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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具体而言:
(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4)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原则
(二)基本工资制度
《劳动法》第47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这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的因素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内工资基金的增值取决于该企业的经济效益。
职工工资增值取决于企业内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贡献。
劳动生产率:
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它是决定工资水平的基础。
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劳动就业供求情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企业工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
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公平竞争和价值规律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形成均衡的工资率。
市场工资率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作为独立法人的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在遵循“两低于”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地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包括:
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供求关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采用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增加生产、扩大经营、减低物耗等合法途径获得资金来源增加职工的工资。
(2)工资分配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
工资分配的集体谈判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我国于2000年10月10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为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作出了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第八条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部门审查。
工资集体协议式双方在商议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专门就工资事项的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应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法律制度。
其中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最早是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而建立。
该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于2004年1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修订为《最低工资规定》并与3月1日实行。
1、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发布
我国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下列范围内的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程序、期限为: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
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我国允许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以适应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各地区的生产、生活水平差异较大等特点。
《劳动法》第48条规定: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最低工资形式上,《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了两种最低工资标准形式,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具体明确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深化住房改革的需要,明确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
(1)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2)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四)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是指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及其规定。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51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获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支付时间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工资支付代扣
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旷工或事假超过一定期限,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
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集体合同,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或劳动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对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规定。
(1)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支付
(2)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3)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探亲假期间工资支付
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
(6)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
(7)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
(8)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体现出来的。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在用人单位里应该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工人和职员在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用于消除身心疲惫、安排自己生活等方面的时间。
包括工作时间中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每周的休息日数、法定节日的休息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职工在一天内生产、活动和休息所占用的整个时间构成。
(一)工作时间的种类
1、工作周
工作周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周内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时间。
工作周以日历周为计算单位,一年内有52个工作周。
工作周的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长度由法律规定。
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5天、周工时为40小时。
2、工作日
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昼夜内工作时间的长度。
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工作日是计算出勤率、工资标准、工资定额、工作效率的基础。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计件工作日
(1)定时工作日
定时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固定的工作时间,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定时工作日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
从1995年5月1日开始,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5日工作周。
缩短工作日:
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根据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况有:
(1)夜班工作时间。
指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的时间。
其工作时间比标准时间少一小时,同时按规定发放夜班津贴。
(2)哺乳时间。
(3)特殊劳动岗位。
从事矿井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延长工作日:
是指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
它主要使用于那些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如制盐、制糖、菜园、农场等。
延长工作日后,应当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可以补发工资。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实行综合工作日制度。
行业综合计算工时是从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行综合工作日制度中要求企业做到两点:
一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二是对于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按其职责要求很难实行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制度。
它适用于以下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需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地方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计件工作日
计件工作日是指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计件工作日实际上是定时工作日的一种特殊形式。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而合理的劳动定额,应当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超过就等于延长工作日时间。
合理确定计件劳动定额是实行计件工作日的关键。
(二)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休息时间的种类和内容主要有: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
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一至两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到16个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调换。
在调换班次时,不得让工人连续工作两班。
3、周休息日
休息日又称为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即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一般情况下,周六和周日为公休假日。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或者由于供电供水的原因,以及为了减少交通的拥挤及能源供应的紧张,劳动者不能在星期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在一周内的其他日子休息。
4、法定休假日
除公休日休息和女职工保护休假外,职工休假有如下几种:
(1)节假日休息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政府按照民族习惯安排放假。
(2)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探亲假
指为了解决与亲属分居两地职工的探亲问题给予的休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天,假期20天。
(三)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即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进行劳动。
加班是企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者休息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企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42条做了允许规定
【法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延长工作时间直接涉及职工的休息权,《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做了限制性规定
【法条】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还通过提高用工成本来限制任意的延长劳动时间
【法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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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第五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