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准入现场审核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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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现场审查企业反馈表”(见附件4)交企业填写(企业封存后,由专家带回);
2、将现场复核有关情况简单通报企业;
3、提醒企业填报网上材料。
五、完成现场审核后,审核组必须对《现场复核专家记录表》、《现场复核专家意见表》、《现场审查反馈表》和相关照片等资料进行汇总并带回交与省经信委备案。
附件1:
待查企业的原件明细
附件2:
现场复核专家记录表
附件3:
现场复核专家意见表
附件4:
现场审查企业反馈表
企业提供的原件明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财务审计报告;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GB/T19001-2008或ISO/T16949;
5、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包括粉尘、噪声):
清洁生产证书;
6、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7、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理化检验及无损检测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焊接热切割工、制冷设备操作工、中央空调操作工;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指起重工、司炉工、压力容器及空压站操作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理化检验及无损检测人员指化学分析、金相检验、力学性能、无损检测等人员);
8、企业水、电、煤、气等节能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9、企业人员培训计划和证书等;
10、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
11、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审核生产现场所处位置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符合
不符合
1.2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
1.3
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审核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原件)。
二、生产工艺
2.1
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1、审核现场生产工艺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2、审核现场生产工艺与产品的适应性。
3、审核现场生产工艺的实际应用情况。
轻微缺陷
2.2
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审核现场生产工艺是否在淘汰目录中。
三、生产设备
3.1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1、审核熔炼设备及炉前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2、审核熔炼设备及炉前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运转的有效性。
3.2
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审核铸造用高炉应是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仅限铸造短流程工艺)。
3.3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审核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3.4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或委托旧砂再生单位统一处理。
1、审核砂处理设备运转的有效性。
2、审核企业委托旧砂再生合同等文件。
3.5
企业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
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审核旧砂回用率是否达标(砂处理设备购货合同书中技术条款)。
3.6
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审核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3.7
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审核熔炼设备是否在淘汰目录中。
3.8
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四、企业规模(产能/产值)
4.1
现有生产铸铁件、铸钢件、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铸件材质应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1、审核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中近三年中最大产值。
2、审核生产规模(产量/产值)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3、企业不能提供产值时,现场审核并计算其生产能力。
4、实际产量应不大于生产能力。
4.2
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要求产值。
4.3
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五、产品质量控制
5.1
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是否有效。
有
无
5.2
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审核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与监测部门、质量监测人员设置齐全。
5.3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
1、审核检测仪器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2、审核检测仪器是否检定及其应用情况。
5.4
企业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化学分析、金相检验、力学性能、无损检测、计量检测等)。
3、审核试验项目是否缺项(根据产品要求)。
5.5
企业检测记录应保持真实和可追溯性。
审核检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和可追溯性。
5.6
铸件的外观质量及铸件的内在质量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审核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执行生产。
六、能源消耗
6.1
企业应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审核是否具有水、电、油、煤、焦炭、天然气等能源管理文件。
6.2
熔炼设备能耗指标限额
1、审核主要工序能源计量仪器是否齐备。
2、熔炼设备能耗是否达标(审核熔炼设备购货合同书中技术条款)。
3、审核熔炼设备能耗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6.3
铸件能源消耗计算依据:
(油、气、焦炭、煤折算成标煤系数,柴油:
1.4571;
液化气:
1.7143;
天然气:
1.330;
焦炭:
0.9714;
煤:
按照对应的折算系数1千克标煤=29300千焦;
1千瓦时=0.33千克标煤;
铸件重量范围实例:
0.015~0.150
1、审核是否具建立能耗计算和考核结果的相关文件。
2、审核吨铸件综合能耗的统计与计算方法的正确性。
6.4
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
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审核吨铸件综合能耗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七、环境保护(结合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中的内容,主要对8.1-8.5条款进行审核)
7.1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审核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收集和净化装置运转的有效性。
7.2
废水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审核废水的排放流向和处置。
7.3
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
审核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和处置。
7.4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审核噪声防治措施及其效果。
7.5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
审核危险废物的处置。
7.6
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是否有效。
7.7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审核清洁生产证书是否有效。
八、职业健康安全
8.1
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审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8.2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防尘、护耳等防护器具)。
审核必需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是否齐全。
8.3
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100%。
审核有害工种的员工体检率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8.4
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是否有效
九、人员素质
9.1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1、审核特殊岗位持证上岗资格证书。
2、审核特殊岗位持证上岗率与“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符合性。
9.2
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1、审核企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的相关文件。
2、审核企业员工培训计划是否齐全,以及其实施效果。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现场复核专家意见:
现场复核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现场复核企业反馈表
审查组组长
成员1
成员2
成员3
审查计划编号
审查日期
审查组是否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
是否
审查组是否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有偿咨询
审查组是否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
审查组是否有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其他行为
说明:
本意见反馈表由企业填写,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由审查组交回省经信委。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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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造 准入 现场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