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业务知识应知应会词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722402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67.46KB
海关统计业务知识应知应会词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海关统计业务知识应知应会词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统计业务知识应知应会词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十八条)
11.海关统计处罚的依据: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二十一条)
12.全国海关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13.直属海关统计数据质量的职能管理部门:
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是本关区统计数据质量的职能管理部门。
(海关统计作业规范第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的签发时间:
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12月25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国令〔2006〕454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的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共有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二、业务统计
(一)业务统计工作制度及规范
1.海关业务统计定义:
是海关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海关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的反映,是海关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海关业务统计是海关内部统计,属于部门统计的范畴。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二条)
2.海关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
是对海关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海关业务状况,开展统计监督,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制定措施、指导工作、编制计划和行政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三条)
3.海关业务统计数据来源:
是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海关总署统一开发的相关业务分析系统以及业务现场的有关单证、记录、文书等。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四条)
4.海关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海关统计部门是海关业务统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统计司负责制定全国海关业务统计制度,会同海关总署其他业务部门研究建立海关业务统计指标体系;
会同海关总署技术部门统一开发、维护业务统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建立和管理全国海关业务统计数据库体系和业务统计管理系统;
指导、协调全国海关业务统计工作;
汇总、复核全国海关业务统计数据;
统一管理、公布全国海关业务统计数据,编制业务统计资料,为海关系统提供业务统计信息服务;
监督检查各级海关执行业务统计制度的情况。
各直属海关统计机构负责本关区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指导、协调本关区业务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各单位报送业务统计数据的工作;
汇总、复核、上报本关区业务统计数据;
编制本关区业务统计资料,为本关区业务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五条)
5.海关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及业务规范: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和业务规范。
包括:
《海关业务统计指标编码规则》、《海关业务统计指标解释》、《海关业务统计指标目录》、《海关业务统计指标间逻辑关系》和《海关业务统计重点指标经验值查控参数》。
海关业务统计的业务规范包括:
《海关业务统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和《海关业务统计指标需求书》。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八条)
6.业务统计工作机制:
全国海关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海关要建立统计部门与其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联系机制。
各级海关业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业务统计工作,并有具体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人员。
各级海关业务部门要为业务统计提取相关数据提供支持。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九条)
7.双重审核管理:
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的业务部门是同级业务统计数据的生成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业务统计所需的数据。
各级海关业务部门对报出的业务统计数据准确性负责。
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对业务统计数据实行业务部门与统计部门双重审核,业务部门对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送同级统计部门复核,统计部门确认无误后报送上级海关统计部门。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六条、第十条)
