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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务稽查到来时,一定要问清楚稽查的目的,从而根据税务稽查原因确定应对措施。
一般来说,当地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风险指数较低,应该想办法将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领导批示、有人举报和专项检查的风险指数较高,一旦出现状况,对企业的伤害比较大。
了解税务稽查局的想法很重要。
认为企业都有问题,这是税务稽查局的一种思维方式。
税务稽查考核指标之一是选案准确率达到95%以上,这意味着税务稽查局所选的100个企业中最多只能有5个没有问题。
2.案例解读
排行榜问题
图1榜上有名
如图1所示,漫画中的人物“您上了福布斯排行榜了”,紧接着税务局就开始来调查了。
作为税务局,所评估的部分信息可以被理解为模糊信息,也就是上榜之后,意味着财富值很大,成为税源大户后,就会被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和稽查对象。
如201X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八大房企总裁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包括潘石屹、任志强等。
直接查办问题
【案例】
黄光裕案件
201X年,财富排行榜首富、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被判刑14年,与其他三人一
起共被罚款11亿元。
该案件最早的源头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
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点名对国美、苏宁、大中进行查账。
税务局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美从其他厂商买来电器,厂商开据发票后,要求国美在90
天内申报抵扣,但是国美没有这么做,而不要发票抵扣联就意味着隐藏相应收入。
于是,国美被厂商举报。
同时,国美没有对外披露涉嫌隐瞒销售收入,税务局进来检查这一重大消息。
受相关报道的影响,国美电器股价当日大跌9.33%。
国美随即以声明的方式否认隐瞒销售收入。
最终,国美还是被查出多种罪行,黄光裕被判刑14年。
从纳税角度讲,与中石油相比,国美电器不属于纳税大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办这种小企业,是有其他原因的。
而黄光裕所想到的只是国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比较严重,所以只是召集全国财务人员,分兵把手,多头应对,把它当作普通的税务稽查应对。
作为企业管理者,对这种情况应高度警惕,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是查账补税。
此案件的真正原因是黄光裕案件牵扯到很多腐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要从税案入手,打击相关腐败案件。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只有三种情况: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督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交办的案件一般都是个案,对于小企业的查办基本可以排除;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比如审计署对企业进行整体审计之后,发现需要补税款,移交到税
务局,这种情况也不多;
第三,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这是典型的领导批示。
全国税务稽查人员共有十万,受最高级领导批示,全民动手。
从这个案件可以得到两个教训:
第一,当税务总局直接下文件查办时,一定要清楚这不是简单的税案问题,应该将其上升到更多的层面考虑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家,应该将领导批示列为最高级别;
第二,作为大型企业,财务基础和思维方式要跟进,避免出现增值税发票的滞留问题。
滞留票问题
北京三家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大案
因虚开近两亿元的增值税发票、偷税201X余万元,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
限公司(五洲)、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华康)、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惠康)的法人代表、副总以及财务人员等19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三家公司也被处以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最初的线索是,201X年五洲亚泰公司一张经过认证而未抵扣的大额增值
税“滞留票”,从而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怀疑、重视,由此开展了进一步的审查。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公司主管人员王占立、王峰、赵
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
财务人员王桂萍判处有期徒刑19年、王二兰有期徒刑15年、刘秀敏有期徒刑15年;
五洲公司有时帮助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办公室人员王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恒宇华康公司工作仅七个月的财务人员林双浮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张小小的“滞留票”引起一起领导批示的大案,使税务和警察联合办案。
可见,现在税务总局信息化第程度相当高,用发票套现金的风险非常大。
