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样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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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场合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也许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作业。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也许坠落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性能而采用技术办法,涉及检测和修理。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状况时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盲板抽堵。
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合。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4.票证管理及审批程序
4.1票证填写和规定
4.1.1票证填写一律采用仿宋体,笔迹端正、整洁、清晰、无涂抹现象。
4.1.2票面需要填写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时间按24h计算,年度填4位数字,月、日、时、分填2位数字。
4.1.3“申请人”一栏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如果作业申请单位为外来单位,《作业允许证》由我司负责该项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4.1.4“监护人”一栏由作业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并完毕现场监护工作。
4.1.5“作业人员”一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姓名填写在“作业人员”栏,超过10人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作业人员总数(如***等共人)。
4.1.6作业申请人在办理票证时,应详细阅读《作业允许证》右面“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办法”,对存在该项风险并采用相应安全办法打“√”确认,没有此风险时不打“√”;
“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办法”表中未提到但作业过程存在风险,需要在“补充办法”一栏填写相应办法,无补充办法时,应在“补充办法”一栏填写“无”。
4.1.7对于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允许证》时,要依照吊装重物质量、动火区域和位置、作业高度等规定明确作业级别,然后在作业级别前方框中打“√”。
4.1.8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允许证》时,应填写作业申请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申请人、作业起止时间等内容。
4.1.9作业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应按照4.1.6规定完毕“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办法”辨识和确认工作,同步在“应采用详细安全办法”一栏详细写明本次作业应采用详细安全办法。
4.1.10安全办法由谁执行就由谁在“安全办法执行状况”一栏填写有关内容和本人姓名。
4.1.11作业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作业所在单位名称,同步指定监护人。
4.1.12作业单位如果是作业申请单位时,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两栏填写名称要一致;
如果作业单位不是申请单位,要写明作业单位全称;
4.1.13安全《作业允许证》填写完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禁止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就开始作业。
4.1.14作业完毕后,需要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双方作业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一经双方签字后本次作业活动正式结束。
4.1.15禁止涂改、转借《作业允许证》,禁止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办法不贯彻,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回绝作业。
4.2票证审批权限
4.2.1《吊装作业安全允许证》审批权限:
4.2.1.1十吨以上四十吨如下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行。
4.2.1.2四十吨以上一百吨如下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行。
4.2.1.3一百吨以上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复核,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行。
4.2.2《动火安全作业允许证》审批权限:
4.2.2.1《特殊动火作业允许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环保部复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行。
4.2.2.2《一级动火作业允许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行。
4.2.2.3《二级动火作业允许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行。
4.2.3《动土安全作业允许证》审批权限:
《动土安全作业允许证》由动土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后勤管理部组织有关单位会签后批准实行。
4.2.4《断路作业允许证》审批权限:
《断路作业允许证》由断路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部批准后组织实行。
4.2.5《高处作业安全允许证》审批权限:
4.2.5.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不不大于45°
斜坡上面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行。
4.2.5.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在易燃易爆危害性大区域、大型设备内部进行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组织实行。
4.2.5.3特级高处作业及有6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高、低温异温环境、室外采用人工照明、作业过程接近带电体、无立足点进行悬空作业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复核后,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行。
4.2.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允许证》审批权限: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允许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审核,检修单位批准后组织实行;
如果检修作业由外来单位完毕,《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允许证》由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行;
检修过程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要办理有关作业允许证外;
在危险区域(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级罐区或装置区)进行检修时,还需报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实行。
4.2.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允许证》审批权限: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允许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行。
4.2.8《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允许证》审批权限: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允许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行。
4.2.9《暂时用电安全作业允许证》审批程序:
4.2.9.1在运营生产装置、罐区和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内普通不容许接暂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要时,在办理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同步,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允许证。
4.2.9.2我司内部暂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指定专人申请办理《暂时用电安全作业允许证》,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行。
4.2.9.3外来施工单位用电时,由负责该项目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行。
4.2.10外来作业单位有关票证办理规定:
4.2.10.1外来单位在我司作业过程涉及九大危险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票证。
4.2.10.2《作业允许证》由负责该项目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要组织会签。
4.3作业票证保存与保管
4.3.1《作业允许证》一式两份,审批后作业允许证第一联由作业申请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作业所在单位保存。
4.3.2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每月将《作业允许证》整顿后于当月25日前交安全环保部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一年,特殊状况需延长票证保管期。
5.管理规定
5.1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5.1.1吊装作业分级:
5.1.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不不大于100t;
5.1.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不不大于等于40t而不大于等于100t;
5.1.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不大于40t。
5.1.2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5.1.2.1运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营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5.1.2.2实行吊装作业单位关于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算天气状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1.2.3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规定。
5.1.2.4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联系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她人员应清晰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1.2.5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所有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2.6禁止运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5.1.2.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
5.1.2.8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她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她物体冻结在一起重物。
5.1.2.9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原则等状况下禁止起吊操作。
5.1.2.10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1.2.11吊物捆绑应牢固,吊点和吊物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2.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状况下,不得调节起升变幅机构制动器。
5.1.2.13吊装质量不不大于等于40t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构造,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局限性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状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
5.1.2.1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行。
5.1.2.15涉及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有关作业允许证,同步贯彻有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办法。
5.2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5.2.1动火作业分级:
5.2.1.1特殊动火作业:
5.2.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合进行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2.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禁火区动火作业。
5.2.2动火分析合格鉴定原则: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不不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不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不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不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2.3《动火作业允许证》有效期限规定: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2.4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5.2.4.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易燃物品,或采用其他有效安全防火办法,配备足够合用消防器材。
