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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
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
2钱弘道:
《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
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和专门法院。
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美国的法院系统具有多层次多层级各司其职的特征,保障了美国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应是完整统一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
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成“地方的”司法机关。
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具有障碍
(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缺乏监督
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难以真正实现,主要表现在检察监督的力度疲软、检察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和检察机关缺乏监督易造成监督权的滥用。
(三)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现象普遍
与英美法系国家“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形式主义。
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
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
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大多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正。
(四)法官缺乏独立审判权
由于长期受到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司法工作。
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无权独立对外做出裁判。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裁判权由审判委员会垄断,无论案件是否重大疑难,案件裁决均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失去了原有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导致审理与判决严重脱钩。
随着近些年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多,法院的工作效率越来越成为法院发展的障碍,法院系统内的现行管理方式又导致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五)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我国司法系统中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全国检察机关系统中,本科层次的只占4%。
我国司法系统中,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考进入司法机关的人数远远超过政法专业的毕业生。
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法制的权威。
三、从美国司法制度探究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向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司法权统一
司法统一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所遵守的基本准则,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
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
3同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受理3(美)罗伯特`考特等著:
《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的案件,在经过各州最高法院审理后,还可以依法通过上诉和调卷令的形式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尽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其统一的司法系统有效的维护联邦法制的实施和司法权的统一。
在我国面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改革监督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美国司法体制中的三权分立体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权力之间互相监督制约。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意见的影响,司法权力须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言的,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时应完整地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司法系统,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利于我国司法系统的有效发展。
(三)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实现依法裁判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陪审团审判更是体现了美国的民主制度,“遵循先例”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
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了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象。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一部分法院出现了审判委员会对全部案件加以讨论的现象,造成了审理与裁判的分离。
因此必须改变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状,加强合议庭的职能做到审理与判决的统一。
篇二:
美国的司法制度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
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
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
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
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
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
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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