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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治和德治的深刻内涵,是全面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基础。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
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律道德关系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第1页
1.1法治的内涵.............................................第1页
1.2德治的内涵.............................................第2页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第2页
2.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2页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第3页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第4页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4页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第5页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
的具体体现............................................第6页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内在需要......................................第7页
参考文献......................................................第7页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
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1.1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
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
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
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
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
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
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1.2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
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
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
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
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
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
他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
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
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
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2.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
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
而目,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
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
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
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礼会公序良俗的认可。
这些法律规范自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
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
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
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
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
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2.2.1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
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
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的。
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
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因此,“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
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
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
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
同时,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为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所以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2.2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不能以法律的制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同时,道德亦具有差别性。
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
而法律是经过严格选择,既从社会上大多数人道德水准的实际出发,又指引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并因其强制性而使得法律既源于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
所以,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德治。
由此可见,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
同样,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
所以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实践中的关键之处在于两者的地位问题,能否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
结合我国的现实,我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这样结合起来:
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以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他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
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
“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
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
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动乱”的历史悲剧。
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
”同时又强调:
“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
”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
”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并指出: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
社会关系日益复杂。
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
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
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
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
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
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参考文献】
1、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人民日报》
2、郑治《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
3、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4、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二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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