所以,作为企业的财务、职业经理,一定要考虑风险,要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考虑和研究。
业务流程问题
诺基亚遭举报毫发未损
诺基亚被经销商举报,经销商在向国
税总局提交的举报信中称,诺基亚向经销
商收取窜货的“罚款”,只有罚款通知书而没有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销商还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到商务部、税务总局举报,声音非常大,消
息登上了媒体的头版。
由于诺基亚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业务流程非常完善,有一套针对举报应急预案,最终毫发无损。
窜货罚款是指,当诺基亚手机确定必须在北京卖时,如果在天津发现了这部手机,抓到以后直接罚款。
按照经销商举报的概念,只要不开发票就是偷税,这是不合理的。
例如,北京很多商场都是上市公司,顾客买东西不要发票只要购物小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场就不交税。
诺基亚对危急事件的处理,有值得借鉴的经验。
图2诺基亚的业务流程
如图2所示,诺基亚、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三球模型的结构设计本身就能抵御风险。
一般来说,很多企业都希望从上游到下游全是自己的人,但是诺基亚不是这样,诺基亚只和供应商打交道,把货卖给供货商,供应商是不许卖货的,经销商在供应商处买货,经销商是卖货的。
发现窜货现象后,诺基亚只罚供应商。
对于罚款,供应商不会自己买单,而是从经销商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所以,当经销商上诉时,诺基亚以与经销商没有业务往来为据,安然无恙。
另外,诺基亚不是单独收罚款而是直接将钱扣掉,按照中国法律,这并不需要开发票,不属于偷税行为。
联合办案问题
“一网打尽”
201X年6月,某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某美容院只开收据不
开发票,隐匿收入,引起了稽查局领导的注意。
原来,早在201X年,主管税务所曾对该美容部实施过纳税评估,但整个评估
工作却因一次“意外”而最后不了了之。
据当时的评估人员回忆,评估工作是在该美容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的。
但在评估过程中,办公室突然断电,从室外跑进一人将其办公用的一台电脑砸坏。
美容部人员声称是他们得罪了“黑社会”,导致他们的经营场地、营业设施受到这一突发性破坏。
而恰巧是被砸坏的电脑里保存有大量的经营性电子资料,由于发生了“意外”,所以他们仅能提供有限的纸质资料。
后评估人员将其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税务所征管资料进行比对检查,未发现疑
点,该评估不了了之。
鉴于201X年的那次“意外”,稽查人员进场前制定了周密的检查方案:
邀请
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对取证过程全程公证、为防范意外,提请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介入、邀请计算机专业人员现场搜索、恢复、复制、拷贝相关电子资料等预案。
在该美容部办公场所,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稽查人员、经侦人员迅速控制
住了财务资料和经营用电脑设备,计算机专业人员通过设备检查、查找到与经营有关的电子数据,一一对应复制拷贝到全新的两个U盘上,完整采集了美容部的电子资料,并现场封存一个备份原始数据,一个用于检查取证。
上述案例中,该美容院在第一次的调查中,由于特殊情况蒙混过关,但是其并没有在以后严格自律,最终在公证处、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合办案中被调查处问题。
模糊信息问题
图3效益不好
如图3所示,企业说效益不好,但税务局看到的是效益很好。
税务局判断企业效益好坏的依据,不仅包括数据,还根据一些明显的变化。
例如,企业老板过去开着桑塔纳,现在改开奔驰。
所以,数据既来自企业的报表,同时也来自于模糊信息。
信息化问题
国税、地税共用数据,可以分析出很多情况。
现在税务稽查已实现信息化,但大量财务人员仍处于人工思维,需要提升能力。
所以,财务人员要适应当地形势,如果只盯着自己的账簿,就会出现问题。
图4税务局的信息化
如图4所示,整个纳税评估的信息化过程包括前期准备、确定评估对象、个案分析、约谈、评估结论、评估复核六个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的纳税评估体系和指标是不同的。
税务局想法问题
篇二:
走进税务稽查(案例)
走进税务稽查、了解税务稽查
——从典型案例“油是如何变成煤的”说起
稽查同税政是根本不同的领域,税收政策是“所见即所得”,是对经济业务本身的事实无疑义情况下,从而进行的税政判定;
而税务稽查的核心则是调查取证,是对经济业务事实本身的质疑。
一个好的稽查干部,要深深烙上“有罪推论”的概念,大胆假设,小心取证,检查环节只有“有罪推论”,才能逐步提高对案件的敏感性,审理环节则要“无罪推论”,保证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
税务稽查办案的过程是异常丰富多彩的,以下虚拟检查案例仅说明浪花中的一角,本案例目的不是案例本身,而是意在展现税务稽查办案的“资金流”突破,“物流”夯实证据、“运输流”固定证据;
意在展示税务稽查办案“分析推理“、“外调检查”、“账目检查”“询问调查”等手段;
意在帮助企业朋友了解稽查,走进稽查。
其中数据均为虚拟,请勿对号入座,然而所有手段与事实又均为本人亲历。
案例:
A煤炭公司主要从山西和内蒙古购买煤炭,销售到山东某大型水泥厂,201X年6月,稽查局派张税官和王税官对该企业201X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税务稽查。
检查情况如下:
一、案头分析
1、进项比例分析
发现该企业201X年进项税额组成情况为购买煤炭进项税为31%,购买柴油的进项税占总进项税额比例的68.5%,其他进项税占0.5万元。
分析:
煤炭经销企业装煤的装载机以及运输煤炭的卡车均耗用柴油,因此煤炭经销企业购进油品从逻辑上是没问题的。
但是煤炭企业的主要进项税额不是煤炭,绝大部分是柴油,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面对如此之高的柴油进项比例,检查人员不禁感慨:
买得是油,卖的是煤,柴油是如何变成煤炭的呢?
