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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
①客观上共同执行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使命;
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2)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②基本任务不同:
民法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③立法主旨不同:
民法以个人和权利为本位,追求起点公正、形式公正、代内公正;
经济法以国家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本位,追求结果公正、实质公正、代际公正。
④调整原则不同:
民法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经济法为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⑤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方式。
经济法为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在法律后果上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3、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①从广义上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②在最终目的和任务上有共性;
③国家经济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
④国家经济调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活动,它们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⑤在调整对象方面也存在交叉现象。
①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
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
②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
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③管理原则不同:
前者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后者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注重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④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前者包括非经济领域,后者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共同涉及的经济领域,后者比前者更全面、深入。
⑤侧重的角度不同:
国家行政管理主要是微观管理,经济法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
⑥管理主体不同:
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管理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后者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五、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和功能
经济法价值的体现:
1、追求实质公正2、追求结果公正3、追求代际公正
经济法的宗旨:
依法运用国家调制手段,来不断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中普遍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市场失灵
经济法宗旨的工具依赖:
国家调制
经济法宗旨的价值基础:
普遍公正
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1、克服市场失灵2、引导市场发展3、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4、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5、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6、保护消费者的权益7、规范和控制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
六、经济法责任
1、区分“经济责任”与“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
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
罚款、罚交滞纳金、罚息、收缴应上缴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等货币制裁,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制裁。
经济行为责任:
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包括:
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强制解散、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的资格等方式。
经济信誉责任:
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制裁方式,强制履行责任。
经济管理责任:
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部分市场规制法(重点)
一、反垄断法
1、产生
美国
《谢尔曼法》ShermanAct(1890年)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ClaytonAct(1914年)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
我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2、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经济性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T13
(1)固定价格协议
(2)限制数量协议(3)划分市场协议
(4)限制创新协议(5)联合抵制协议
◆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T14
(1)限制转售价格
(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
可豁免的垄断协议T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阻碍性滥用——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T17
(2)剥削性滥用——垄断低价、垄断高价
◆经营者集中
行政性垄断
具体来说: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分为: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表现形态:
(1)固定价格协议
(2)限制数量协议(3)划分市场协议
我国对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
表现形式:
(1)限制转售价格
(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
我国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可豁免的垄断协议:
利益衡量原则:
(1)必须符合法定的特定目的;
(2)能够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协议产生利益;
(3)为达到目的所必须采取的;
(4)不会完全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
我国可豁免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第15条★★(案例分析)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1)市场份额
(2)市场行为(3)市场效果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
(1)阻碍性滥用——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
(2)剥削性滥用——垄断低价、垄断高价
我国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第17条
经营者集中的利弊
1、经营者集中的合理性
产生规模经济效益;
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
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
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2、经营者集中的弊害
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
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损害消费者权益;
降低其他反垄断法规制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严格下,经营者集中行为成为规避反垄断的一种方式)。
3、经营者集中的方式
——经营者合并;
——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通过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行政性垄断
指定交易、地区封锁、限制跨地区招投标、限制跨地区投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
(2)知识产权(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特征:
(1)是一种商业行为
主体:
经营者动机:
谋求非法经济利益
(2)是以竞争为目的的行为
(3)是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般是个人的)
佣金:
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折扣:
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三)虚假宣传及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秘密性
(2)价值性(3)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商业诋毁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
(2)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誉为目的
(3)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3、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1)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进行诋毁
(2)通过交易相对人进行诋毁
(3)通过新闻、广告进行诋毁
(4)通过商品或服务的附属资料进行诋毁
经营者可能通过组织、唆使或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诋毁。
(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认定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权利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批评权、获得尊重权、隐私权、(有限的)后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3、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不作虚假宣传
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
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新增)
【T28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
【T24(修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T5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不得强制交易、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泄露和不正当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新增)
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4、惩罚性赔偿★★★
(1)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
T55—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广义,含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B、求偿主体必须是消费者;
C、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
D、经营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积极、消极欺诈);
E、消费者因受欺诈而购买商品或接受了服务(欺诈结果)。
注意:
法律并未要求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
1n+3n且3n≧500
n=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2)缺陷致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
T55—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B、求偿主体是受害人(不限于消费者);
C、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缺陷商品或服务;
D、经营者主观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E、造成了人身伤亡。
赔偿金额: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补充:
《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中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5、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
T43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条分析T44(新增)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4)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5)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修改)
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产品质量法
1、产品的含义及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含义: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有:
(1)建设工程(《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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