8.业务统计指标的确定及修订:
业务统计指标的确定有3种途径,一是由统计部门按照各级领导的要求设置;
二是统计部门根据海关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
三是总署各业务部门向统计司提交需求。
总署各业务部门如需要增加、删除统计指标或对统计指标口径进行修改,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综合统计司提交《海关业务统计指标需求书》;
如需实施临时性业务统计调查,要先商综合统计司,经核实其调查内容无法从现有统计数据中获得后,再通知各关上报所需数据。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及《海关统计》教材业务统计部分(第七章第二节))
9.业务统计数据的使用:
业务统计数据仅限海关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提供,要做到“数出一门”,各直属海关须经关领导批准,总署须经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海关工作秘密的海关业务统计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10.业务统计数据后期展现形式:
业务统计数据为业务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就必须按照“统以致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统计数据的后期应用。
1.加强业务统计数据的后期展示、完善展示平台;
2.加强以执法评估为方式的统计分析3.开展统计监督。
(《海关统计》教材业务统计部分(第七章第一节))
11.海关业务统计数据查询:
下级海关对上级海关的电话查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4节第一条)
(二)业务统计系统及操作
12.业务统计管理系统的组成:
海关业务统计管理系统由四部分组成,即微机端程序(含微机部分数据库)、数据采集程序(含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查询系统、数据展示平台。
(《海关统计》教材业务统计部分(第七章第四节))
13.海关业务统计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业务统计管理系统以来,经过近五年的业务和系统建设,各级海关已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追加、反馈更正的海关业务统计数据管理机制。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版前言)
14.业务统计数据库:
数据量大的海关可使用SQLServer数据库,数据量小的海关亦可使用Access数据库;
既可以采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在网上开展应用,又可以作为独立用户在单机上运行。
15.业务统计管理系统初始化设置:
初次使用业务统计系统需进行一些初始化设置,主要是系统数据库连接参数和文件目录的设置。
”使用的用户名:
WANG(大写);
部门:
01;
口令:
19991231。
(《海关业务统计操作手册》第2章第7节)
16.海关业务统计海关代码参数库维护:
1.海关代码参数库由总署统计司统一下发,海关的隶属关系由各关自行维护。
2.海关代码的变动,必须上报总署统计司备案。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6节第二条)
17.海关业务统计用户授权及操作权限:
操作员授权由各级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
系统管理、海关代码维护等系统维护功能由9级权限用户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权限见《实务手册》中的列表)。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6节第五条)
18.基础数据查询系统指标授权:
基础数据查询系统5级用户允许选择“输出”按钮,以Excel表形式导出显示的数据记录清单。
但输出记录不超过10000条。
3级用户只能浏览,不能导出数据。
(2005年海口培训《业务统计基础数据查询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19.海关业务统计规则库维护:
1.总署统计司统一下发的规则,各关只能对部门字段进行维护。
2.各直属海关自设的规则应先上报总署统计司备案。
3.各关自行添加的规则,不得与总署统计司统一下发的规则矛盾。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6节第三条)
20.海关业务统计指标间逻辑关系的编制规则:
当月数在指标代码前加“C”,上月数在指标代码前加“P”,1至当月累计在指标代码前加“A”。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六章第1项)
21.海关业务统计指标间逻辑关系的错误等级:
错误级别中“1”表示控制级错误,不得通过;
“2”表示警告级错误,需仔细核实,经确认后可以通过;
“3”表示提示级错误,仅表示有出错的可能性。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六章第5项)
22.海关业务统计经验值参数维护:
海关业务统计经验值参数由各级海关自行维护(《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6节第四条)
23.海关业务统计常用文件名:
1.上报文件YWTJ*.dat2.检查信息文件ER*.dat3.更正文件U*.dat4.自动提取数据文件AR*.dat5.反馈数据文件R*.dat6.恢复数据文件KR*.dat(综合《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7节第一条)
24.预录入数据库的记事本功能:
预录入数据中单一指标可保存多条记录,以起到记事本作用,但统计数据中,单一指标在指定海关指定年月中只能包括一条记录。
(《海关业务统计操作手册》第4章第1节)
25.业务统计计算机自动审查手段:
海关业务统计管理系统提供了四项计算机自动审查手段:
上报数据完整性检查、规则检查、经验值检查、统计数据整理。
同时,业务统计人员也可以通过查询及报表统计功能将过录表打印出来进行人工审查。
(综合《海关业务统计操作手册》关于数据审查的相关内容)
26.业务统计上报数据文件的生成:
业务统计管理系统中未上报前,上报文件可以重复生成。
(《海关业务统计操作手册》第51页“生成上报数据文件)
27.海关业务统计数据更正:
1.数据汇总前,数据更正应在预录入数据库中执行。
2.数据汇总后上报前,数据更正必须在统计数据库中执行。
