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及创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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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来源39
(一)抵押物风险39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41
(三)贷款操作风险41
(四)法律和政策风险42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措施43
(一)贷款申请环节44
(二)贷款审查环节45
(三)贷款审批环节46
(四)签订协议环节46
(五)贷后管理环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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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我国林地资源丰富,但既往产权不明晰、配套金融服务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林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以林权抵押贷款为重要表现形式的林地综合金融体系开始逐步形成,林权抵押贷款的产生不仅有效解决了林农资金运作难、抵押难的问题,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拓了新的信贷市场。
目前,我国福建、四川、云南、浙江等多个地区均已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已包括各类商业银行。
一、我国林业资源丰富
(一)林业资源分布范围广
截至2011年末,我国森林面积19545.22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49.13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7.2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20.36%,比1949年的8.6%净增11.76个百分点。
我国森林面积居俄罗斯、巴西、加拿大、美国之后,列世界第五位;
森林蓄积量居世界第六位。
从地域分布上看,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全国有林地面积18138.09万公顷。
其中,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西南的川西川南、云南大部、藏东南,东南、华南低山丘陵区,以及西北的秦岭、天山、阿尔泰山、祁连山、青海东南部等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相对集中;
而地域辽阔的西北地区、内蒙古中西部、西藏大部,以及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华北、中原及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森林资源分布较少。
按林种划分,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分别占52.41%和47.59%。
其中,公益林面积中防护林共8308.38万公顷、特种用途林1197.82万公顷;
商品林面积中用材林6416.16万公顷、薪炭林174.73万公顷、经济林2041万公顷。
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林地7143.58万公顷,集体经营林地5176.99万公顷,个体经营林地5817.52万公顷,分别占39.38%、28.54%和32.08%。
(二)林业资源产值不断提高
林业发展无论是在经济还是生态方面都具有潜在价值,这些价值可以为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物质保障。
2011年国务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指出;
2011年我国林地直接产出率达198元/亩,比2003年同比增长135.7%;
全国林业总产值3.0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24.32%,自2001年以来,林业产业总值的平均增速达到22.29%,全国集体林地27.37亿亩,森林蓄积量达45.74亿立方米,经济价值达数十万亿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户均拥有森林资源资产近10万元。
图表1:
2001-2011年林业产业总产值及增速变化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林业产业总产值为15545.50亿元,占全部林业产业总产值的50.81%;
中部地区林业产业总产值为6009.91亿元;
西部地区林业产业总产值为5772.06亿元;
东北地区林业产业总产值为3269.26亿元。
东部地区林业产业总产值的增速最高,所占比重也最大,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2000亿元的省份共有5个,分别是广东、山东、浙江、福建和江苏。
图表2:
2011年林业总产值超2000亿元的省份
二、林权抵押贷款已遍布多个地区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不仅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拓了市场,而且有利于降低其信贷风险。
随着林权证的发放到位、森林资源流转市场的建立、森林灾害保险业务的开展,投资林业的风险正在逐步降低,信贷安全系数大大增加。
在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为了真正将森林资源资本化,体现林权证的价值,林业部门与银行密切配合,大力推动了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快速发展。
从贷款地区看,福建省、江西省等近20个省市已陆续探索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
从贷款对象看,既有大型龙头企业,也有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
从开办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看,有国开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少数股份制银行,还有北京银行等多家城商行和大部分信用社。
(一)林权抵押贷款内涵界定
1.林权内涵
对“林权”内涵的界定是对林权抵押内涵与特征界定的前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权”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对其承包林地的开发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利用权等。
对于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则要根据取得的方式,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根据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林木所有权归结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在国有或集体的林地上已经生长起来的林木承包经营的,这些林木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林权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和森林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林木的用途对其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以获得收益。
在林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国家或集体有权与林地一起收回林木的经营权,而无须对经营人作出任何补偿。
另一类是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林权人营造的林木。
这一类林木虽然存在于林地之上,但作为土地上的定着物,它是独立的、区别于土地的不动产,可以独立进行登记,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在国家或集体收回林地使用权时,应当允许林权人继续享有林木所有权,或者根据林木的价值补偿林权人。
可见,在林权人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并不当然获得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
从上述两类林木所有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类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林权人即便通过采伐取得木材的所有权,其依据也来源于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非对林木的所有权,属于林权人对其承包林地使用、收益的一种形式,是林权的当然内容之一。
后者虽然归属林权人所有,但是其所有权是林权人通过行使林权,使用林地种植林木而原始取得的,属于行使林权的获得的收益,而非林权的直接内容。
2.林权抵押贷款内涵
林权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林权人(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载明的拥有或有权依法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至于林地上林木所有权是否一并抵押,则要看抵押合同的具体约定。
我国法律对在以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并未按以房屋和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规定设押林地上的附着物须一并抵押。
如果林权人对其承包经营林地上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所有权一并抵押,也可以单独以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因此,我们可以将林权抵押划分为两种形式: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形式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形式。
界定清楚林权抵押的内涵后,林权抵押贷款的内涵也就非常清楚了。
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从事林业产业种植、加工与经营的企业法人或个人法人,按照相关法政策法规的规定,用林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规定的拥有或有权依法处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共同作抵押,经林业管理部门确权、评估和办理登记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信贷品种。
(二)商业银行实施林权抵押贷款成效
1.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地区达20个
