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制度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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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所属各基层单位职工及来京长住的职工家属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成立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任组长,中心办、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拆迁工程部、资产经营部、工、青、妇等有关部室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全中心计划生育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全中心计划生育工作。
主要职责:
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
宣传节育知识和负责本中心各基层单位统计汇总,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工作;
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负责中心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奖惩兑现及专兼职干部岗位奖励等。
我中心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室,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根据《条例》规定,各单位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单位要设兼职计划生育干部,部室、班组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员,指导节育措施的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九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期间不影响当月奖及年终评奖。
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第十二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因工作需要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经双方单位同意,此奖励假也可以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
但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再婚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然符合晚育年龄,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四条依照《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各发5元。
(二)职工除享受《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的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与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后,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条件和程序详见西城区房地中心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等问题通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已婚育龄夫妻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向所在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经区计生委批准,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十七条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有北京市户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新《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已享受《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已领取《光荣证》后离婚的,再婚前双方均可领取每月5元的奖励费,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的,而不生育者,应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二)己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并退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三)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
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四)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子女夭亡后,停发独生子女奖励费,注销《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
经批准再生一个子女的,需重新办理《光荣证》,并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五)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做到“生有计划,不生有措施”,对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上环、皮下埋植的育龄女职工,从手术之日起休息五天,不影响当月评奖。
(六)凡已有一个子女的男女育龄职工,本人采取绝育手术后,各单位可适当给予营养补助费,休假不影响年终评奖。
(七)凡采取长效措施的职工,不受合同医院限制,所需医药费经计生专兼职干部签字后,予以全部报销。
(八)凡采取长效措施失效,人工流产手术后,适当给予营养补助费,休假以不影响当月奖金及年终评奖。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批评教育外,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预收社会抚养费,怀孕1-3个月,每月预收社会抚养费100-200元;
怀孕4—6个月的,每月预收社会抚养费500-2000元;
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月预收社会抚养费2000—5000元。
终止妊娠后,如数退还预收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征收20000元以上。
(三)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五)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加重处罚可在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适当给予下列经济限制或处罚:
本中心在职职工超计划生育的住院费、分娩费、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超子女的托幼费、医药费不予报销,扣回夫妻双方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一切优待和奖励费;
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职,取消一次调级;
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二十五条没有完成当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并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
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延迟交纳部分,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的处罚,由受处罚夫妻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决定并征收。
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征收。
对单位的处罚,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征收。
第二十八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出处罚决定,应填写处罚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单位,当事人和单位对征收社会抚育费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请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心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不能违背《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为确保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单位报送紧急重要信息,特制定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一、向上级单位报送重要紧急信息,是各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
及时报送重要紧急信息,对上级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至关重要。
各基层单位都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紧急信息及时如实报送,坚决杜绝漏报、瞒报现象。
二、重要紧急信息的范围
紧急信息是指事关中心和全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汛情、灾情、疫情以及危及居民群众住用安全的其它重要紧急情况。
具体包括:
1、重大突发事件:
集体上访、请愿、游行、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或虽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
2、紧急灾情动态:
汛期安全隐患、火灾、水灾、白蚁灾害等;
3、影响较坏的刑事案件:
包括抢劫、被盗、械斗、投毒等;
4、不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5、各种重大事故:
如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的事故;
6、严重疫情;
7、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严重问题:
如水、电、气、热、房屋管理、房屋修缮、城市建设等方面出现的故障、意外情况和突出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8、市、区、中心领导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重要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1、报送时限:
紧急信息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中心信息工作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信息组。
2、报送要求:
(1)要报送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现场情况、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分析其特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如何吸取教训等。
一时不能全面掌握的或正在处置中的情况,要边了解边处置,连续追踪,连续报送。
(2)一般情况下,正常工作时间报送紧急信息向中心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报送,工作时间之外(包括夜间、公休日、节假日)向中心值班室报送(电话、传真)。
特殊时期,中心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将安排值班,信息可随时报送。
(3)中心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是全中心重要紧急信息的汇集中心,各单位都要把及时准确报送紧急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切实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将紧急信息报送出去。
重要紧急信息向党政主要领导报送,同时向责任区领导和中心信息工作部门报送。
(4)要尽快完善本单位信息报送网络,疏通信息渠道,加快传递速度,改进通讯和信息传递手段,尽可能配备计算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增强对紧急信息的快速反应能力,对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打印的,可先电话通报,再文字报送。
四、明确责任,建立责任制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政工组长)要负具体责任。
层层建立紧急信息工作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
五、中心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要对紧急信息报送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对及时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对于迟报、漏报的进行登记,对经常迟报、漏报的要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党委工作部
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员工行为规范
为创建文明单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员工的行为,中心制定此规定,望大家自觉遵照执行。
一、员工形象要求
您已经是中心员工中的一位,您的仪表、仪容、谈吐、举止、行为,不再仅仅是您个人文化素质的直观反应,而是中心形象的再现。
公众的亲疏,客户的取舍,将与您的形象休戚相关。
1、形象意识
员工必须具备强烈的形象意识,从基本做起,塑造良好形象。
2、员工仪容仪表和着装要求
员工衣着应合乎企业形象及部门形象,原则上员工穿着及修饰应稳重大方、整齐清爽、干净利落。
以下条款仅供参考:
(1)员工衣着要求得体、协调、整洁。
(2)男士长袖衬衫要塞在裤腰内,袖子最好不要卷起。
(3)女士宜化淡妆,勿戴过多饰品,裙装应穿过膝长袜;
领口过低、过短的衣服不宜穿着。
3、社交、谈吐
(1)请讲普通话,交谈中要善于倾听,不随便打断他人谈话,不鲁莽提问,不问及他人隐私,不要言语纠缠不休或语言夹带讽刺,更勿出言不逊,恶语伤人。
(2)与客户交谈要诚恳、热情、不卑不亢,语言流利、准确。
业务之外,注意话题健康、客观。
采用迎送礼节,主动端茶送水。
(3)与同行交谈要注意措辞分寸,谦虚,维护中心形象,客观正派,不涉及同行机密。
4、举止、行为
(1)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病假、事假需及时申请或通知部门主管。
(2)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精力充沛,精神饱满,乐观进取。
(3)对待领导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脑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4)坦诚待人,开诚布公,平等尊重,团结协作,不拉帮结派。
(5)热情接待每一位来宾,不以貌取人,不盛气凌人,与客人约见要准时,如另有客人来访需等待时,应主动端茶道歉。
(6)保持良好坐姿、立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7)出入会议室或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进入房间后随手关门。
二、员工日常活动行为规范
1、员工在上班时间要以饱满的热情,尽职尽责,真诚协作,高效、快捷地向住户提供最佳服务。
员工应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有事必报,有错必改,不文过饰非,阳奉阴违,诬陷他人。
2、员工在上班时间除工作需要,不得随便串办公室,不得在大厅内和楼道内大声喧哗,上班时间禁止赌博。
3、员工在上班时间禁止看电视、玩游戏或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4、员工在上班时间除工作需要,不得饮用白酒,凡影响工作或酗酒闹事者均应受到行政处罚。
三、接听电话
1、员工接听电话行为应符合规范,注意控制语气、态度、语调,语言要简练、有礼、客气。
2、及时接听,勿让铃声超过三遍,迟接电话须表示歉意。
3、使用代表企业规范用语问好,例如“您好”等文明用语。
4、仔细、耐心倾听对方讲话,决不要打断对方解释。
5、准确记录并转告电话内容。
6、谈话结束,表示谢意,等待对方先挂电话。
7、工作时间接听与业务无关的电话应简短扼要。
四、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
1、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丢纸屑、果皮、烟头和杂物。
2、保持整洁,文件放入文件柜或摆放整齐。
个人所用杂物一律放入本人所用桌柜中,贵重物品和钱款不存放办公室。
3、爱护办公设施设备,不得任意损坏。
节约能源,要做到人走灯熄,电脑、电视、空调均须把电源关好。
4、维护公共卫生,使用卫生间后要立即冲洗,不往洗手池、墩布池和小便池内倒茶叶、烟头等废弃物,以免堵塞下水道。
5、接到打扫卫生通知后,各单位应立即做好责任区的卫生工作。
信访排查调处工作规则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信访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党委、支部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
2、实行信访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要求。
3、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做到超前化解,控制越级上访,减少重访,防止矛盾激化,坚决避免恶性群体事件发生,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解决不出本单位、本地区。
4、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接待群众,正确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要坚决克服简单生硬、强制压服、激化矛盾的官僚主义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5、建立群众来信登记制度,并将办理情况按期结案,及时上报。
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高度负责,督促办理。
如遇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
对发生的重点矛盾纠纷,各单位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6、建立考核奖惩和重大矛盾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每年考核一次。
对因工作失误、不负责任、处置不当等渎职行为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会议制度
会议是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地把众人聚集起来商讨问题的公共活动方式,所以与会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后,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会议地点。
如果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中心办公室请假。
二、开会时应认真作好记录。
三、会议期间,除发言人以外,一律不得私下交谈、议论。
四、开会时一律把寻呼机、手机调到震动档,或者关机。
五、开会时禁止吸烟。
六、开会时禁止随意走动,看一些与会无关的书籍.
七、严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在会议决议未正式公布以前,不得私自泄露会议内容,影响决议实施。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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