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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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
“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因此,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原则”。
亚当·
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确立。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
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
近代以来,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为民法契约的基本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1863年《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
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
”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从契约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随之,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亦采此原则,第1-304条规定,“履行或执行本法范围内的每一合同,应负诚实信用义务。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5条规定,每一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与执行中负有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义务。
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1.7条、《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第1:
201条、《欧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一编总则第1∶103条,受《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及《统一商法典》影响,将公平与诚实信用合称为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义务,或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goodfaithandfairdealing)。
中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律。
新中国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首见于《民法通则》,其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999年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后相关民事立法大多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交易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已经确立下来。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成为民事法律的通用原则。
但目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
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过期疫苗、股市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山寨产品、仿冒知识产权、老鼠仓、上市文件造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等不诚信、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现象较为普遍。
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
因此,民法总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认同。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
从私法到公法的扩张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始终处于变动的发展之中,不仅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且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规则,扩展至私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扩展至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经延伸到公法领域。
我国古代荀子从诚实信用对国家强弱的影响角度,强调了诚实信用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
”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明确宣称“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内,皆得适用之。
”公法学者拉邦德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
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
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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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
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
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
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A、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
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
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
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
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
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
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6、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A、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B、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
如司法实践禁止遗弃、虐待老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约定或行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适用标准:
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的规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或者辩证推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诚实守信是自我要求,同时也是社会要求,需要大家自我提高,诚实守信对于大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诚实守信是大家的精神财富,能够为大家带来很多方便,能够为大家意想不到的好处,有助于大家个人的提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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