从我国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地区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福建省、云南省、四川省、浙江省、江西省、重庆市、山东省、黑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等林木资源丰富的省市,据统计目前已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省或直辖市近20个。
其中,福建省是我国最早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地区,目前该省无论在业务开展范围、业务模式创新、贷款投放量上都名列前茅。
截至2011年末,福建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银行近十家,全省新增各类林业贷款103.9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林权证抵押贷款新增11.3亿元,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新增10.7亿元。
继福建省之后,云南、浙江、四川、重庆四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声有色,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截至2011年末,云南全省16个州(市)96个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增加到13家,贷款余额达74.11亿元,同比增长25.61亿元,增幅达52.8%,居全国第一位;
全省16个州(市)中有15个州(市)共建立林权评估机构67家,建立林权抵押登记机构117个。
林权评估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并通过这117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流转林地779万亩,交易金额达24亿元。
2.各类型银行均涉猎林权抵押贷款
从参与林权抵押业务的债权人看,最早的时候只有与农业导向性相关的商业金融机构参与该项业务,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开行、农发行)、涉农性商业金融机构(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
从2009年农业银行涉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始,各类型商业银行也积极进军该领域。
图表3:
部分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银行
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工商银行
截至2012年一季度,工商银行云南分行林权抵押贷款4.97亿元,较年初新增1.08亿元
泰隆银行
截至2012年一季度,泰隆银行丽水区域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0余笔,贷款余额700余万,惠林通卡60余张
国家开发银行
截至2012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林业贷款787亿元,余额超过389亿元
山东省农信社
截至2012年一季度,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存量贷款148笔,余额2.3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6.07亿元
3.林权抵押贷款目标客户类型更丰富
近几年我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借贷方主要为林业企业和林业大户,普通农户相对较少。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普通农户所拥有的可抵押林业资源规模相对较少,导致以林权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成本过高而无利可图。
普通农户对于资金的需求仍然无法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得到满足,普通农民融资难问题仍需通过多种融资手段才能得以解决。
但是,目前各地正在通过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将普通农户汇总起来,形成规模后进行银行融资。
4.林权抵押贷款可抵押权利范围扩大
林权抵押业务开展最初,其抵押物主要是用材林的林地使用权。
发展至今,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已扩大到以下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处置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业务模式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运作模式
在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我国试点金融机构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创造了灵活多样的贷款模式。
但目前,我国各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较为常见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林权直接抵押贷款,主要是以林权证作为抵押物;
二是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该模式主要以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作为担保中介;
三是林权抵押创新模式,目前主要有“基地+公司+林农联保贷款+森林保险”、“订单林业林权抵押+企业担保”等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
一、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
(一)业务定义及特点
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是由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书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经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核发林木他项权证,银行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该模式的中间环节少,手续简便,林农融资费用少,借贷手续较完备。
目前,该模式是开展范围最广的模式,基本上开展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的地区及银行均会采用该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1.可适用对象广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林农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业,只要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林木资产抵押担保的,都可以申请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
2.可操作性强。
该模式的操作流程参照房产证抵押贷款,不需要全方位的进行重新设计,是全国各地推行林业投融资改革中最常见的、应用最广的一种贷款模式。
3.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
银行办理林权证直接贷款业务时,必须得到森林资源专业评估机构、林权管理中心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配合不力,如评估失真、随意给抵押标的物办理采伐证等,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隐患。
尤其是专业评估机构、林权流转平台、部门合作机制的缺位的地方,该种贷款模式的风险控制难度更大。
(二)林权证抵押权利范畴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目前,客户享有的可用于抵押及流转的林权证标明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林地的所有权(国家、集体);
2.林地的使用权(集体、企业事业、个人、其它组织);
3.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承包者);
4.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承包者)。
(三)目标客户准入
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主要适用于林权勘分规范,林地面积较大的林农贷款,而不适用于林地面积较小的林农进行贷款。
但是如果小林农通过联合多户林农共同担保贷款的话,银行也会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为其提供林户联保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
该模式的借款人要求必须是经工商行政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对于单位和个人用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的,需要提供林权证、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协议书、林权抵押合同、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2.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书;
3.以林农的林权抵押的,要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原林权权利人已死亡的,新林权权利人要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继承林权证明及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4.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四)贷款成本构成
目前,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的成本主要包括评估费用、保险费用、贷款利率三大类。
1.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是由于客户需要骋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而缴纳给评估机构的费用。
一般分为两种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分为六档:
一是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下差额计费率9‰-15‰;
二是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差额计费率3.75‰-6.25‰;
三是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差额计费率1.2‰-2‰;
四是5000万元至1亿元(含),差额计费率0.75‰-1.25‰;
五是1亿元至10亿元(含),差额计费率0.15‰-0.25‰;
六是10亿元以上,差额费率0.1‰-0.2‰。
(2)计时收费。
分为四档:
一是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为300-3000元/人/小时;
二是合伙人、部门经理为260-2600元/人/小时;
三是注册评估师为200-2000元/人/小时;
四是助理人员为100-1000元/人/小时。
2.保险费用