5.2.4.2进入塔、槽、罐等密闭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2.4.3进行动火作业场合,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4.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4.5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及时停止作业。
5.2.4.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步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4.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4.8涉及受限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有关作业允许证,同步贯彻有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办法。
5.2.5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
5.2.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2.5.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2.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状况。
5.2.5.1.3参加动火安全办法制定、贯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2.5.1.4作业完毕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2动火人
5.2.5.2.1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办法制定。
5.2.5.2.2应逐项确认有关安全办法贯彻状况。
5.2.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2.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2.5应随身携带《作业允许证》。
5.2.5.3监火人
5.2.5.3.1负责动火现场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告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关于人员采用办法。
5.2.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2.5.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及时制止。
5.2.5.3.4在动火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关于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2.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
5.2.5.4.2参加制定、负责贯彻动火安全办法,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
5.2.5.4.3检查、确认《作业允许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作业允许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2.5.5分析人员职责
分析人员应对自己分析办法、采集样品、分析数据负责。
5.3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5.3.1《动土安全作业允许证》经公司关于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有关部门会签,后勤管理部审批后来组织实行。
5.3.2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其她如动火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时,必要办理有关票证,贯彻相应管理规定及安全办法
5.3.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适当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贯彻安全办法。
5.3.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与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3.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依照需要设立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3.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恰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3.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物品时,应及时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解决,经采用办法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3.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3.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办法挖掘,挖出土石禁止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3.8.2在挖较深坑、槽、井、沟时,禁止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规定。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规定。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3.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立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及时停止工作,并采用可靠安全办法。
5.3.8.4在坑、槽、井、沟边沿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恰当距离,采用有效固壁办法,保证安全。
5.3.8.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后拆旧。
5.3.8.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也许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区域进行监测。
发既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及时停止作业,待采用了可靠安全办法后方可作业。
5.3.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3.9作业人员多人同步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5.3.10在危险场合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告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用必要应急办法。
5.3.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清理现场,并恢复地面设施。
5.4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5.4.1作业组织
5.4.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允许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期间内,按《作业允许证》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5.4.1.2断路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立相应标志与设施,以保证作业期间交通安全。
5.4.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允许证》内容进行。
5.4.1.4用于道路作业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她不影响正常交通场合。
5.4.1.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4.2作业交通警示
5.4.2.1断路作业单位应依照需要在作业区有关道路上设立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保证作业期间交通安全。
5.4.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立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4.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竣工,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状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立了完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立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立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4.2.4夜间作业应设立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立在作业区周边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轮廓。
5.4.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4.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4.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立高度应符合GA182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5.4.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启动,在其她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启动,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持续、闪烁或旋转红光。
5.4.3应急救援
5.4.3.1断路申请单位应依照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事故应急办法,并配备关于器材。
5.4.3.2动土挖开路面宜做好暂时应急办法,保证消防车通行。
5.4.4动土作业竣工后,应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5.4.5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有关作业允许证,同步贯彻有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办法。
5.5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5.5.1高处作业分级:
5.5.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5.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5.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5.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5.2高处作业时距离带电体水平距离范畴规定:
电压级别(kV)
10如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5.3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与防护
5.5.3.1高处作业前安全规定
5.5.3.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安全办法,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5.5.3.1.2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法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5.3.1.3作业人员要确认安全办法已贯彻,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规定,安全帽符合GB2811规定。
5.5.3.1.4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国家关于原则。
跳板应符合安全规定,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安全设施与否结实、牢固。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5.5.3.1.5高处作业所使用材料、器具、设备应完好,符合关于规定。
高处作业应依照实际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规定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5.5.3.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关于原则规定;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安全办法。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规定,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规定。
5.5.3.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上端应有固定办法。
立梯工作角度以75°
±
5°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连接办法,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
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拉撑办法。
5.5.3.2高处作业中安全规定与防护
5.5.3.2.1高处作业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5.3.2.2作业中应对的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而搭设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与否扣牢。
5.5.3.2.3作业场合有坠落也许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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