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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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或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
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首次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5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警告。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处5万元罚款;
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逾期不改正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涉案货值不足1万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涉案货值1万至4万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的;
二次以上违法;
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发证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7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疫病传播、动物或人体造成危害的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野生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类、观赏类动物的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的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但可以被追回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不能追回、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9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报请农业部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2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者首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者二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或者三次以上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1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首次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二次以上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首次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二次以上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14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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