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资料安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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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
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1.事故调查应: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12.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
鼓
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
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
4.自2007年12月9日施行
《劳动法》
1.劳动合同内容:
①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合同的责任
2.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
①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②不能胜任工作③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破产裁员,应提前30日告知员工
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7.国家实行: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延长工时,每
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得超36小时。
8.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报酬
9.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未成年工指年满16未满18的劳动者
1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
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
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产假不少于90天
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17.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18.
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起
6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在收到申请的
60日
内做出。
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
15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起1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试用期不超6个月。
合同
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
1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
解除劳动关系后竞业限制期不得超
2年
6.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欺诈胁迫;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
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
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政府公布平均工资
3倍的,
经济补偿标准为政府公布平均工资的
倍支付,向其支付的最高年限不超
12年。
9.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保存
年备查
10.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中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万元
1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13.非全日制用工:
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24小时。
1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
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15天
15.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
《消防法》
1.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审核不合格,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2.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3.修路及停电、停水、阶段通讯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4.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5.下列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企业;
③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消防队远的企业;
⑤距离消防队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的管理单位
6.消防安全检查做到:
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7.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环境保护法》
1.环境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2.不服处罚决定,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接到
复议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3年
自1989年12月26日实施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9日内完成。
2.
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自2001年4月2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施工措施备案
2.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将资料备案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设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线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
7.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验收合格起
30日
内,向有关部门登记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教育
9.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险,意外险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自2004年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许可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颁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日起
45日内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期满前
3个月办延期。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有效期届满时不再
审查,延期3年
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等,应在变更后
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
1.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伤的;
③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去的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
2.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年,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亲属)和单位。
事
实清楚、权力以无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
15日内做出决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个伤残等级,最重
1级。
自理障碍分为
3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抽
3名或5名组成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
60日做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
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可再次申请鉴定
6.劳动能力结论做出起1年后,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
7.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延长超12个月
8.生活护理费用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支付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9.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
重大事故
30-10
100-50
1亿-5000万
较大事故
10-3
50-10
5000万-1000万
一般事故
3↓
10↓
1000万↓
1.自事故发生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发生起7日内,上万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期不得超过60日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延长不超过30日
4.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建设行政处罚规定》
1.行政处罚包括: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
④停业
⑤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⑥其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损失
锅炉
压力容器、管
客运索道、大
其他
道有毒介质
型游乐设施
泄漏
高空滞留
特别重大事
30↑死亡
600兆瓦以上
造成15
万人
100人以上且
故
/100↑重伤
锅炉爆炸
以上转移的
时间在48小
/1亿经济损
时以上的
失
死亡
/100-50
重伤
锅炉中断运
-5万人转移
时间在48-24
/1亿-5000
行240小时
小时
万经济损失
以上
锅炉、压力容
造成5
万-1
滞留人员12
起重机械整
/50-10
器、压力管道
万人转移
小时以上
体翻覆
/5000
万
爆炸
-1000万经济
3↓死亡/10
造成1
客运索道高
电梯轿厢滞
↓重伤/1000
-500人转移
空滞留人员
留人员2小
3.5小时-12
时以上;
起重
小时;
大型游
机械主要受
乐设施高空
力结构折断
滞留1小时
或起升机构
-12小时
坠落
单位罚款
主要负责人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200-50万
上一年年收入60%
50-20
上一年年收入
40%
10-20
30%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等,变更后30天内办理变更或注销
2.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就3个月内开工,因故中止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起1个月内报告。
众智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颖宝原发证部门核准
3.保修期限:
①民用于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
②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1年
③采暖与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④室外上下水及水区道路的等市政工程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①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2.报告事故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特种作业考核收到申请材料起
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考核结束后
10个
工作日公布成绩,公布成绩
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证书有效期
2年,期满前
3个月办理
复核,符合合格的有效期延期
2年。
收到延期复核资料起
5个工作日做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或1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
特种作业上岗前不少于3
个月实习操作,指导人员需持证且从事工作
3年↑
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24小时
6.
生产单位应急预案应至少
3年修改
1次
7.
暂扣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不超
6个月
8.暂停产停业不超6个月
9.扣押、查封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0.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期30日内办理完毕,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
11.危险较大工程的专家要求:
①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禁②从事专业工作15年或有丰富经验③高级职称
12.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3.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
场带班
14.三超一改:
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15.2011年1月1日起,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16.房建工程监督检查程序
基础施工阶段:
①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3米时和顶板浇筑前
②人工挖孔桩工程进行
50%时
③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
主体施工阶段:
①高大模板工程砼浇筑前
②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
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
③10层以上房建工程,除②以外,海英在每完成
10层时分别进行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①10层以下,完成装饰工程
30%和70%时
②10层以上,完成装饰工程
30%、60%和90%时
③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完成
④外脚手架拆除前
17.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程序:
①工程开工1月或完成工程量15%时
②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70%时
③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18.安全抽查的规定
①6层以下(含6层)房建抽查不少于
2次
②6层以上房建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
③市政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
19.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培训考核
20.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在检测合格后30日内到安全监
督机构登机
21.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情况①抽查2次及以上低于70分②抽查综合得分低于70分③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时,工程已完工的
22.文明综合评价合格的条件为抽查综合得分在70-79分,优良的条件为抽查综合得分在
80-100分
23.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24.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5.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60%计
26.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27.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
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
28.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的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良好信用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整改
有效的,公布期限最少3个月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特级资质
一级资质
二级及以下
总承包资质
不少于6人
不少于4人
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资质
3↑
2↑
劳务分包资质
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1万㎡↓
1万㎡-5
万㎡
5万㎡↑
建筑、装修工程
1↑
3↑(按专业配)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5000万↓5000万-11亿↑
土木、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1↑2↑3↑(按专业配)
专业承包单位至少配1人。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1名;
50-200人应配2名;
200人↑应配3名,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5‰
《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一、三级教育:
公司、项目、班组
二、企业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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