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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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车行道完好率;
F1——检查单元车行道总面积;
F1i——检查单元车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
F2——检查单元人行道总面积;
F2i——检查单元人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
Ki——车行道各类破损换算系数;
PL——人行道完好率;
QL——其他设施完好程度;
SDL——路基与排水设施完好程度;
Ssd——路基与排水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
Sf——其他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
β——路龄系数;
λbi——道路各类设施合格率;
λz——道路综合完好率;
μi——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
3基本规定
3.0.1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
3.0.2城镇道路应根据养护等级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3.0.3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线、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除Ⅰ、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
3.0.4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
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
3.0.5城镇道路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中期道路养护规划。
3.0.6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和技术状况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应急性养护。
矫正性养护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3.0.7人行道改扩建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要求。
3.0.8城镇快速路的养护作业宜采用机械化施工工艺。
3.0.9城镇道路养护应制定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3.0.10城镇道路养护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3.0.11每条城镇道路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
3.0.12城镇道路养护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3.0.13重要交通节点或维修时限要求较高路段的修复,宜采用快速修复技术。
3.0.14城镇道路养护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4道路检查、评价和养护对策
4.1一般规定
4.1.1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4.1.2城镇道路检查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1.3城镇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4.1.4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根据等级制定养护对策。
4.1.5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常规检测应由具有5年以上道路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结构强度检测和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4.2日常巡查
4.2.1日常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4.2.2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及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4.2.3日常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4.2.4日常巡查应按道路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
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
日常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4.2.5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
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4.2.6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
路面主要损坏类型按表4.2.6分类。
表4.2.6路面主要损坏类型
2路基的完好情况。
主要包括:
路基、路肩、边坡、挡土墙等。
路基的主要损坏类型包括:
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
3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
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
4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5道路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
4.2.7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
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2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
3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
4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
4.3定期检测
4.3.1定期检测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记录道路当前状况;
2调查交通量及车型组成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3.2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
结构强度检测,Ⅰ等养护的道路应2年~3年一次,Ⅱ等、Ⅲ等养护的道路宜3年~4年一次。
4.3.3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
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应每200m~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应按一个单元计。
2每条道路应选择总单元数的30%及以上进行检测和评价,应采用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
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
对总单元数小于5的道路,应进行全部检测和评价。
3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
4.3.4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基层损坏状况;
4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1至表B-4的规定;
2应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并应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应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4.3.6常规检测可采用下列设备:
1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
次干路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
4.3.7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损坏调查表。
4.3.8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干路和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
检测项目宜包括摆值(BPN)、构造深度(TD)和横向力系数(SFC),可采用摆式仪、铺砂法和横向力系数自动检测车等进行检测。
4.3.9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面回弹弯沉值表示。
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4.3.10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第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4.3.11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4.4特殊检测
4.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5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4.4.2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
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
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
2检测道路结构强度,必要时钻芯取样进行分析;
3调查道路破坏产生的原因;
4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
5提出维护或加固建议。
4.5技术状况评价
4.5.1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路面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TD或SFC)和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QI)(图4.5.1-1)。
图4.5.1-1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
2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和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QI)(图4.5.1-2)。
图4.5.1-2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
3人行道铺装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平整度评价和损坏状况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人行道平整度和人行道状况指数(FCI)。
4.5.2路面行驶质量和人行道平整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IRI——国际平整度指数;
RQ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数值范围为0~4.98;
如果计算值为负值,则RQI取为0;
2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行驶质量评价应根据RQI、IRI或平整度标准差(σ),将城镇道路路面行驶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1的规定;
表4.5.2-1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行驶质量评价标准
注:
平整度标准差σ评价指标仅在RQI、IRI数据收集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
3人行道平整度评价应根据平整度标准差(σ)或间隙度平均值,将人行道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
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2的规定。
表4.5.2-2人行道平整度评价标准
4.5.3路面损坏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的评价指标应以路面状况指数(PCI)表示,PCI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CI——路面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
如出现负值,则PCI取为0;
n——单类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变形类、松散类和其他类;
对水泥混凝土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接缝破坏类、表面破坏类和其他类;
m——某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的裂缝类损坏,m取值为3,分别对应线裂、网裂和龟裂;
其他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根据损坏类型表依此类推;
DPij——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
wij——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权重,其值与该单项损坏扣分值和该单类损坏所包含的所有单项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或与该单类损坏扣分值和所有单类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
