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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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除经市科学技术局同意或另有规定外,项目组织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市科技创新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评审、监理、验收、绩效评价、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审核、信用管理等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审核材料、遴选专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等。
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聘请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聘请并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可,参与市科技创新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编制说明】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各方主体。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
(二)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经费;
(四)作为甲方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五)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批准项目合同变更和终止申请;
(六)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七)组织实施项目信用管理;
(八)组织实施廉洁、监督、公开、公示制度;
(九)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工作。
【编制说明】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
第十条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注册的项目承担单位资格、信息进行审核,并组织辖区内的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更新单位信息;
(二)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报送工作;
(三)审查辖区内拟立项项目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与市科学技术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五)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六)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变更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七)组织发动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科技统计数据。
【编制说明】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内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信息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二)按规定与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与合作单位签订权责明确的技术转让、成果转让或合作研发合同,督促各方按规定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
(四)加强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保护,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接受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
(七)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工作任务;
(八)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编制说明】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牵头组建项目组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组成员资格、信息进行审核;
(二)按项目合同约定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支出,按项目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四)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后,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科技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编制说明】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三条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按规定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根据具体工作要求,按规定遴选专家,并拟定专家组组成方案;
(四)按照市科学技术局核准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监理、中期检查、变更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五)及时、客观地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完成工作报告,并按约定移交相关项目管理档案;
(七)接受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编制说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评审、评估或咨询的责任和义务;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编制说明】专家的职责。
第3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市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事前资助和后补助等方式适用不同的组织实施程序,以赛代评、揭榜、招标等实施程序按照当年赛制和具体实施方案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适用组织实施程序:
事前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经费下达、合同签订、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终止、绩效评价。
【编制说明】明确事前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后补助项目适用组织实施程序: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按照专项奖补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明确奖补范围、对象、标准,制定奖补方案,发布奖补信息申报指南,审核奖补信息,公示公告,经费下达。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合同签订、验收与终止、经费下达。
【编制说明】明确后补助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四章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和任务,组织编制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编制说明】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各类项目支持的内容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考核目标、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方式、禁止或限制申报条件、项目实施期限、统计报表和附件证明材料等。
【编制说明】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流程:
(1)需求征集。
市科学技术局按照专项类别向公众或特定职能部门征集需求,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依据。
(2)汇总整理。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专项行动计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对征集的需求进行汇总整理,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稿。
(3)咨询论证。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咨询专家意见,并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稿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4)集体审议。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审议稿,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审议决定。
【编制说明】申报指南的编制流程。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指南的发布:
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征集项目。
通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发布,公开征集项目。
涉及军民融合、社会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可采取特定的方式发布和征集项目。
【编制说明】申报指南的发布方式,和征集项目方式。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时限从指南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有条件的项目类别,常年征集项目。
【编制说明】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明确征集时间,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给申报单位准备材料。
第五章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完成项目实施工作的人员条件,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能够组建实施项目的团队,具体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条件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3)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
(4)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工作;
(5)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编制说明】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事前资助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1)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不同类别和专题的市科技创新项目;
(2)市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获得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5)不符合信用审查要求的不得申报。
【编制说明】限制申报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指南中指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人填报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审查并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申报指南指定单位。
(三)市科技局或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指南公布的审核时间,核查项目申报材料。
审核期间,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修改,不再返还纸质申报材料。
【编制说明】申报与受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证明材料;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指南列明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统计报表。
【编制说明】关于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不予受理的情况:
(1)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4)未能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故意伪造申报材料。
【编制说明】明确不受理的几种情况。
第六章评审与论证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创新项目中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审等环节涉及到项目水平评估、同行评价评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目标成果水平评价等,需开展项目评审或论证。
【编制说明】明确项目管理中,需要开展评审或论证的具体环节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审与论证由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结果和论证意见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的方式进行,会议可采用评审、答辩、论证、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主要就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形成专家意见。
