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价格规制doc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707860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4.60KB
政府的价格规制docWord格式.docx
《政府的价格规制doc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的价格规制docWord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不再是完全的价格接受者,而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价格决定者,由于存在者各种各样的进入障碍,资源不能在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生产者生产的不是最佳产量,是市场价格也不是最低价格,长期来看成本也比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生产成本要高,消费者将不可能获得最大满足。
(四)安定人民生活
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重要性或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供求弹性小、缺乏竞争性而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稳定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往往会导致垄断和供求关系的失衡,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
(五)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垄断行业价格的限制,可以缩小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管理并配以相应的财政政策,鼓励或引导居民的消费需求,实现社会进步的目标。
二、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容
(一)构建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框架
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玩弄定的制度框架。
制度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它由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是由国家给定的,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组成。
在这个制度框架之内,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此时政府应该采取“沉默”的态度,市场机制按照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进行运动,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其购买行为,实现他的效应最大他目标。
(二)规范价格行为、价格运行秩序和价格运行环境
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市场平等竞争的价格运行环境,这是充分发挥价格合同制作用的基本前提。
其主要内容有:
(1)反垄断组织及其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反价格歧视和共谋行为;
(4)反其他价格不正当行为。
(三)控制价格总水平
控制价格总水平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价格的主要内容,也是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
一般认为,保持社会物价的基本稳定具有相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一定意义上,保持社会物价基本稳定,意味着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
(四)管理微观价格
政府管理微观价格的主要任务有:
管理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以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
管理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垄断经营性强的产品价格,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宏观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管理再生性资源、某些稀缺的初级产品和农产品,以保护资源,减少市场震荡和周期性波动;
规定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限价;
必要时对某些商品甚至全部的价格进行管制,即实行行政性管制或冻结物价等。
政府管理微观价格大体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直接规定或制定价格;
二是由政府控制价格,即政府对企业所制定的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控制,以弥补企业定价的缺陷。
三是由政府施加影响。
(五)管理特殊行业的产品价格
特殊行业是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于一家企业提供产品,通过扩大产量就能不断地降低边际成本,这就有利于提高生产品,通过扩大产量就能不断地降低边际成本,这就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它就会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如果完全由市场来配置的话,将会导致低效率。
(六)间接控制价格
间接控制价格指政府运用一定的政策法规限制企业定价行为的做法。
这种限制属于经济动态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范调控范畴,它与短期行政干预存在着一定差别,具有某种连续性、稳定性。
(七)管理广义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除了对补品价格、消费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这些传统的管理和要素价格的管理。
(八)约束价格主体的行为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价格的管理者、价格制定者和价格的接受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依法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实施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价格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经济利益关系。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就是凡属于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少数重要工农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均由国务院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国家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其原因在于:
1、价格直接影响到产业的发展、产品结构的调整,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
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有很大差异。
3、商品种类繁多,花色品种千差万别,商品价格成千上万,对所有这些商品价格完全由中央统一制定和调整,只有在中央统一的领导下,实行的。
(三)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采取这一原则管理价格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的。
国家对价格的直接管理除了包括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十分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外,也包括特殊情况下,如价格剧烈波动时采取的临时性限价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间接控制通过发挥市场与经济杠杆作用来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促使经营要素的总量平衡,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归口管理的原则
它是指按系统或行业对价格进行有序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它与价格分组管理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分级管理侧重于纵向分工,而归口管理则侧重于横向分工,归口管理是分组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
归口管理的涵义有两层:
一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时都要服从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
二是为了反暴利垄断、防止“让利甚至让本不让市场”等的过度竞争行为,对放开商品的价格管理建立起衔接联系制度,或建立行业协会,负责筹划、协调、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商品价格,以控制市场,避免企业之间盲目竞争,竞相抬价或杀价,使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
(五)保护竞争,禁止垄断
价格竞争是指在,商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用比竞争对手更便宜的价格出售商品的一种方式。
在市场条件下,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六)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力量不对称,消费者一般都处于“弱者”地位。
垄断竞争性行业或企业的垄断价格,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损害。
政府通过对垄断产品价格的干预,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四、价格管理组织体系
(一)价格管理的机构设置
价格管理机构是价格管理的单位,是有效的管理价格活动的组织保证。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目前的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如下:
1、综合价格管理机构。
2、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机构。
3、工商企业的价格管理机构。
(二)各级价格管理机构改革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各级价格管理机构者应有与其职责相称的职权范围。
目前我国各级价格管理机构改革的职权及其划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
1、全国性的价格法规,由国家立法。
2、国家计划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司负责领导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行使规定的价格管理职权。
3、国家商务部负责领导、组织各业务系统、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行使管理权限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价格管理职权,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立法以及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建立本地区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5、省级价格、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权。
6、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1)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
(2)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3)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4)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2)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3)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4)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5)零售商业、餐饮行业、服务行业,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7、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价格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属于指令性计划价格,它的制定和调整权属于国家,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制定和调整,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因此,政府定价具有计划的可控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属于自由价格性质,其价格的形成基本上受价值自行确定。
国家一般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而主要通过经济手段间接地对其进行影响和指导。
政府对市场调节价,一是要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不能随意收回,任意干预;
二是要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通过规范价格行为,间接调控市场调节价。
六、价格管理手段
(一)价格管理经济手段
价格管理的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采用必要的经济措施对价格总水平和重要的分类价格水平进行调控的手段。
1、经济手段是市场经济中价格管理的基础性手段
一方面,价格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其对社会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另一方面,经济的调节或经济作为管理手段,又对价格起着调节作用。
2、经济手段管理价格的本质涵义及分类
从实践价格的经济手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供给管理型的经济手段,也称结构性的经济手段。
在具体运用上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资的控制。
二是资金的控制。
这两个方面都江堰市含有量的控制和时机上的把握。
另一类是需求管理型经济手段。
其作用对象是社会总需求,使之与社会总供给趋于一致,进而达到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的目的。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投资规模的控制。
二是对消费基金的控制。
3、政府管理价格中的主要经济手段
(1)货币政策手段及其调控。
保持币值稳定,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我国的基本货币政策目标。
(2)财政政策手段及其调控。
保持财政收支平衡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财政政策。
(3)重要商品储备和吞吐调节。
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后,有必要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以便必要时时时行吞吐调节,平抑物价,避免价格的暴涨暴跌。
(4)价格调节基金。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或缓解由于商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而给生产、流通和人民消费带来巨大冲击,它与重要商品储备和吞吐调节是相辅相成的。
4、经济手段的特点
(1)利益诱导性。
经济手段是利用物资利益原则诱导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相应的反应。
(2)间接性。
经济手段不直接作用于价格,而是通过改变影响价格运行机制的各种因素,即通过改变经济流量。
5、经济管理手段的局限性运用经济管理手段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手段的运用中,用资金吞吐或物资吞吐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某种商品品种固然是可行的,但他往往受到财力的限制,所能调控的商品品种一般只能局限于较少的几种,并且调控的时间也不可能太长。
(二)价格管理的行政手段
1、价格行政管理手段的层次
价格行政管理手段的目的是通过对价格行为的管理来干预或影响价格的形成过程,保护合法的价格行为,制裁非法或影响到价格的形成过程,保护合法的价格行为,制裁非法价格行为和反对党价格歧视。
价格的行政管理手段可概括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对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直接管理。
第二层次是对价格行为的管理。
2、行政手段管理价格的内容
运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布行政指示命令;
(2)抽象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
3、主要的行政手段
(1)制定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
(2)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
(3)价格监督和检查;
(4)价格冻结;
是指根据政府行政命令把价格固定在当时的水平上。
4、行政手段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行政管理价格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及是性等特点,使得其在价格管理活动中具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5、行政手段管理价格的局限性
(1)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商品品种范围有明显的局限性,同时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具有非均衡性。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列入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范围的商品;
二是政府在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的过程中,不可能反管理价格的力度平均分配到每一个管理对象上,而只能把重心相对集中于某个方面。
(2)对侵犯价格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也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其效果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大打折扣;
(3)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具有相对而言规范性,而这种规范性往往与经济生活本身的不规范和多变性相悖。
(4)在必要的情况下的限价、价格冻结等措施,容易破坏市场正常的价格信号,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6、行政手段的特点
(1)强制性,行政手段是政府权力的强制性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体现,一但实施,当事人必须履行。
(2)直接性。
行政管理手段同是直接作用于价格。
7、需要量建立的保障制度体系。
主要包括: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控专项基金制度;
重要商品检审制度;
明码标价制度;
政府定价和政府限价管理制度;
价格统计和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制度;
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制度。
(三)法律手段
价格管理的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有关价格法委规范来实现对价格的管理。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法律手段的作用
(1)规范价格行为。
法律手段既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也是规范政府行为,它是创造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宏观调控效果的必要保证。