3.数据上报后,数据更正必须在统计数据库中执行,并由统计部门生成更正文件。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第4节第二条)
28.数据更正记录的产生条件:
1.使用“月度数据维护”功能,对统计数据库中已经上报的月度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增加操作。
2、本月上报后再追加下级海关更正文件。
3、使用“置月度数据审核标志”功能,对统计数据库中未添加审核标志的记录,补充添加审核标志。
(《海关业务统计操作手册》第53页,生成更正数据注意事项)
29.业务统计系统的图表功能:
系统提供4类报表和2类图表:
4类报表分别是“月度常规报表”、“关别排序报表”、“指标查询报表”和“指标排序报表”;
2类图表分别是“关别构成图”和“指标趋势图”。
其中“月度常规报表”和“关别排序报表”允许一般用户按照报表设计规范直接确定报表格式、设定数据来源,最终的报表输出结果灵活多样,可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
30.业务统计数据资料:
目前主要有《海关业务统计快报》、《海关业务统计月报》、《海关业务统计季度排序表》和《海关主要统计数据》4种。
其中前3种刊物除纸质印刷物以外,还可以在综合统计司网站中的“业务统计数据”栏目以及数据展示平台中查阅。
(三)业务统计指标体系
31.海关业务统计指标编码位数及构成:
海关业务统计指标编码采用十七位数字。
由“统计项目”和“统计分组”两部分组成。
第一至八位数为统计项目编码,第九至十七位为统计项目分组编码。
海关业务统计指标体系的类与分类只是为了查找方便以及指标分类管理需要而设,统计项目才是代表一项可以量化的海关业务工作。
(《海关统计》教材业务统计部分(第七章第二节)及《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三章第1段)
32.海关业务统计指标编码规则:
(一)统计指标按树型结构展开;
(二)同一分组内的项目互斥,不交叉,不包容,它们之和等于1(缺省部分用其他补充,其他统一编码099或199);
(三)每一统计项目的分组一、二、三之间存在上、下层关系,上下层之间遵循上层等于下层之和;
(四)不同统计项目之间的关系通过规则库和经验值库来反映;
(五)每个统计指标包含两个数量,原则上“数量一”用于数量,“数量二”用于金额。
(六)各关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统计指标,其自定义指标类编码从80至89。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三章第三项)
33.数据来源标志:
“数据来源”有3个标志值:
“”、“A”和“B”。
标志为空,表明该指标为手工采集录入;
“A”为自动采集数据,表明该指标数据每月由统计司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内统一提取,并经各级海关接收审核后上报,;
“B”反馈数据标志,表明数据由总署统一采集,反馈各关。
目前,稽查数据、海关税收缴库数据、缉私数据属于这类数据。
(《海关统计》教材业务统计部分(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
34.指标屏蔽标志:
“指标屏蔽”有两个标志值:
“”和“D”。
标志为空,表明该业务统计指标未被屏蔽;
标志为“D”,表明该指标已被屏蔽,不能正常使用。
(《海关统计》教材业务统计部分(第七章第二节))
35.指标类别标志:
“指标类别”有两个标志值“”和“L”。
标志为空,表明该业务统计指标数据只统计本期(即当月)数,为时期数;
标志为“L”,表明该业务统计指标数据统计截止当月累计数,为时点数,对这种指标,将各月份的数据累加无意义。
36.货运量指标:
报关单结关日期在统计时间范围内,根据统计报关单中的毛重和统计美元值的汇总数。
列入货运量统计的必须是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即对运输方式和监管方式都有限制(其中运输方式代码仅限“2”、“3”、“4”、“5”、“6”、“9”)。
例如“来料深加工(0255)”及“留赠转卖物品(9839)”等贸易方式,由于属于非实际进出境货物,故不列入“货运量”统计。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1节“01010001货运量”统计口径)
37.集装箱指标:
指一种特制的全部或局部密封,坚固而具有永久性,可供一再使用的将货物预先装入用于运输的一定规格的货箱(不包括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密封箱式货柜)。
作为装载、运输货物工具的集装箱才列入统计,不包括进出境时作为货物向海关申报的集装箱。
按国际标准,每二十尺标准规格制成的集装箱为一个标准箱,非标准箱的集装箱数量,按标准箱折算。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1节“01010002集装箱(标准)数量”指标解释)
38.核销转关申报单份数指标:
指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接收监管的转关货物申报单并反馈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的转关货物申报单份数。
为避免重复统计,进口为指运地海关核销的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列入进境地海关统计;
出口为出境地海关核销的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列入启运地海关统计。
二次转关列入统计。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1节“01010007核销转关申报单份数”指标解释)
39.监管转关货运量指标:
指口岸海关监管的转关运输货物重量,依据进出口转关申报单统计,货物重量以“毛重”计。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1节“01010008监管转关货运量”指标解释)
40.来自关境外和去往关境外船舶指标:
是指直接来自或去往境外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
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出境地海关统计,在同一口岸直接进境后又直接出境的,应按“来自关境外”和“去往关境外”各统计一次。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1节“01020001运输工具——船舶”指标解释)
41.企业备案管理指标:
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报关员档案表中提取年审合格且不为临时企业的企业和布控标志不为“2”、“3”、“8”、“9”、“D”的报关员。
统计截止到统计终止时间的所有备案企业的数量和报关员数量。
该指标为自动采集指标(《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1节“0103企业备案管理”采集口径)