【编制说明】明确评审和论证的组织单位和方式。
第三十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请,经市科学技术局业务主管科室和纪检监察科室核准,可按一定程序聘请专家并增补进专家库。
抽取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或论证。
【编制说明】专家产生条件和回避要求。
第三十一条评审与论证内容根据项目的管理的不同阶段,评审有不同的内容:
立项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型、可行性、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项目团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中期评审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时间,按照约定的中期考核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验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报告及科技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编制说明】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二条评审与论证的要求如下:
(1)评审与论证专家组。
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除回避制度外,专家组成员不能为同一单位的专家。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名,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
会议评审、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需从专家组中推选一名专家组长。
重大项目需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组按照专家组产生方式组成,按照评审与论证要求,对项目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实地现场考评,必要的时候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答辩。
(2)评审与论证结果。
分为量化评分结果和专家意见两部分。
量化评分结果根据专家对该领域的熟悉程度以及量化评分指标,核算出该项目的加权平均分作为项目的最终量化评分结果。
量化评分结果及排序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信息及量化评分结果不公开。
专家意见由评审专家针对项目材料中反映出来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型、可行性、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给出专家评审意见。
网络评审由评审专家分别提出专家意见;
会议评审、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由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合议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信息不公开,专家意见在隐藏专家信息后依申请公开。
【编制说明】评审的专家组要求、评审结果要求。
第7章立项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项目立项决策流程包括责任科室审查、拟立项建议方案、行政决策审议。
(1)责任科室审查。
市科学技术局项目责任科室结合评审分数、排名、专家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布局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建议及扶持方案。
同等条件下,信用记录良好的优先立项。
(2)行政决策审议。
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对拟立项建议及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审核扶持方案。
拟立项项目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5天。
【编制说明】评审完毕的项目,立项决定前需经过的两个重要流程:
责任科室审查拟定方案、按照局行政决策审议程序审议。
第三十四条根据拟立项项目公示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立项报批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经费安排报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专项管理办法另有详细规定的,依照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流程报批。
第三十五条立项结果的公布。
经批准后的立项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达。
立项结果下达通知文件主动公开,文件需包含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前3名,排名第一的为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行政区属、经费安排等内容。
【编制说明】立项结果公布的基本要求,包括公示的形式、内容。
第三十六条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贴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列入补助方案,补助方案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决策结果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公示报批,立项补助结果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布下达。
【编制说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的决策、公示、报批和公布下达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费下达按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八条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通知或文件要求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完成项目合同签订的视为正式立项(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资金按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指南要求执行。
【编制说明】明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和无需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况。
第四十条项目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由申报书转换生成,合同内容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
因专家评审意见或专项另有规定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编制说明】明确合同的内容,以及允许调整合同内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项目公示、下达至合同签订期间,项目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等变化的,不予签订项目合同,不予立项。
【编制说明】明确项目公示、下达至合同签订期间,因合同要件变化而不予立项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项目合同审核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通知文件指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合同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过的项目合同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通知文件要求审查项目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第四十条规定审查项目合同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审查,审查通过确认后生成正式项目合同文本。
【编制说明】明确项目合同的审核流程,需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通过后确认,生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四十三条项目合同签订。
生成正式项目合同文本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签名或盖章确认项目合同文本。
项目合同文本经各方签名盖章,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全部流程后,项目合同生效。
【编制说明】项目合同的生效条件,需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签名或盖章确认,由合同各方签名盖章,完成合同签订流程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未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合同审查过程中提交不成功、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合同文本未经各方签名盖章的,无故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正式文本的,经市科学技术局汇总核查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发文公告撤销立项,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收回。
【编制说明】未签订合同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撤销立项,项目资助经费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收回。
第四十五条项目合同执行期。
项目合同执行期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起始时间,从项目申报书中导入。
第九章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编制说明】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项目合同的变更、科技报告与统计、中期评估。
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
【编制说明】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按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
第四十九条项目合同变更。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项目合同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合同执行期外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编制说明】项目合同变更条件,合同执行期内,按程序提出;
执行其外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项目合同变更类别。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变更属于重大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非主要成员等变更属于一般变更,项目合同执行期、项目经费的变更根据具体变更内容按照不同的程序变更。
【编制说明】明确项目合同变更的类别,重大变更、一般变更。
第五十一条项目合同变更程序。
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自行变更,由市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
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核实后提交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研究后作出批复,根据批复备案后项目合同变更生效。
必要时由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论证。
同一项目的重大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
需评估或论证的变更事项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变更。
【编制说明】明确不同类别合同变更的不同程序:
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变更,中期检查或验收时确认;
重大变更需由单位提交至组织单位然后提交至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出具批复,备案后变更生效。
明确变更中需要进行评估或论证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分为执行期延长和执行期缩短。
项目合同执行期延长的,按照重大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延长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
项目合同执行期缩短的,按照一般变更程序备案,申请提前验收的,按照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办理;
申请提前终止的,按照项目合同终止程序和要求办理。
【编制说明】关于项目执行期的变更,执行期延长的,按照重大变更办理,延长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
执行期缩短的,按照一般变更,申请验收或终止的时候确认。
第五十三条项目经费变更按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分类执行。
项目总预算可以调整,也可以调减,但调减额度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单个支出科目预算调整额度不超过原合同规定的50%。
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调增,按照重大变更程序执行;
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按照一般变更程序确认。
科研保障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按照一般变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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