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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第六章(共3节)
融资租赁、保理与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共5节)
证券法
第八章(共5节)
期货法
第九章(共3节)
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共6节)
信托法
第十一章(共5节)
保险法
第十二章(共4节)
互联网金融
第十三章(共3节)
金融监管与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共4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
第一章金融法基本理论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较为全面、系统的掌握金融法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以及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应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考核要求:
识记:
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
领会:
金融法基本原则
简单应用:
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综合应用:
金融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金融
(一)金融的理解
货币或货币资金余缺的融通、调剂活动的总体。
(二)金融活动的分类
(1)直接金融
(2)间接金融
(3)资产管理
(4)大数定律下的互助关系
二、金融法
金融法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法:
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金融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三、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关系
(二)金融管理关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金融大的基本原则:
调整整个金融体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二)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三)维护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原则
(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
(六)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惯例原则
第三节金融法渊源和体系
一、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渊源
(1)宪法
(2)金融法律
(3)金融行政法规
(4)金融部门规章
(5)金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金融自律性规范
(7)金融司法解释
(二)国际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二、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
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银行法
(2)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3)证券法
(4)票据法
(5)保险法
(6)信托法
(7)融资租赁法
(8)金融担保法
(9)投资基金法
(10)互联网金融法
(11)期货法
(12)金融监管法
(13)金融调控法
(14)外汇管理法
(15)涉外金融法
第四节金融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三、维护和实现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节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主体
(一)金融经营主体
(二)金融消费主体
(三)金融监管和服务主体
(四)金融特殊主体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金融法律关系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金融法律关系责任
金融法律责任:
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第二章银行机构法
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章旨在学习了解我国主要银行机构法律制度,以及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机构的概念、性质、特征、业务范围、设立与变更的程序、法律监管等内容。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资金互助合作社
银行设立程序
第一节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概述
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
(二)人民银行的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总分支机构
(1)总行
(2)国内分支机构
(3)驻外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特点与原则
(二)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
(三)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一)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
(二)直接检查监督权
(三)建议检查监督权
(四)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五)获取有关报表、资料权及相关处罚权
(六)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和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年度报表及年度报告三方面的内容构成。
第二节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和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三)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律规范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2)内部组织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可分为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申领证照三个程序。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第三节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政策性融资活动的专门金融机构。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范
(1)法律
(2)行政法规
(3)规章
(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改革
二、中国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四节外资银行
一、外资银行概述
外资银行: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二、外资银行监管
(一)设立与登记
(二)外资银行股东资格
(三)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五)监督管理
(六)终止于清算
(七)双重监管
第五节民营银行
一、民营银行的概念
民营银行:
指资本金主要来源于民间的银行
二、民营银行设立准入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防范风险传递,做好民营银行股东遴选
(三)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
(四)借鉴试点经验,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三、民营银行设立许可程序
(一)筹建程序
(二)开业程序
第六节村镇银行
一、村镇银行概念
村镇银行:
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村镇银行的特点
(一)地域和准入门槛
(二)市场定位
(三)治理结构
(四)发起人制度和产权结构
三、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四、村镇银行分支机构
第七节信用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
一、城市信用社与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居民集体建立的和做金融组织。
二、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和做金融组织。
三、资金互助合作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
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业务有复杂的法律规则,本章旨在了解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并能够运用。
负债业务、贷款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其他业务
银行卡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第一节负债业务
一、存款储蓄法律制度
(一)存款与存款合同
(二)存款的分类
(三)储蓄与储蓄机构
(四)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2)提前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过户与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五)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二、同业拆借法律制度
(一)同业拆借的概念
同业拆借: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二)同业拆借市场准入
(三)同业拆借交易
三、金融债券法律制度
金融债券: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借资金而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
第二节贷款业务
一、贷款与贷款管理
(一)贷款的含义
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贷款种类
二、贷款规则
(一)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确定规则
(2)贷款展期规则
(二)贷款利率规则
(三)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
(2)对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3)贷款调查
(4)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三、不良贷款监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督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四、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管理
五、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第三节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和管理体制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他资金清算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分类和管理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四)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或个人(即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五)定期借记和直接贷记
(1)定期借记
定期借记是在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三方协议基础上实现的新型支付结算方式。
(2)直接贷记
直接贷记是与直接借记同时开始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
四、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由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二)信用证结算的过程
(三)信用证结算当事人
(四)信用证结算关系
第四节理财业务
一、银行理财业务概述
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二、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一)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净值型、预期收益率型和其他理财产品
(三)封闭式和开放式
(四)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五)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
(一)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的条件
(二)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1)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2)销售管理
(3)投资管理
(4)理财托管
(5)风险准备金
(6)信息披露
第五节银行卡业务
一、银行卡概述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分类
(三)信用卡管理法律制度
二、银行卡业务审批
三、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
四、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六节商业银行其他业务
一、代理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二、担保及承诺业务
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
三、交易类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五、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包括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等。
六、其他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其他中间业务包括基金托管业务、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
第四章票据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票据法的基础理论,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制度内容
票据票据法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出票、承兑等
票据追索权
本票、汇票、支票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三、票据的分类
(一)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
(二)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四、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票据是商品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它起着加强商业信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的重大作用。
第二节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的票据行为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票据行为,即指所有受票据法规范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票据行为具有形式性
(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四)票据的代理
三、票据权利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2)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五)票据权利的补救
(六)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签名的伪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七)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
四、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述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中的“物旳抗辩”
票据上的物旳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三)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
票据上的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第三节汇票
一、汇票概述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二、汇票出票
(一)出票的含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出票款式
(三)出票的效力
三、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含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票据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被书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让背书的款式
(三)背书转让的效力
(四)委托收款背书
(五)质押背书
四、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过程由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行为构成。
(三)承兑的款式
(四)承兑的效力
五、汇票的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含义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实质要件
(三)票据保证的款式
(四)票据保证的效力
六、汇票的付款
(一)汇票付款的概念
汇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三)付款
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向汇票上的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的当事人
(三)追索权的取得与保全
(四)追索金额
(五)追索权的行使
(六)追索权行使的效力
第四节本票
一、本票概述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特征
二、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的出票人
(二)本票出票的款式
三、本票的付款
(一)被提示人
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二)提示付款日期
四、汇票有关制度的适用
第五节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特点
二、支票出票的款式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任意记载事项
(四)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五)记载的无效事项
(六)记载使支票无效的事项
三、支票的付款
(一)付款提示期限
(二)支付密码
(三)付款人的责任
第五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现状及在经济中地位和作用;
辨析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房贷组织、非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等概念;
了解主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
掌握货币经济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法律制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货币经纪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
二、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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