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工商监管的途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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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标号是以研究辛烷值大小作为划分依据的,可分为90#、93#、95#、97#和98#。
其中90#、93#、95#执行的是GB17930-1999即《车用无铅汽油标准》;
97#、98#也就是常说的高标号清洁汽油,目前执行的是企业标准。
对汽油的检验项目主要包括:
汽油的抗爆性(辛烷值)、硫含量、蒸汽压、烯烃、芳烃、苯含量、铜片腐蚀和馏程等。
2、柴油:
分为轻柴油和重柴油二种。
是应用于压燃式发动机的专用燃料(即柴油发动机)。
其中轻柴油适用于全负荷转速不低于960转/分钟的高速压燃式发动机;
重柴油适用于固定或半固定、转速每分钟在300-700转之间的中低速压燃燃式发动机。
一般陆地加油站销售的柴油均为轻柴油,适合于汽车作燃料用。
重柴油一般作为船舶、农用机械或大型工业设备内燃机的燃料。
轻柴油的密度一般为0.85g/cm3,重柴油的密度约为0.92g/cm3。
柴油的标号是以研究柴油的凝固点作为划分依据的。
轻柴油分为:
10#、5#、0#、-10#、-20#、-35#、-50#。
执行的标准为GB252-2000《轻柴油》标准。
柴油的燃烧性能用十六烷值表示,越高越好,如高速柴油发动机用柴油十六烷值为42-55之间,而低速柴油发动机用柴油十六烷值在35以下。
用户根据柴油发动机的转速和自然环境选用柴油。
10#轻柴油适用于有预热设备的柴油机;
5#轻柴油适用于最低气温在8℃以上的地区;
0#轻柴油适用于最低气温在4℃以上的地区;
-10#轻柴油适用于最低气温在-5℃以上的地区;
-20#轻柴油适用于最低气温在-14℃以上的地区;
-35#轻柴油适用于最低气温在-29℃以上的地区;
-50#轻柴油适用于最低气温在-44℃以上的地区。
柴油的检验项目主要包括:
十六烷值、氧化安定性、硫含量、色度、酸度、灰分、铜片腐蚀、凝点、冷滤点、闪点、馏程等。
(二)国家对成品油管理的基本政策
一是对成品油生产、流通环节赋予特别的统一的税收和价格等杠杆进行宏观调控。
当前,国家对特定的消费者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间接税,即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每公升汽油征收0.2元,每吨277.6元(每吨约1388升);
柴油每升征收0.1元消费税,每吨117.6元左右(轻柴油每吨约1176升)。
工业汽油即溶剂汽油,主要做溶剂使用,不征收消费税。
另一方面,在价格调控上,由于施行集中批发,因此成品油市场采用的是相对统一、透明的指导价格。
同时,国家从源头上对原油分配实行由全国统一配置计划,所有炼厂原油的获取都接受统一调配,是平等、经济的原料主渠道,包括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以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都列入国家统一调配计划。
二是严格限制准入,加强对炼厂的清理和规范。
资料显示:
1999年底以前全国有各类炼厂220家,其中年一次性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下的小炼厂有166家,经清理整顿保留小炼厂82家,其他都予以了关停并转。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及质监局在1999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对国发[1991]5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以前关闭,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小炼厂,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两大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意见》重申: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
三是对成品油流通实行两大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集中批发。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200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规定:
两大集团以外的成品油社会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成品油经营批发业务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柴油、煤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方可登记经营;
从事成品油仓储必须经省级经贸委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方可登记经营。
四是成品油零售企业即加油站(点),必须经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的地市经贸委审核批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登记经营,新建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或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外商投资建设的公路沿线加油站从其规定)。
《江苏省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所属批发企业或经两大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并指出:
从事燃料油(重油,用于锅炉、工业炉及大型轮船燃料,以粘度大小分为200#、250#及7#等牌号)及石脑油(也称轻油、溶剂油)经营的企业,须凭省经贸委的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方可经营。
二、成品油市场违法经营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许可或无资质的石化企业,生产销售假冒成品油