(2)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市场经济基础是以市场机制龙其是价格机制为基本手段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态。
(3)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颁布的价格法律明确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在价格的权益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手段的内容及表现
法律手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价格立法和价格司法。
用价格法律手段管理价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价格管理形式;
规范价格管理的权限;
规范价格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价格的管理机构设置、职权、责任;
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办法;
规范价格宏观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等。
3、价格法律规范的形式
(1)价格法律。
它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常设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或批准的价格法律。
(2)价格行政法规。
价格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差价格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价格地方面军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价格单行条例。
价格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价格法律和价格行政法规。
(4)价格规章。
它是指根据法委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法规制定的适合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律手段管理价格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运行有一定的规律。
第一,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价值规律的原则。
第三,供求规律的原则。
5、法律手段的特点
第一是具有强制性;
第二是具有普遍适应性;
第三是具有相对稳定性。
第三节政府的价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政府价格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价格监督和检查是对象一致、相互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价格监督是指对价格形成、运行、调控以及所有与价格活动有关的行为进行监察,考虑其是还符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调控目标以及体现其目标要求的措施。
二、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
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处于被监督检查地们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共他组织和个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特定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收费时,按现行规定也是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
三、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监督物价总水平的形成和变动趋势
为了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确保宏观经济环境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对影响物价总水平变动的国家积累与消费比例的确定、国家财政收支状况、银行货币发行量及信贷规模、国家消费政策和工资政策等进行了监督。
(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
价格的方针、政策和丛林和法规是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它有仅是价格工作本身的问题,而且是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产生巨大影响的问题,所以必须对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情况进行了严格监督。
(三)监督价格、商务部门依法行政
集中领导、分组管理是我国价格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级价格机构、物价综合部门的地方各级价格机构和个事业单位的物价机构或物价人员,只能在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
(四)监督价格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
监督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及各类商品作价原则、计价方法、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条例和物价纪行等是否遵守执行。
(五)监督市场各种价格的形成和变化
对影响市场价格变动的各种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制止各种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六)监督行政事业收费规定动作的贯彻执行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的费用。
四、价格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监督
是指政府价格主管理部门运用的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对有价格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政府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
2、行政价格监督检查主体职能。
(1)监督检查职能。
通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党和国家的价格法律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国家直接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
保证重大的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2)、宣传职能。
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它的正确贯彻落实,不仅依赖于价格监督检查,还依赖于全社会对它的正确认识和自觉执行。
(3)指导职能。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的情况,而且要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帮助它们建章建制,加强其自我约束能力,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4)反馈职能。
(二)社会监督检查
价格的社会监督检查是指社会各界组织力量对有价格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规情况所开展的监督活动。
1、价格的社会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除少数商品的价格由政府直接制定外,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是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就全社会的商品交换行为而言,市场供求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制约,它决定着成交价格不可能偏离商品价值太远。
2、价格社会监督的主体
(1)政府或市场管理者指导组织。
(2)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
(3)有关新闻单位。
(4)经营者自律组织。
3、价格社会监督的职能。
(1)宣传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
(2)在规定权限内调查价格违法行为,并移送价格主管理部门处理;
(3)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价格管理的必进意见和要求。
4、社会监督检查的形式。
(1)政府价格导向报告。
(2)调价听证会制度。
(3)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
(4)舆论监督。
是指新闻单位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
(5)经营者自律。
通过制定本行业内部各个生产经营者必须共同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约束各自的价格行为,以免出现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三)业务系统及企业内部监督
1、业务系统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
2、业务系统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
(1)监督检查本系统或本企业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
(2)主动纠正自身的价格违法行为;
(3)积极协助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公务;
(4)发现其他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五、价格监督检查的分式管辖及有关的规定
1、中央各部、委、署、局中央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查处。
2、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书面委托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或联合攻关检查处理。
3、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式管辖的企事业单位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府 价格 规制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