难道该企业真的能用这么多柴油么?
从进项比例中分析,该企业取得虚开的柴油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可能性较大。
2、购销煤炭客户分析
经过分析,发现该企业购进煤炭三分之一的比例是从山西盂县的几个国有煤炭公司购进,均取得了专用发票;
三分之一的煤炭从内蒙古“巴彦卓尔“市购进,取得了普通发票;
三分之一没有取得发票,为“白条煤”;
该企业销售煤炭90%销售给山东某大型水泥厂,10%的煤炭销售给企业煤炭销售公司,全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1:
目前煤炭市场为“卖方市场”,购买煤炭能买的着就不错了,因此从小煤矿买煤无法强求卖方必须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三分之二的购进煤炭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销售煤炭却全部开具专用发票,单纯煤炭的销项减去煤炭的进项,应纳增值税巨大。
即:
买煤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卖煤却必须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客观上企业有可能想办法“找票”,因此接受虚开柴油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增大。
分析2:
该企业从内蒙古购进大量煤炭,均开具普通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调核实。
然而在尚未启程到内蒙古时,检查人员在网络上发现,“巴彦卓尔”市并不存在,内蒙古只有“巴彦淖尔”市,原来企业取得的假票制作粗糙,发票监制章居然将“巴彦淖尔”刻成了“巴彦卓尔”。
下
面的问题就变得简单了,检查组远赴巴彦淖尔,顺利取得了虚假发票证明。
分析3:
A煤炭公司90%的煤炭销售给大型水泥厂,虚开的可能性较小,而10%的煤炭销售给其他煤炭销售公司,业务异常,有对外虚开的嫌疑。
二、检查过程
(一)购油资金流检查
经核对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发现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有这样一种现象,例如:
201X年9月2日,对账单显示通过网银从其他人员的个人银行卡汇入公司300万元,这300万元立即汇入了石油公司,资金汇入煤炭企业时,不记账,形成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而汇入入石油公司时,记账,借:
库存商品——柴油,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并取得购买柴油的专用发票抵扣。
A公司的对账单显示,居然有30笔业务是同时、等额资金“汇进汇出”,这是接受虚开发票的典型征象。
经对企业法人代表询问,其声称,汇入公司账号上的资金本就是公司自身资金,为了怕账号被法院查封,因此公司账上不敢存钱,购油时本公司出纳将资金汇入公司账号,同时支付石油公司购油款,因为该款项本就是公司自有款项,因此汇入公司账号时没有做账。
经过核查,购油资金的确为出纳打入公司账户,看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说法可以自圆其说,但是检查人员并未轻信,而是立即到银行调取了出纳的对账单,发现出纳的资金是其他人通过网银汇入的。
例如,9月2日,其他人通过网银汇入公司出纳个人银行卡300万元,同时,出纳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煤炭公司同时将资金汇入石油公司,即购油资金实际是公司外的其他人所有。
由于以前年度网银记录,只有省行有保存,为了弄清楚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检查组在省农行的配合下取得了其他人的网银记录,对比企业工资发放表,并进行询问,锁定这些人不是公司的职工,资金不属于公司所有。
原来煤炭企业为了应付稽查资金流入加了一层“防火墙”而已。
面对检查组取得的证据,其法人代表无言以对,改口说这些钱是借其他人的,由于会计失误,未对汇入资金记账。
检查组要求传资金提供人到案,并提供借款收据,企业既无法传所谓的资金提供人到案,也无法提供借款收据,无法自圆其说。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购油资金并非企业所有。
对于接受虚开发票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资金流,我们经常说:
“企业的合同是虚假的、企业的账簿是虚假的,企业的一切都有可能是虚假的,只有资金流的轨迹才是真实客观的”,因此检查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案件,抓住“资金流”不放松是突破的首要思路,否则办案思路就可能走弯路。
结合前期收到的举报信,检查组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做了勾勒:
社会上一些加油站购买柴油不要发票,而煤炭经销企业需要柴油进项发票,形成了社会加油站“要油不要票”,煤炭公司“要票不要油”的情况,一些“票贩子”因此将其串联起来,一方面将资金汇入煤炭公司账户,通过煤炭公司汇入石油公司对公账户,以满足石油公司必须票、款一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凭借煤炭公司出具的委托提油及领取专用发票的介绍信,安排社会加油站提油,并每吨降价50元,大约占1.5%的比例,同时将专用发票卖给煤炭公司收取5.5%左右的手续费,这样17%的进项税就被三方瓜分,社会加油站取得了1.5%的利益,煤炭公司取得了11.5%的利益,而“票贩子”取得了4%的利益。
这就是虚开发票案件中注明的“票货分离”模式。
通过资金流核查,证据表明购油资金非本公司所有,因此柴油不是煤炭公司购进的,但是仅仅凭借资金流证据,证据并不完善,因此在虚开发票案件中,资金流是突破口,而物流则是定案的关键,没有物流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石油公司曾经有一段时间开票秩序非常混乱,A公司汇入款项,只要出具委托付款函,就可以将专用发票开具给B公司,石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后,石油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最重要的制度是“票、款必须一致”,只对汇入购油款项的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从而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在该案件中无责任。
然而,为了应付对石油公司的规定,“票贩子”又采取了以上的“资金流”虚假结转手段。
(二)柴油“运输流”检查
柴油属于特殊商品,运输柴油必须是在消防部门备案的油罐车,检查人员首先核查了该企业账目,确定账簿中无油罐车固定资产,也没有租赁油罐车的运费发生。
那么柴油是如何从石油公司运回煤炭经销企业呢?
检查人员采取了以下检查手段:
第一,询问检查。
该企业法人代表和业务人员声称,从山东购买的柴油是均石油公司配送上门的,因此没有运输柴油的费用发生。
在本省购买的柴油是在石油公司门外临时雇车,以现金结算运费,由于会计水平原因,此项运费没有记录在账目上。
第二,外调检查。
针对从山东购买柴油均是石油公司配送的说法,检查人员立即到山东进行了外调,所有的石油公司均出具证明,除了电厂等特殊单位外,所有的柴油销售一律自提,根本没有配送,目前全国的石油公司也均是这种情况。
石油公司出具的“被查A企业购买柴油全部是自提”的证明,证明企业做伪证,柴油根本没有运回煤炭经销企业。
第三,深入调查。
关于临时雇车的说法,检查人员责成企业提供油罐车主的联系方式,并传唤做询问笔录。
油罐车主李某自称某年某日收取了现金,通过某某高速公路路线为煤炭公司运输柴油。
检查人员一是,,比对石油公司柴油出库登记的车号,发现石油公司登记的柴油出库车号根本不是油罐车主拥有车辆的车号;
二是,通过调取高速公路的录像记录,高速公路公司出具证明,该油罐车在自称拉油的时间根本没有上高速公路。
在检查组声称要追究油罐车主作伪证责任的压力下,李某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承认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为朋友圆谎,根本没有为煤炭公司运输油品。
总结:
通过以上检查手段,彻底固定该煤炭公司根本没有运输油品,接受石油公司油品的专用发票很可能为接受虚开。
(三)柴油储存方式检查
柴油是液态的,必须有储存的油罐,该企业法人代表声称租赁赵某的油罐两个,每个油罐储存量为40吨,合计80吨,并出具了租赁合同。
检查人员检查发现:
1、未支付油罐租赁费。
企业账簿上虽然将租赁费预提,但是没有实际支付,很可能存在租赁虚假的问题。
2、单日提油量比对。
检查人员对石油公司的提油台账进行了比对分析,该企业最多的一天提取油品400吨,有多天提取油品都超过了100吨,而企业自称的油罐容量只有80吨,显然提油量和罐容明显不符。
总结:
如果说没有实际支付油罐租赁费还只是属于疑点的话,单日提油量与自称罐容明显不符,违背了一般的客观规律,可以作为柴油储存方式虚假的证据使用,从而证明该公司根本没有油品储存能力。
(四)油品耗用检查
A企业自称租赁了30台卡车运输煤炭,购买的柴油用于这些卡车加油,并提供了30个租赁合同和明细加油记录。
但是检查人员核查,发现以下问题:
1、租赁合同与市场常规不符。
租赁合同中注明每台卡车每月的租赁费为4000元,租赁费在年底一次支付,企业账目中每月均作为预提费用计提了租赁费,但是未实际支付。
而当地市场上一辆卡车的月租赁费至少要1.2万元以上,且均为预付租金,租赁合同内容同市场常规明显不符。
经过询问,企业法人代表也承认,租赁合同的确不符合常理。
2、重复租赁车辆。
经过仔细审核30个租赁合同,发现居然有11辆车的车号与其他被查煤炭经销企业租赁的车号重复,虽然不能证明究竟是那一个企业虚假租赁,但至少是重大疑点。
3、租赁车主无法到案。
检查人员责令企业将租赁车主叫过来接受询问,但是车主均不能到案接受询问。
4、加油记录虚假。
经过仔细核查企业提供的加油记录,发现该企业的加油记录多处不符合常理,例如,车号为XXXX的一辆车,201X年11月1日1天内两次分别加油2900多升,行驶路线一为从满城经内蒙古到山东,运输里程3327公里;