2路面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根据路面状况指数(PCI),将道路路面损坏状况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1的规定。
表4.5.3-1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评价标准
3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指标应以人行道状况指数(FCI)表示,FCI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CI——人行道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
如出现负值,则FCI取为0;
n——损坏类型总数,对人行道,n取值为3,分别对应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三种损坏;
DPi——第i类损坏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
wi——第i类损坏的权重,其值与单项扣分值和所有单项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
4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2的规定。
表4.5.3-2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标准
4.5.4沥青路面结构强度评价应根据沥青路面路面回弹弯沉值,将不同基层类型和交通量等级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分为足够、临界和不足三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强度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4-1的规定。
表4.5.4-1结构强度评价标准
2交通量等级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5.4-2的规定。
表4.5.4-2交通量等级划分标准(pcu)
3道路断面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可按下式计算:
AADT——年平均日交通量;
Ni——实测交通量;
Ji——交通量换算系数,应按表4.5.4-3规定选用。
表4.5.4-3交通量换算系数
4.5.5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应以摆值(BPN)、构造深度(TD)或横向力系数(SFC)表示。
根据BPN、TD或SFC,可将沥青路面抗滑能力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标准
4.5.6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综合评价指数PQI应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PQI——路面综合评价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
T——RQI分值转换系数,T取值为20;
w1、w2——分别为RQI、PCI的权重;
对快速路或主干路,w1取值为0.6,w2取值为0.4;
对次干路或支路,w1取值为0.4,w2取值为0.6。
表4.5.6综合评价标准
4.5.7道路技术状况评价结果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5的规定记录于设施分类年报表中。
4.6养护对策
4.6.1养护对策应根据道路养护等级、交通量、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检测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4.6.2沥青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表4.6.2沥青路面养护对策
4.6.3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对策
4.6.4人行道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人行道养护对策
5沥青路面
5.1一般规定
5.1.1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
5.1.2沥青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及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5.1.3沥青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2.5条的规定。
5.1.4沥青路面铣刨、挖除的旧料应再生利用。
刨除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应进行专门回收利用,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运输、施工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CJJ43的规定。
5.2预防性养护
5.2.1沥青路面在建成使用后应适时进行预防性养护。
预防性养护措施应满足路面技术状况、交通量、道路等级等技术要求,材料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5.2.2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或可在路面使用性能指标值加速衰减前进行。
5.2.3病害预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前,应对原沥青路面各种病害进行预处治;
宜优先选择机械化设备施工;
2病害预处治技术应包括裂缝处治、坑槽修补和路面局部铣刨等;
3病害预处治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中相关的规定。
5.2.4可根据路面技术状况指标值域采取适当的预防性养护措施,宜采用下列措施:
1再生处治;
2(含砂)雾封层;
3碎石封层;
4稀浆封层;
5微表处;
6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厚度≤30mm)。
5.2.5再生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再生处治宜采用专用机械喷洒沥青再生剂,施工前路面应干净清洁,宜在气温高于10℃时施工,空气湿度不宜大于85%,下雨天严禁施工。
2施工完成时,应在路面干涸后,方可开放交通,开放交通初期应限制车速至40km/h以内。
5.2.6(含砂)雾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砂)雾封层宜采用专用喷洒设备施工。
施工前应清除路面的灰尘、砂土及其他杂物等,施工时路面温度应大于或等于15℃,环境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0%,下雨前和下雨过程中不得进行雾封层施工。
2采用(含砂)雾封层预防性养护措施应检测路面抗滑性能,施用雾封层后路面抗滑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4.5.5中B级及以上要求。
(含砂)雾封层喷洒完毕后路面应封闭养护,待雾封层干涸后方可开放交通。
5.2.7碎石封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原路面应清理干净,保持干燥,无杂物和灰尘。
洒布沥青材料时气温不得低于20℃,路面温度不得低于25℃,严禁在雾天或雨天施工。
2封层初期通车,车速不宜过快,2h后可完全开放交通。
5.2.8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和支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2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和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3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66的规定。
5.2.9微表处宜用于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2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3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4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66的规定。
5.2.10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混合料宜采用改性沥青、高黏度改性沥青或橡胶粉改性沥青,厚度不宜超过30mm;
2薄层沥青罩面施工时气温不得低于10℃,雨天、路面潮湿或大风等情况下严禁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5.3病害维修
5.3.1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缝宽在10mm及以内的,应采用专用灌缝(封缝)材料或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
2缝宽在10mm以上时,应按本规范第5.3.7条要求进行修补。
5.3.2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
2当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应低于路表面30mm及以上,清扫干净后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第2款进行维修;
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4拥包的维修也可采用热再生方法,具体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第4款进行维修。
5.3.3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清除;
2当联结层损坏时,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3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5.3.4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后,可只修补面层;
2当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处理土基,再修补基层,重铺面层;
3当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
当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
5.3.5翻浆的维修应按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进行处治后再恢复面层。
5.3.6剥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应按0.8kg/m2~1.0kg/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2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沥青嵌缝料处治;
3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应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或重设面层;
4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5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应重铺沥青层。
5.3.7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切割成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加热坑槽四壁,涂刷粘层油,铺筑混合料,压实成型,封缝,开放交通。
槽深大于50mm时应分层摊铺压实。
3在应急情况下,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4当采用就地热再生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00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
5.3.8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5.3.9路框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井座基础底板强度不足或井顶砖块碎裂散失造成路框差时,宜更换安装改良型卸载大盖板;
2当井座周边路面下陷造成路框差时,应修补周边路面。
5.3.10唧浆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注浆固化的方法对病害内部进行处理,或进行局部翻建改造处理;
2应对原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路基边坡、边沟及相应排水设施进行排查,消除积水隐患。
5.3.11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mm~10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
待稳定后,再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3泛油路段,也可将面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5.3.12当路面抗滑性能不满足本规范表4.5.5要求时,应重新恢复磨耗层。
5.3.13因基层原因导致沥青面层破损,应对基层采取有效措施处治,达到质量标准后再修筑面层。
基层养护维修宜采用与原道路结构相同的基层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中相应类型基层施工技术要求。
5.4路面补强
5.4.1道路路面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原有沥青路面应作全面的技术调查,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破损及病害的程度;
2)路面的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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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JJ36 城镇 道路 养护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