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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涉案详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
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
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
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
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
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38985.5万元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排除已归还本金或者本息,以发生借贷的时间为顺序):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
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
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
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3)吴英的集资链条
在吴英案之外,从1995年至今,已有多人因非法集资案被判死刑,分别有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江苏邓斌非法集资案,丽水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台州王菊凤非法集资诈骗案,河南安阳刘洪飞非法集资案。
3.众说纷纭的吴英案
(1)张维迎:
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
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
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九,现在没有一个邓-小-平保护吴英。
”张维迎说。
●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市场的基础有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
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
(2)张思之
●吴英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
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无诈骗特征。
●吴英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无“非法占有目的”
(3)经济观察网评论员陈勇
●吴英案给我们带来的的警示除了民间金融机构的混乱,更多的是官员寻租现象的泛滥
根据司法机关的材料显示,在给吴英的放贷的债权人当中,有诸多的官员身影浮现,而在得知她的案件有所变化时,还有十四个官员联名上书要她“死”。
因为吴英不死,很多人就要“死”。
为求自保,吴英曾咬出了几名了官员,其中就有行长、处长和局长
吴英案给我们带来的的警示除了民间金融机构的混乱,更多的是官员寻租现象的泛滥。
官商勾结,利用手中优质的市场资源,大行其权贵资本的路径。
所以吴英案不仅是一个人的罪与罚,更多是深层次的反思。
除了折射出金融制度的不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以及监管制度厚此薄彼外,更多应该反思如何杜绝官员寻租。
一个科级官员、处级官员,以他的收入何来的资金放贷?
我国的处级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数年,但从未对外界公开过,官员的财产情况至今是个谜。
而针对民间财产,却是十分严谨。
如收入1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否则就将处以经济处罚。
权力是官员的标志,级别不同所掌握的权力大小也不一样。
但无论大小与否,几百万的资金放贷都与其公务员身份格格不入。
(4)
邢少文南风窗
●些民间的借贷和集资是因何而成了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罪行,这才是我们在制度上进行吴英案审思的重点
●民间借贷的兴旺客观上为中小企业解决了大量的资金需求
●民间放贷资金的丰沛,与国有银行的存款利息有关,2010年2月至今为例,中国银行业的“负利率”已持续24个月,且负利率水平一度曾高达3%以上。
●一方面是民间高利贷的大面积存在,一方面又是金融体系的封闭性和垄断性,这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身上强烈的时代印记。
而在中国经济发展历程中,法律监管制度滞后于时代的案例亦并不少见,最为明显的是“投机倒把罪”。
●民间借贷所引发的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同样有着类似的双轨制所导致的灰色地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垄断和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所形成的高借贷门槛和成本,一方面是民间资本由此被倒逼下,形成民间高利贷的兴盛不衰。
另外的一些资料
1.
吴英案中除了大声疾呼对吴英判决的不公,学界呼声最高的就是放开民间融资,以解决民营企业的资金困境。
破除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我举双手赞成。
但是,现阶段开放民进融资途径,我坚决反对。
现在中国民营企业的资金困境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没有解决,甚至没有得到普遍的认识。
民营企业主开公司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赚到钱后把利润吃光花净的也没有几个吧。
大部分的——绝大部分的企业主会留下一部分利润作为企业发展,扩大生产规模的储备金,这在《公司法》中也有要求。
问题在,开企业是为了赚钱,赚到的钱也会保留一部分,为什么非常多的企业面临资金的困境呢?
因为他们小?
——那么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也有很多小企业,为什么情况没有我们严重呢?
这就是中国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面临的特殊困难。
首先是利润低,包括市场混乱,竞争恶劣,摊派繁重,税收众多,限制重重。
其次是资金被占用,无法按合同收回资金等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就永远得不到改善,他们将永远生存在困境中。
多数的企业主对于融资都不见得有需求,因为对于企业主而言,任何方式的借贷,都会增加他们的经营风险,降低他们对自己一手创立的企业前途的掌控。
而开放民间融资渠道,只能把上述问题掩盖起来,通过融资暂时的解决中小微企业的困难,使得民间金融长足发展,加上现在金融管理法规尚不健全——无异于饮鸩止渴——民间融资风生水起的时候也就是中国实体经济全军覆没之时。
2.
问题:
为什么吴英案收到那么广泛的关注?
吴英案背后隐藏着什么?
为我们每一个人敲一个什么样的警钟?