行驶路线二却变成了从满城经内蒙古到青县,运输里程3320公里,且这两次签名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一辆车一天两次加油共5811升,由不同的人驾驶跑不同的地方6647公里,明显作假。
企业加油记录中一辆车每天加油几千升、单日提油量远远超过油罐容量、未支付油罐租赁费、未支付车辆租赁费等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能称之为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推翻的,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为证据。
因此,这些被称为“疑点”的证据可以作为稽查定案的辅助证据使用。
(五)对外虚开取证分析
A公司自身为煤炭经销公司,又将10%左右的煤炭销售给其他煤炭经销公司,与市场常理不符,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检查组继续以“资金流”进行突破。
1、奇异做账组合。
核查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有资金回流现象。
例如,201X年10月12日,A公司销售煤炭给B煤炭公司,记账,借:
银行存款1170万,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同日企业将1064.7万元借给法人代表的媳妇儿,记账,借:
其他应收款——法人代表媳妇儿1064.7万,贷:
银行存款1064.7万。
类似的记账组合多次出现,而且“其他应收款”从未归还过。
2、资金回流取证。
检查组立即对法人代表媳妇儿的个人银行卡进行了核查,发现该笔款项同日转入了一个银行卡,经核实是转入了购买煤炭并接受专用票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卡。
从而证明,A公司并未实际收取售煤款项,1170万和1064.7万元的差额为企业对外虚开的手续费。
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由于市场上柴油进项发票为5.5%左右的手续费,而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则在9—9.5%左右,A公司既然能够取得低手续费的柴油进项进行抵扣,那么对外虚开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差价的可能性较大,经过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反复分析,发现企业在售煤收款当天,总会借出去一笔款项,而该笔款项与收取款项的比例固定为91%,从而持续追踪资金流,证明了收款虚假。
篇三:
仅凭着一封线索简单的匿名举报信
仅凭着一封线索简单的匿名举报信,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深挖细查,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逃税达百万元以上的大案。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检查
人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将案件查深查透。
案情介绍
某服装生产企业是一家港商独资经营企业,即将上市,账面财务数据清晰,很难发现问题。
该企业投资股东来自境外,每年的利润分配是如何实施的?
会不会有问题存在?
检查人员认真查阅了企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红利分配相关问题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报告等材料后发现,该企业实际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该企业201X年度到期应向股东支付的税后分利达6700多万元。
该企业每年有规律地分配和支付股利,为什么201X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资金充足却一直未支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继续追踪下去,重点放在企业的大额资金流向上。
稽查经过
进一步的深入排查发现,该企业将该笔应支付的资金投入到杭州某银行增资扩股,从而使全体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增加。
从形式上来看,股利并没有支付,但从整个分配方案及资金走向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股利没有实际支付给境外股东,而是经股东同意进行了再投资,但实际上相当于已经进行了支付,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上,采取了避开先
汇款给股东、再由股东将资金汇入境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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