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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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与合同编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名称的全称。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包括管理人简称,格式为“管理人简称+X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在名称中加入相应标识:
(一)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含“FOF”、“MOM”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二)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表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保持唯一性,且不得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十三条
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及本指引。
第十四条
说明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释义
第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承诺与声明
第十六条
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如有)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有),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八)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如有)和投资者;
(二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二)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三)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进行特别标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九)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二十七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订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财产。
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未聘请托管人的,应订明委托财产保管方式。
3.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如聘请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订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财产移交的流程及其他事项。
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2.列明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列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
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的流程和通知方式。
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2.列明投资者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三)说明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四)说明FOF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
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七)投资策略,说明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八)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九)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管理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十二)订明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第九节投资顾问(如有)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列明投资顾问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资质和基本情况;
(二)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说明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第十节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说明FOF产品(如是)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第三十四条
订明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
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列明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具体订明有关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如有)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四)托管人(如有)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八)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三节越权交易的界定
第三十八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托管人(如有)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四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使用侧袋估值等特殊估值方法的,应进行明确约定,并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托管人(如有)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一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订明可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其中,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三)订明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四)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及其他服务业务费率。
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五)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计算方法、计提比例和提取频率;
(六)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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