看一看,社会媒体的关注:
吴英案再审还是被判了死刑,张伟迎说这是改革的倒退;
今天下午,也就是2月6日下午14:
00将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论吴英是非生死谈民间金融环境”——吴英案法律研讨会】。
经济学与法,国内还很落后,因为其在国内是各自发声的,以后应该会好一点。
这是第一个问题的部分答案,经济与法专家还是脱节的。
关注多则源于争议多,没有争议则不必大费周章讨论来讨论去的。
那么这背后又是什么呢?
仍以张和法律研讨为例,前者说改革开放中的市场经济(以自由、产权和企业家精神为基本支撑),后者讨论的是民间金融环境,虽说还没开始讨论,但不外乎法律对民间融资的保护问题,法的基本精神在民间存在不?
支持与保护是包括债券与债务人两方面的,这里需要一个协调,对立统一的一题生死一刀切就因为一方的不存在而另一方自行消失。
到这里可以看到:
讨论民间融资与市场发展是一致的,是约束自由还是给予更多的自由,当然这个是个从制度层面说的,也是环境问题,环境是基础。
其实也就是说吴英案牵涉的不仅仅是个人生死,还有环境的存亡(这里没必要去分析利益分割、权利平衡问题,只是发展环境、市场环境包括民间金融环境去向的问题),也就是说判了吴英死刑,是否也宣布了环境的灭亡呢?
这甚至不是一篇短文,甚至一本专著所能够分析透彻的,顺带说一句,国内尚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你要相信理论指导实践,你也要相信理论有时候远远落后于实践,但有时候实践还是被理论指导着!
以上是第二个问题的部分思考,我们需要关乎自身的思考,也就是第三个问题,丧钟是在为我们而鸣吗?
我不知道答案是什么,但就吴英案本身而言,从资本的运行时间维度来看,若其现在已经不是一个债务人(当然是活着的),事情会不会是另一个情形呢?
我们有必要思考另一个刑事案件:
河北校园案。
就其本质而言,包括文中涉及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一个活着的问题,发展的问题,未来的问题。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是不是存在一个有些人能够活着--有些人不能够活着;
有些人能够发展--有些人则不能够;
而有些人有未来--有些人则没有未来的双重矛盾。
从经济计量甚至于法理的角度来说,上述矛盾是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假设下的矛盾。
我想矛盾的存在与否,矛盾的对立程度、统一程度才是要深思的关键。
没有人是一个孤岛,你不是,我也不是,他不是,她也不是!
3.
尽管在九十年代初期,我们已经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这毕竟是一个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体制还未发育完全,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里,我们会遇到各种纠结的问题,在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吴英案的本质,以及关于吴英案的讨论,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一次大讨论,吴英及本色集团所拥有的7.7亿资产,绝大多数为民间借贷,银行借贷所占比例并不大,然而关于民间借贷的地下经济,国家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触及了国有金融体系的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制度问题!
吴英从一家小美容店做起,靠着不断的民间融资,规模不断做大,融资数额当然也越来越大,然而,她为什么要采取民间借贷,也就是高利贷这种方式?
不得已而为之啊!
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金融体系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且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也没有完全市场化,甚至可以说,金融市场还处在一个相对垄断,高度管制的体制中,于是,通过正常渠道融资,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就显得相当困难,可见,普遍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也是吴英案的推手之一,而在吴英所在的浙江金华等地,民营企业相对发达,民间资本相对充裕,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在这种环境下,浙江地区的民间借贷一直存在。
民间借贷的一旦盛行成风,必然导致国有金融体系与之竞争,目前相对垄断的地位将被瓦解,我们不能否定这种竞争,否定、限制甚至精致这种竞争,本身就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我们必须承认资本的原罪性和逐利性,既然民间借贷存在,就应该在制度上给予保障,在法律上给予规范,这才是避免下一个吴英案出现的根本办法,现在的中国金融体系,就在垄断与这种竞争中徘徊!
某财经作家认为,吴英案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
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他还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
而众多高级别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这让我想起了也是最近又一件火爆的事情,“明星官员”汤成奇被判死缓,贪污3901万元,受贿350余次,情节不可谓不重,影响不可谓不坏,和吴英相比,二人均属昔日的经营天才,都有过辉煌的过去,如今却沦为阶下囚,有人将此二人比较了一番,得出结论,贪官更该杀,而贪官却判的是死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才是正道,法律的判决不会因为这个人的身份而改变,若吴英真的该杀,舆论左右不了,吴英的生与死,已经不是她一个人的事情了。
4.