林木火灾险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准入条件之一,客户必须缴纳林木火灾险保险费用。
为减轻林农保险费用支出,一般银行要求林木火灾险投保金额为贷款本金上浮15%,保险费率为1.4%/年,保险费用/年=贷款本金×
(1+15%)×
1.4%,一年一缴,由银行代理保险公司收取。
3.贷款利率
部分银行的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计价,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不作调整;
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浮动利率计价,期限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的,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执行。
(五)业务流程
1.先与银行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除了商业银行外,还有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六)业务案例
广东省四会市和德庆县两地的农信社和农业银行根据当地农村金融业务的发展需求,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抵押担保难等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出“林权证抵押贷款”产品。
抵押贷款将林权等这些有价值的财产用作“担保抵押”,可以提高其作为债权抵押担保的可行性,增强贷款债权的安全性,从而激发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自2008年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业务在两个县(市)开展以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都增长迅速,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业务覆盖面提高较快,所取得的成效较为明显。
1.贷款操作流程
目前四会市和德庆县发放的林权证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者以种植3年以上林木(大多指“速生按树”)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持“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抵押贷款。
图表4:
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2.运作特点
(1)严格审查贷款对象,严格客户准入。
客户提出贷款申请后,信贷人员要“一看二审三选”。
一是看山林:
实地查看抵押山林的树龄、树种、相、经济价值、林地边界等情况,核对镇级林管站留存的林地档案记载,核实林地价值评估的准确性,防止出现高估现象。
二是审林权:
着重审核抵押人取得林权的合法性。
按照规定,林农林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估。
信贷人员通过深入村组,随机向若干村民进行调查,确认林权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三是选客户:
在客户选择上,做到点面结合,既要支持林业大户,又要支持一般农户,重点以林业生产经营大户为主。
(2)明确抵押担保物,特别是明确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以成材周期短、市场需求量大、单位价值高、容易流转变现的林木为主。
不得用作抵押的有:
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
生态公益林;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森木、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属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根据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特种用途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明确规定利率、期限和贷款额度。
对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定价,农业银行、农信社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贷款额度上,两家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金额基本一致,都规定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的50%。
在贷款利率上,农业银行执行由各行在利率制授权范围内,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结合同业竞争的情况,对风险较高的,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目前,农业银行现行做法是只发放3年期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5%-10%。
农信社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分3年期和5年期,分别按基准利率上浮40%-60%及60%-70%执行。
3.业务风险管理
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方式直接以林木、林地作为抵押,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难度和风险成本。
为防范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的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
第一,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加强相互间信息互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构建良好的信用平台。
第二,对借款人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政策,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
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涉林企业和个人,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实行通报、停贷、停发采发证等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协调林业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评估质量。
加强林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办理登记的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由乡镇林业站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监督管理,防止抵押资产因盗砍盗伐等人为因素而增大风险。
第四,在抵押期间,未经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意,林业部门对所抵押的林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以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利益。
同时,协调县(市)林业局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采伐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抵押山林优先采伐,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征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意后可以进行采伐,以实现分期归还贷款。
二、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模式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由于贷款门槛较高,已经无法满足林农的资金需求,林农希望银行能提供新的融资运作模式。
因此,福建、浙江、云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多地陆续创新推出了“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协会、林业信促会等中介机构,以林权反担保附加自然人担保形式”的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新模式。
该模式的具体运作方法如下:
农民通过森林资源先对其林木资产进行评估,然后与担保中介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将林权抵押给中介团体,然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及中介团体审查后出具的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中介提供担保;
在此过程中,中介机构会要求贷款人向其提供一名有相应担保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村干部)作为保证人,承担该贷款的连带责任;
由此,贷款人便可取得银行贷款。
如果中介机构担保的林农出现贷款逾期未还的现象,银行有权从中介机构的专项账户及相关责任人的任一账户直接划扣款项,用于偿还不良贷款。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和林农之间成立了一个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的中介机构(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协会、信用促进会等),林农将林木资产抵押给担保中介,中介为林农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自然人则为担保中介提供反担保。
该模式的运作有力的支持了林农信贷资金的需求,森林资源资产,真正把山上的活立木变成了优质资产,同时也释放了潜藏其中的巨大信贷需求。
(一)福建林业协会林权反担保贷款
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实验基地,福建省屏南县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协会+农户”的林权抵押反担保模式,以林业协会、信用促进会为担保中介,实行信用建设、林权抵押相结合,专为林农推介担保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
该模式不仅实现了商业化、社会化运作相结合,而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有效地防范了信用风险,降低了信用社的放贷成本,提高了其放贷意愿。
截至2010年末,当地银行通过林权抵押反担保模式,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近2亿元,支持林业开发近50000亩。
1.协会反担保贷款运作模式
(1)协会成立运作
当地金融部门顺应商业化改革,参与到林权抵押贷款中。
但是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比较特殊的抵押物,它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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