从原油中可得到的产品多达上千种,成品油的炼制过程一般有直馏(加温分馏的物理方法)和催化裂化两种途径。
如成品汽油是由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和二次加工汽油组分按适当比例调和而成,其中加入适当的抗氧剂等;
有的为提高辛烷值,适当加入抗爆剂。
但成品油的生产销售国家施行的是许可证制度,即并非一切具备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的石化企业都可以自行生产销售成品油。
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企业,为达到回避资质和偷逃消费税、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一般模式是:
1、以普通原料名义购入石脑油、裂解汽油、混合芳烃、重芳烃、溶剂油及甲基叔丁基醚(MTBE),甚至C5系列产品,通过催化裂化装置生产加工或直接调制成具有汽油主要性能指标的所谓添加剂,或者购进燃料油(非标柴油,如200#重油、250#重油、7#燃料油、2#工业炉用油、进口180#燃料油)、十六烷值添加剂等通过简单的蒸馏脱色、脱腊、除臭以达到轻柴油的主要性能指标,分别以汽油或柴油的名义进行销售,但普遍存在胶质、氧含量、硫含量不达标。
如调制的0#柴油,储存周期较短,只有20天左右,过后迅速氧化、颜色变黑。
2、在帐务票据处理上,在无资质情况下,为不留痕迹更为实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通过异地跨省注册贸易公司或支付每吨20-30元的转票费进行转开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本企业出具非成品油发票给中介公司抵扣。
3、在货款决算方面,由购买方将转帐支票开具给中介公司然后直接背书转让到本公司在不同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之一;
表面看似实施以假充真的主体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中介公司,且管辖权在异地。
4、在货物储存方面,通过租赁石油公司或社会成品油仓储公司的储罐进行多点存放。
分别以不同标号的成品油名义登记入库,既转嫁风险又掩人耳目。
5、在业务方向上舍近求远,有选择地销售给水路运输便捷的外省市社会成品油批发企业。
因单宗业务标的较大,全部是委托不同的船务公司承担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运输。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勾兑配置成品油
这是当前成品油市场比较集中而且几近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成品油批发企业多数都位于水路沿线,基本上都有自己独立的码头、罐区,甚至油船和铁路专线,调兑现象特别严重,一般手法有五:
1、以轻滑油料(又称白油料)掺兑0#柴油,目的在于:
一是通过调兑稀释使部分品质较低、黏度较大、颜色发黑(深)的油料增强视觉感,提高卖相;
二是由于轻滑油料(白油料)密度小比重轻,经与0#柴油掺兑后增加膨涨系数,每吨换算出的公升数变多,迎合了零售企业的特殊需求(零售企业按升销售),在寻求市场销售对象时竞争优势明显;
三是轻滑油料是以普通化工原料购入,不仅价格便宜,且掺兑后全部以0#柴油名义进行销售,多出的0#部分避征了消费税;
2、以二茂铁、降凝酯、抽余油(或煤油)等对0#柴油进行调制,提升轻柴油的等级,以-10#名义进行销售(一般在冬季气温较低时这种调兑现象较多)。
二茂铁又称二聚环茂二烯铁,应用于新型催化剂、燃油消烟剂或燃速调节剂,可以改善尾气排放;
抽余油(或煤油)、降凝酯可以改变柴油的凝固点,而柴油的标号正是以其凝固点作为划分依据的。
3、以重芳烃(或混合芳烃)、溶剂油、二茂铁、甲基叔丁基醚(MTBE)、混合石脑油等直接调和汽油,可按不同的比例勾兑成辛烷值达到90#、93#及97#车用汽油,但其他部分参数指标(如胶质、硫含量、氧含量等)不符标准。
由于汽油标号是以研究辛烷值大小作为划分依据的,而MTBE是一种抗爆剂,它的辛烷值可达115-117之间,其他原料又具有汽油的重要组分,二茂铁可以改善尾气排放,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具备了调制汽油的可能。
4、以石脑油(轻油)或无臭灯油、溶剂油等掺兑重柴油(或凝固点高、粘度大的燃料油),冒充0#轻柴油名义销售。
5、在油料采购过程中,通过船舶更换不同码头作业实现同一舱体不同油品的串混;
或者直接在运输途中的水面、江心通过靠船过驳的方式,实施不同的油品进行填舱。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串混销售油品
1、以97#高清洁汽油与90#按1:
1掺兑,以93#名义销售,普遍氧含量和烃含量指标不合格。
2、在90#中加入辛烷值添加剂(MTBE),冒充93#、97#进行销售;
需说明的是:
为有利环保,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城市要求销售的93#、95#汽油中应加入有效的汽油清净剂(该清净剂每吨数万元),部分企业偷换概念,加入其他添加剂调兑串混提升汽油等级。
3、任意变换加油枪(加油机)的油品标号,无原则地将0#与-10#、90#与93#示意牌更换,出现同日同枪同机流出不同标号的油。
通过加油日记录和加油机数码表可以明显反应,尤其是内部财务上对品种调帐情况比较频繁。
(四)受直供油单位(如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海洋渔业等专项用油)倒卖计划以及炼油企业自行销售成品油
一是受直供油单位将多余计划卖给社会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站(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在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后,违反“两大集团集中批发”的规定,自行销售超产的成品油。
更有甚者,为脱离监管、隐瞒事实、偷逃税收,将成品油销售项发票品名开具溶剂油、混芳烃或轻滑油料等进行销售谋利。
成品油市场经营存在的混乱现象已经漫延成为整个行业的普遍痼疾,甚至感染到液化石油气行业,部分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将粗C3C4混合液与C3C4掺兑或直接进行罐装充当民用液化气销售,两者不仅执行标准不同、用途不同、同期价格不同,特别是民用液化气(C3C4混合液)为确保安全使用,具有特殊的臭味(燃烧时无臭味),这种串混掺兑现象存在极不安全的隐患。