吴晓波:
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
上周(12月18日),又有一位民间金融业者受到了惩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28岁的吴英死刑。
据法院公布的资料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英并不是近年来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的女性。
2009年1月,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
在去年的一篇FT中文网的专栏中,我曾写过《“小姑娘”或可不杀》,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
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小姑娘”和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近年,在研究百年企业史的过程中,我常常踯躅在“合法与非法”的悖论之间。
如果将民间的经济犯罪与那些上层的贪腐现象相对比,甚至将得出一些很独特的结论。
比如1940年代末国民政府垮台前的孔宋家族是出了名的贪腐之类。
可是,一直到今天,宋氏后人仍然坚决不承认宋子文是一个贪官,因为他没有贪污行为。
对此,与宋子文共过事、当过国民政府上海市市长和台湾省省长的吴国桢在《吴国桢的口述回忆》一书中有过很精妙的描述。
他讲道,如果按照政府的有关法令来说,孔宋的豪门资本所做的一切确实没有问题,一切都是合法的,因为,法令本身就是他们自己制订的,这是因为他们有影响力,一切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做的。
比如,当时没有人能得到外汇(因申请外汇需要审查),但他们的人,即孔宋的人是控制财政部外汇管理委员会的,所以就能得到外汇。
每个人都得先申请进口必要的货物,但他们却有优先进口权,因此,尽管他们的确从中国人民的血汗中发了大财,但一切仍然是合法行为。
吴国桢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博士,他的话很平实,却刨到了官商模式的根子。
用这段话我们可以解释80年代的官倒现象。
那些能够拿到“计划内指标”、“官价外汇”的人们都很难用非法来定义,因为,他们或者他们的血缘亲朋正是那些制订政策的人,利益是通过一条完全合法的“渠道”输送出来的。
同样,我们也可以明白90年代的“庄家经济”是怎么一回事了。
那些能够弄到上市指标的人,那些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的人,其背后往往有一个握着政策权柄的人,用吴敬琏的话说,他们是有权利看别人的手中牌的人,所以他痛斥中国股市连“有规矩的赌场”都不如。
这样的贪腐实在很难发现,我们只要用手指扳一下就明白了,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有几个“官倒”或“庄家”被绳之以法了?
如果有的话,大半是“狗咬狗”被清扫出局的,而且这些人被判刑的原因往往不是因为官倒或当庄家,而是“生活腐败”、“收受贿赂”甚至充当“商业间谍”等等。
也就是说,高级别的贪腐似乎从来没有被真正惩处过。
由此,我发现了一条“伟大”的定律——“高级别的贪腐往往是合法的贪腐。
”
这句话可以与我在《激荡三十年》中写过的另外一句话联在一起看,那句话是――“所有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
”将这两句话结合起来解读,基本上可以描述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所以,“进化”了的贪腐是可以很“干净”的,很高级的,很有技术含量的。
与80年代的“官倒经济”、90年代的“庄家经济”所不同的是,进入2000年之后,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内嵌式”的高级别贪腐。
这是绝对是一个了不起的进化。
它的运行状况是这样的:
有权力背景的人已不满足到市场上抢一票就走,他决定说“老子不走了”。
然后,他以股份的方式进入一个又一个高速成长中的产业和企业——它们有两个特点,一是垄断性的,一是需要进入审核资质的——直接成为这个组织体的一部分;
其隐蔽性在于,其一,这种资本利用了当今先进的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复杂的衍生工具,往往以“影子持有者”的方式存在,所以,几乎不可能被发现,其二,这部分“权力型资本”以政策输入的办法和改革的名义对这一组织体进行了种种扶持,而且几乎无法从表面上进行识别。
从此,它不再是从你我的“碗”里抢一点饭走,它直接变成了“碗”的一部分!
正因为其内嵌式和隐蔽性,这种腐败对中国经济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它让市场公平从根本上变得非常艰难,而对这种腐败的破解,社会将付出的代价也是空前的,远非官倒或庄家可比。
日后你要清除它,很可能要承担把碗砸碎的巨大风险,这个成本很可能是整个社会所支付不起的。
面对进化的贪腐,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办法其实很简单,我们必须推进制度的进化,推进中国法治环境的进化,推进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进化。
不过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那些简单的事情往往是最难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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