42.备案加工合同指标:
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件、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加工合同。
包括以下几种:
不开设台账合同:
从合同数据库中提取审批日期为当月,台帐关系中无记录、手册号首位代码为“B”或“C”的手册,累计手册数及合同备案金额。
空转合同:
从合同数据库中提取审批日期为当月,台帐保证金金额为“0”且保函额为“0”,手册号首位代码为“B”或“C”的手册,累计手册数及合同备案金额。
实转合同:
从合同数据库中提取审批日期为当月,台帐保证金金额不为“0”的合同(即保证金合同)或保函金额不为“0”的合同(即保函合同),且手册号首位代码为“B”或“C”的手册,累计手册数及合同备案金额。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2节“02080003备案加工合同(纸质手册)”采集口径)
43.超期未报核合同指标:
指超过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未向海关保税部门申报核销的合同数。
其中本年度/去年度/前年度的分组分别指本年度/去年度/前年度备案的手册。
该指标为时点数指标(《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2节“02080008超期未报核合同”指标解释、统计口径)
44.经批准内销征(补)税指标:
经批准内销征(补)税税额是按现场代码,取税单库中开出税单日期在当月内,根据不同的报关单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以手册号不为空的记录,分别统计关税、代征税。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2节“02080009经批准内销征(补)税额”统计口径)(根据署加发[2005]505号文修订)
45.保税仓库管理指标:
《实务手册》上并未明确以上口径,但手册编号中(第2-5位)为保税仓库注册海关,是实际上对保税仓库实施管理的部门,而“保税仓库管理”统计关别应与“保税仓库注册”保持一致。
(综合《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2节“0221保税仓库注册”、“0222保税仓库管理”相关内容)
46.进口重点管理物品的汽车定义:
指审批时间在统计时间内的经批准予以免税的进口汽车,由办理审批手续的海关统计。
(《海关业务统计实务手册》第四章第3节“04030001汽车”指标解释)
三、贸易统计
(一)制度方法
1.列入对外贸易统计的商品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列入对外贸易统计的商品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实际进、出一国的国境或关境;
改变一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海关统计实务手册》第二章)
2.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范围: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进出口货物的部分统计项目: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三)经营单位,(四)贸易方式,(五)运输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
4.海关统计商品分类依据:
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自1992年起,改为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采用8位数编码结构。
(《海关统计实务手册》第三章)
5.进出口商品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进出口商品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分为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共10章。
(《统计实务手册》第9章)
6.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7.《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类、章数: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8.海关统计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9.经营单位的概念:
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是指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对外贸易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10.经营单位代码的分组原则:
经营单位按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分组,在基本行政区划内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分组。
11.经营单位代码的结构:
经营单位代码采用10位数字,1-4位数为进出口企业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数为经济区划代码,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第7-10位数为顺序码。
12.经营单位代码第5位数的含义:
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代码第5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1”表示经济特区,“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表示保税区,“5”表示出口加工区,“6”表示保税港区,“7”表示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
13.经营单位代码第6位数的含义:
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代码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不作统计用),“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关 统计 业务知识 应知应会 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