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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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五)履行了正式的审批手续。
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须由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和筹建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
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调整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校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各种创收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各种共建专项经费要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实验室建设项目之中。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有相当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应积极同社会、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创造条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十四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并具备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院(系)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教务处是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会同资产处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效益的考核、评估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配置或更新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设施。
优先保证受益面大的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设备的达标配置。
(四)会同资产处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
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抓好实验教学的改革,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定编、定岗、业务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晋级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
在实验设备方面,资产处负责全校实验设备购置计划的组织、招投标,新购设备的验收、登帐建卡,全校设备的调配、维修、报废,报送年度资产报表。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审批。
各教学院(系)负责实验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实行以校、院(系)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咨询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高档仪器设备布局与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人员、设备资产、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和业绩考核,定期总结。
实验室要确定专(兼)职管理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统计报表、帐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对学校要求保密的科研成果、实验技术都要严加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放射性物质,要保证人身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对在有毒、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安全用电、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反映解决。
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和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环保和劳保规定,对健康造成威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实验任务,应积极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及时解决。
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待重新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
学校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按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
其他实验室逐步制定我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校内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院(系)实验条件和水平的主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学习培养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主任职务应由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学校一级实验室(中心)主任,一般应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实验师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系)正式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室具体情况制订本室的实施细则。
(四)组织实验室各类人员工作,制订本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负责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四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坐班制,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执行实验纪律,服从实验教师的安排、指导。
二、进入实验室内必须保持肃静、整洁。
不准高声谈笑,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谈,不准乱抛纸屑杂物等。
三、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爱护实验设备,不得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将室内物品带出室外。
四、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有关内容。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实验,报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处理,不得擅自拆卸。
五、因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实验过程中,要严肃认真,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后,方可结束实验。
六、实验后要按时写好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批阅,数据和报告要真实,不得抄袭、伪造,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实验不及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课考核。
七、实验完毕应请实验教师清点仪器,检查实验结果,经允许后方可离开。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及卫生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的发展,全校的教学实验、科研任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悬挂在墙上,指定兼职技术安全员,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学生进实验室做实验之前,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准操作。
第三条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
不经指导教师批准不能独立操作;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第四条教学和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仪器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指导教师进行讲解,试车合格才准许操作。
不准动用其它无关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准改动、拆动安全装置。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指导教师要负责学生在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实验的技术安全,有权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做出检查。
第六条节假日夜间(当日23:
00时至次日8:
00时)进行教学和研究实验时,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七条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项规章制度,绝不准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
第八条禁止学生和教师在实验室里用电炉或热得快做饭、烧水。
第九条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
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接临时电线必须向能源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由持电工证的正式电工安装。
第十条电钻、手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承揽校外的教学、实验和生产任务时,在签订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进行科研、生产活动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科研生产项目,要指派临时性的安全负责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堆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私人物品,要有安全通道,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住人(值班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在教学、实验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卫生,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保卫处等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做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能力培养方面的特殊作用,着力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原则与要求
