江区实验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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