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内容表格式整理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705851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6.95KB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内容表格式整理文档格式.docx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内容表格式整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内容表格式整理文档格式.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
(1)各国的法制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
(2)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法治理念存在根本上的区别。
社会主义
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基本
内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方面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的侧面系统地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地描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和执法为民的要求;
(3)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是其核心与灵魂,是区别于西方法治理念的根本与关键。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和在实践层面上的进一步体现
(1)“三个至上”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要求;
(2)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3)党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宪法和法律是的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政治性
1.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2.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
3.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人民性
1.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2.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与人民主权原则;
3.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科学性
1.在马列主义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国情出发,揭示了客观规律;
2.在内容构成上,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方面的内涵都是其科学性的体现。
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兼容并包。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
(1)马恩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是“依法治国”和“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
(2)马恩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思想,是“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
(3)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治”及“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是“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3)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是其植根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2)这些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包括:
民为邦本,法尚公平,法不阿贵,治民无常唯依法治,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
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1)审慎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建构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
(2)关注西方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及社会法学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主张,社会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
(3)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观念。
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厚实践基础,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适应中国基本国情最为理念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其五方面的内涵的提出与阐发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从八个方面所阐述的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对我国法治的具体影响,把推进法治事业同解决发展阶段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结合起来,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于法治的实际要求。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在国际影响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我国也面临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不受制于人。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及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在长期法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成熟认识,也反映了广大人民在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普遍愿望和真实感受。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便有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
(2)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开端;
(3)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和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
(4)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载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出了全面筹划部署;
(5)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概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
(2)它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3)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成熟的认识和把握;
(4)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作用
立法
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执法
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司法
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文化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教育研究
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的研究的重要保障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是我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选择
依法治国决策的作出,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①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要前提。
②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有法可依。
③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2)坚持依法行政
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①合法行政
行政管理应依法进行;
法无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行为
②合理行政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确使用行政措施和手段;
避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
③程序正当
尽可能公开,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
④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⑤诚实守信
公布信息要全面真实准确;
非经法定事由与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决定
⑥权责统一
合理配置使权力与责任对应;
违法或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
这发挥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等作用,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①坚持司法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权衡所涉利益,有效化解纠纷。
②实现司法高效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满足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③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社会要尊重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性及生效裁判
(4)普遍、严格遵守法律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①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权利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②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审判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作用。
③要扩大公民参与权并强化其监督权,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④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1.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突出依法治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同时,要发挥法律在科技进步、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农村发展、财政金融的那个关键领域和环节中的调解规制保障作用,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①促进社会保险法律化,完善社会困难群体救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的社会建设各项事业的法律架构和法治化运行机制;
②将基层组织运行逐步纳入法律化轨道。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控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2.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法律中心主义”。
②我国社会规范体系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村规民俗等规范,要将法律手段与这些规范结合起来,形成综合协调的多元化国家治理方式。
③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1)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2)同时,要引导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其逐渐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社会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当中。
2.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我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重要执政理念;
通过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保障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好兑现党对人民的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事业必须高扬“执法为民”大旗,将社会主义“以人民利益为先、置人民利益为上、视人民利益为根本追求”的国家本质与特性彰显于法治实践之中,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与先进性通过法治事业得到充分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创新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执政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
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法治领域全面贯彻落实。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3.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到具体法治实践中,突出人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使执法活动更加具有人性化特征,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把广大人民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目标。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民生的改善是人民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
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对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便民利民是我党优良作风和工作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2.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理念与西方“个人权利之上”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
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遵纪守法的要求。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理念涵盖了“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惩恶扬善道义分明”等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
2.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人类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完全相同的公平正义标准。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3.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还应当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4.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层面上的直接体现,执法者应当当好忠实的“法律看门人”。
1.正确处理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实施的社会效果。
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法治的公正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体现。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实现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价值和意义所在。
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并严格遵守,但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
“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和“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都应该反对。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追求的共同目标,须同时兼顾。
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儿损伤实质公正,又要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提高。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对法律普遍性的尊重,同时要尊重我国社会的不平衡性特点,在法律的制定和运用中区别对待。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都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保证其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
要广泛调动各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展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2)服务大局理念是依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
2.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或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制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巩固;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
当今社会,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日益密切,法律的社会功能愈显突出,需要充分考虑法治实践所关涉的一切社会因素,确保法律事实的社会效果。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全国一盘棋的格局,要求法治实践活动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充分考虑各种矛盾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关联性社会影响。
3.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
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
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清主流与支流,弄清现象与本质,从中感悟大局。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纳入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中,成为其组成部分;
维护法制统一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和各种利益集团对法治活动的干预,消除法律实施的禁区。
(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
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人民的共同关切都会随社会发展而变化转移,法制工作必须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法律滞后和僵硬性以及司法机关职能固有的缺陷性及由此带来的履行职能的被动性与社会变化之间的矛盾,为此要加强法律实践主动性,保持法律事实开放性,明确不同时期法治工作的重点并动态性地适应。
(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层次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方和部门大局只有符合党和国家大局并不与之冲突时才有大局意义。
法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大局,决不允许把地方或部门利益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
1.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要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
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具体政策,突出法治实践活动的目的性;
要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 大本 内容 表格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