1.实验室开放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把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作为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探索和实践。
无论是教学实验室还是科研实验室,都要向全校学生开放,不得封闭使用。
实验室不论条件如何,都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验和技能学习的机会。
2.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改革的目标,开发设置一批不同层次的实验项目(课题)供学生选择,开放的内容着眼于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3.实验室应在院系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根据专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适时进行实验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更新,满足教师、学生课内外实验(实践)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4.实验室应以延长开放时间,作为基本保证,可根据不同时间段实验任务量、建立值班轮休等制度,给教师和学生自主安排、选择实验内容、时间、进程、开展科技创新和科研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开放的内容与形式
1.实验室开放的覆盖面及主要内容:
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
实验室要公布开设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实验室教学计划进程,尽可能提供充足的时段供学生选择。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前提下,要开出一批综合性实验项目,让学生自主选择,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
要多开出一些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设计性实验,鼓励学生创新。
学生做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参加各种科技竞赛,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等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时,实验室要积极、热情服务,提供条件保障。
鼓励教师用科研项目实验吸收高年级学生进人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公共计算机房、专业机房要面向全校学生开放,让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网页设计、课程设计(作业)、毕业设计(论文)等。
2.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实验排课时间弹性化:
可以根据实验室设备条件与容量等情况,按照实验课程或具体内容(项目)与时间进行搭配,形成模块化组合,向学生公布,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内容及时间,或者进行实验内容、时间预约,自主安排实验进程,完成实验课程的学习。
时间开放:
保证学生开展课内外各种实验与实践、科技竞赛、科技创新、科研等活动。
实验内容的开放:
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在规定学时内,实验课内容可按照必作实验、选作实验设置,学生在完成必作实验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作实验。
允许学生跨学科、专业选修自己感兴趣的实验课程。
实验室可根据各自的仪器设备条件,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之外,设置一批提高型(综合型、设计型、创新型)实验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以改善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此类课程可纳入全校公共类选修课程进行管理。
设立学生自主(创新)实验室,支持学生进行各类科技与创新实践和科研活动。
其他能够满足学生开展课内外实验(实践)教学活动的开放形式。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工作。
2.校级实验中心(室)的开放由教务处或挂靠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院系实验中心(室)的开放由各院系管理,实验中心(室)负责组织实施。
3.实验中心(室)要制定相应的开放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开放规范、有序进行。
要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的准备工作,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院系要安排素质高、能力强的教师、实验人员指导学生实验。
教师、实验人员要负责教学秩序、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对学生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方法与步骤的选定、仪器设备的选用和操作、实验材料的使用、实验数据的分析处理、实验报告的形成等给予指导。
5.实验室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建立健全开放文档,不断总结实验经验和成果。
四、实验室开放的程序
1.实验室开放的基本程序为:
公布、选择、预约、回复、实验。
2.教学计划外开放的新实验,由实验中心(室)于每学期结束前3周提出,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定。
实验中心(室)次学期开学第2周前向学生公布审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地点、时间安排、主要仪器设备、指导教师、申请办法、面向专业等情况,供学生预约。
3.学生参加教师科研实验、各种科技活动竞赛实验、科技创新实验等不受时间限制。
可在实验中心(室)公布信息后由学生与科研项目教师、竞赛指导教师直接联系,利用实验中心(室)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后的空余时间优先开展实验。
五、实验室开放的管理与保障
1.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协调,并提供相关政策保障。
2.各院系负责实验室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的开放具体情况,建立相关制度与工作规范,主要有:
选派指导教师制度、实验室人员值班(轮休)制度、指导教师及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仪器设备及物资管理制度、学生开放管理规定、实验时间、内容预约管理以及各种登记制度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院系要根据学校实验室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将实验室开放作为实验室人员的本职工作,并提出明确的要求。
3.实行开放教学的实验室,所承担的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科技竞赛、科研等,相关院系可提出申请,经主管职能部门确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4.学生参加并完成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科技竞赛、科研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形式的考核,经院系和主管职能部门认定,可作为实践或选修课程学分。
5.教务处要不定期抽查实验室开放情况,及时纠正解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实验室开放质量。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
院(系)名称:
中心(实验室)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指导教师姓名
职称
实验项目类别
验证()
演示()
创新()
实验项目内容、创新点:
可提供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
仪器设备名称
场地
实验材料
开放时间
每周学时;
具体时间:
每周、午
工作量
学时
指导教师:
人;
实验准备:
人
材料消耗
元/人·
时
院(系)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共同参与人数
院(系)班级
开放实验室名称
所属院、系
申请参与实验项目名称
申请人时数
所需实验条件
院、系负责人意见:
承接中心(实验室)意见:
附件3
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情况统计表
院系名称:
实验中心(室)名称:
/学年第学期
序号
开放项目及主要内容
开放形式
面向专业
接纳学生数
(人次)
累计
(人时.数)
1
2
3
4
5
6
7
8
院系负责人:
填表: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须知
1.由个人根据其所学专业、特长与兴趣提出并填写相应开放实验项目的申请表格。
选做哪个实验室的开放实验项目,应到相应院(系)领取“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申请表”。
2.开放实验项目原则上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起开始组织实施。
3.科技创新型实验,实验项目设计不受时间限制。
申请该项目的学生应熟悉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相关设备的操作技能。
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相关院(系)审核同意后随时组织实施。
4.进入开放实验室的学生,应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管理,遵守《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尽可能做到独立完成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仪器的安装调试、实验过程、实验报告等。
6.实验时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7.实验时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得将公物带出实验室。
8.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终止实验,无故终止实验者,不能获得课外学分,并对该学生以后的开放实验申请不予优先安排。
实验结果及指导教师评价等为记取课外学分的主要依据。
9.此须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
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保证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科学、规范地搞好实验室档案管理,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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