作为国家履行市场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的工商部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引导规范经济健康发展;
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责无旁贷。
当前成品油违法经营从工商职能的角度看,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370号令)。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在此不做赘述,仅就基层办案实践谈几点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途径。
三、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途径
(一)财务帐册是切入点
企业的财务帐册是企业经济业务往来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具体反映。
成品油批发企业,主要查阅其进项凭证,凡进项品名中出现成品油以外的项目(如石脑油、抽余油(煤油)、甲基叔丁基醚(MTBE)、混合芳烃(重芳烃)、添加剂、溶剂油、燃料油(重油)、二茂铁、降凝酯、轻滑油料(白油料)等)都应列为疑点;
需查验对应会计科目及销售与库存情况,看这些成品油进项是如何进行成本结转的,以及相对应的品种的销项发票;
核算进项、销项及库存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经查验的结果往往出现非成品油进项远远大于销项和库存之和,甚至无销项却进行了成本结转;
再核对各品种成品油时又常常出现销项与库存之和大于进项总量。
这些不平衡的非正常现象基本构成批发企业自行勾兑配制成品油嫌疑;
而零售加油站侧重点看其加油日记录和相对固定标号的加油数码表,按油品不同品种科目核对进、销项数量(需按比重换算吨位和公升数),同时查看加油机交接班记录,可以看出串换油枪标号的现象。
在查验帐册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企业油料入库单、出库单及罐区动态作业单。
进出库单是企业自制凭证,比较原始地、真实地记录了所有进出库品种、数量、时间及相关品质、等级及出(入)的储罐号(油料均相对固定分罐储存),原料与成品油在同一储罐中混装现象暴露无遗。
总之,一切违反客观事实从事违法经营行为,总会在某一环节留下破绽和难圆其说的矛盾。
(二)合同函电是突破口
企业采购与销售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对供求双方具有平等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因成品油交易标的较大,安全责任突出,细枝末节比较严肃,双方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或交易确认书。
尤其是无资质生产销售假冒成品油的企业合同和业务函电极其重要,只有在合同或交易确认书中才能载明真实的交易对象、交易品种、数量、决算方式和时间、质量标准及收发货地等。
因为这类违法经营的企业财务上反映的销项发票记录的是转票的中介公司,他们之间并没有真正发生货物的实质性交易和合同标的物的实质性转移,转票公司获取的不是正常合理的商品进销差价而是每吨20-30元的转票费收入。
制售假冒成品油的企业开具给中介(转票)公司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上都不会是成品油项目,而是随意捏造的各种化工原料。
(三)运输过程是取证的重要渠道
由于生产假冒成品油或批发劣质成品油,单宗数量大金额高,最经济最安全的运输方式是水上或海上船舶运输。
但无论是自备船舶还是委托船务公司代理,所有船舶都要持有航运登记簿,所到之处无论是转港还是到港,都要经海事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于是船舶签证单和航运登记簿上都留下了真实的原始痕迹:
如停靠港、装船作业码头、始发港、途径港、包括中途加入不同原料进行填舱的记录、到达港、御船作业码头、真实的品种数量、收货单位、御货入罐记录及使用时间都非常详实。
正是由于水上运输的特殊性和海事管理的公正性,决定了所取得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准确有效性。
(四)库存商品实物盘点不容忽视
违法经营的企业在建帐过程中,对购入的用于勾兑配置的石化原料,为防止有权的管理部门对其检查,往往将已实际发生的原料结转(已勾兑销售完毕)做库存商品处理,企图长期挂帐以此应付检查。
因此,为尊重客观事实、讲究实事求是,不能忽视对企业的罐容能力和库存商品进行实地勘验,并通过销售收入帐、罐区作业单和出库记录来验证是否存在真实的库存商品。
(五)审计、抽检是重要手段
由于石化企业凭证繁多,账目复杂,核算严格,为确保证据合法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建议对企业经营行为拟定必要的会计期间、全面的审计目标针对性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质量抽检也是查处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但笔者以为不宜普遍采用。
一是抽检主要适用于零售加油站点;
二是抽检过程和结果争议较多,方法及要求很高;
三是抽检主要针对正在进行时的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库存商品,交易完毕或尚未交易时难以固定抽检目的,无法实施抽检。
如需必要抽检,建议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现场抽检,并封存备份样品,做好全程抽检详细记录。
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各级工商部门必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关键是加大对成品油源头上的查处力度;
关键是强化原料输出地和产品集散地的监管手段;
关键是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信息的交流与传递;
关键是增强履行职能、执法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因此:
成品油市场的整顿与规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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