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年最新修改版本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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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4
制度编号:
BHHX[ZYWS-01]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制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并对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人,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化学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本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职业卫生目标.
3.1新员工上岗前须接受体检,符合化工行业上岗要求者方可上岗。
3.2定期组织在岗员工参加健康体检,对体检异常者及时发现并予以治疗。
3.3明确各部门(含车间)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3.4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
3.5适时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身心健康。
3.6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次事为零次。
4.职业卫生责任。
4.1总经理的职责.
4.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4.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含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主动听取员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1.4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1.5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2常务副总的职责
4.2.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4.2.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2.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2.4,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4.2.5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2.6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3企业管理部的职责
4.3.1组织全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4生产技术部的职责
4.4.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4.2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4.3保持生产车间、实验室、化验室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4.5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专业人员的职责
4.5.1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5.2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5.3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4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5.5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5.6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6车间主任的职责
4.6.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6.2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6.3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职业卫生检查。
4.6.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5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BHHX[ZYWS-02]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EHS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EHS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
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企业管理部
5.3.1负责新聘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部门(含车间)职责
负责各部门(含车间)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EHS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尘、毒、噪场所规定
储存、使用甲苯、二氯甲烷、四氢呋喃、乙酸乙酯、甲醇、乙酸、硫酸、盐酸、液碱场所,以及产生酸、碱雾场所和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职业卫生管理
7.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EHS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甲苯、二氯甲烷、四氢呋喃、乙酸乙酯、甲醇、乙酸、硫酸、盐酸、液碱)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一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EHS部与超标部门(或车间)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EHS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职业卫生监测记录。
制度编号:
BHHX[ZYWS-03]
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涉及的员工,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职责与分工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EHS部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4.1.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1.3重大危险源管理(本公司不涉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1.5典型事故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4.1.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EHS部)应当保障职业的这一权利,EHS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并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2.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进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EHS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4.2.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
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EHS部。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BHHX[ZYWS-04]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为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可靠依据,以有效的预防、控制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博华化学有限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3.实施部门
EHS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4.1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化学品、活性炭粉尘、设备所产生的噪音。
化学品主要包括:
甲苯、二氯甲烷、四氢呋喃、乙酸乙酯、甲醇、乙酸、硫酸、盐酸、液碱等。
所需监测的产生高分贝噪音的设备主要有:
离心机、反应釜减速机等。
4.2监测的布点与方法。
4.2.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
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4.2.3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4.2.4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
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
4.3监测的周期。
4.3.1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
4.3.2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外的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3.3检测项目为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量一次。
4.4EHS部应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及时出具公告书。
4.5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5.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公司EHS部。
4.5.2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6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措施。
4.6.1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车间)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4.6.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6.3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6.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5.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年底,由EHS部作经费预算计划,并提并交公司讨论,修改通过后予以实施,以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BHHX[ZYWS-05]
五、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工的健康检查与诊疗的管理,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行业的相关要求,并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以便对健康异常的员工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疗,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以及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博华化学有限公司全体职工的健康检查与诊疗。
3.实施部门
EHS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4.健康检查的种类及内容
4.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凡公司新招聘员工,上岗前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的职工方可考虑录用。
体检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职业病、传染病及各种器官功能检查,如过敏症、结核病、肝炎、皮肤病等。
4.2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定期年度检查的项目与录用前体检基本相同。
在岗期间体检不合格者,应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辅以相应的治疗。
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并且在潜伏期过后最好再次体检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应立即停止工作,并调离工作岗位。
职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4.3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离岗前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离岗前发现的由于在本公司工作而产生的职业病的,由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给予报销相应治疗费用。
5.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EHS部应对职工的健康检查与诊疗结果登记在案,并对各种健康检查记录资料进行存档和跟踪管理。
EHS部在收到相关的体检和诊断结果后,须立即将体检与诊断结果报告常务厂长,常务厂长接到报告后再组织相关部门主管和EHS部研究对策,并采取相应措施。
EHS部和相关部门主管在收到体检与诊断结果后,应当及时地将体检和诊断结果告知相关的员工。
6.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6.1员工在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6.2员工在岗期间公司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等由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BHHX[ZYWS-06]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博华化学有限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管理。
3.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告知责任部门
3.1劳动合同告知
3.1.1企业管理部与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1.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行政部、EHS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2公司制订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例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等,由EHS部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布,并下发给各部门(含车间),各部门(含车间)主管应把相关制度向员工宣贯。
同时,公司制订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由EHS部下发给各部门(含车间)遵照执行。
3.3EHS部在收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结果后,应及时将相关结果信息告知相应的每位员工。
3.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监督实施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培训考核EHS部每年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并针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确保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制度编号:
BHHX[ZYWS-07]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博华化学有限公司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3.各部门职责
3.1EHS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改,负责对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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