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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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报销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另98年前已参保,累计缴费时限为10年,98年后参保,累计缴费时限为15年。
)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3、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周期:
1个工作日内办妥。
所需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
2、《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1993年9月底前最后一次)。
二、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个人帐户储存额继承(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
3、出境定居的:
出境定居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出境卡或公安局出境的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等);
4、死亡的:
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等)。
三、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时申领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社保机构指定银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前往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1楼核发1-4科
二、医疗报销流程
1、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3)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4)个人需补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
住院:
带医保卡办理。
异地就医: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具体包括:
(1)长期异地就医:
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急诊:
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3)异地转诊:
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门诊、住院:
即时在付款时候减免。
零星报销:
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超过2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手续办理:
办理住院登记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医院将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参保人的个人资料、缴费等情况,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
异地就医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
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
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零星医疗费报销:
1、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
4、就医医疗机构盖章的诊断证明材料;
5、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
6、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不同情形的零星医疗费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资料:
1、属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提供申报异地就医的确认资料复印件;
2、属急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差、公派学习或享受探亲假的证明,急诊门诊病历或急诊留院观察病历复印件。
带报销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各分局指定窗口办理即可。
三、工伤报销流程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2、事故发生当月必须有参工伤险;
3、必须至工伤合同医疗机构治疗;
4、伤残鉴定达到等级;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轻伤所需提供资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3.《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4.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交通费车票原件;
注:
①轻伤未入院治疗的只需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②轻伤医疗期超过一个月须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③生产工作性轻伤由基层单位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报主管局确认;
非生产性轻伤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确认;
(病历先复印一份报送)。
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备查)。
带齐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在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一)用人单位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二)失业人员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五、生育报销流程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周期: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妥。
待遇申领: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配偶假期工资: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天)×
10(天)。
(1)《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怀孕女职工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分娩后,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待遇。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有购买住房的合同;
4、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5、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取时限: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周期:
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
贷款周期: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一般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可实现放款。
贷款资料:
1、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
2、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定金收据;
3、收入证明、供楼账户;
4、《个人名下房产情况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5、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贷款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资料:
1、买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5份,卖方1份;
2、买卖双方户口本复印件;
3、买卖双方婚姻证明复印件;
4、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复印件;
5、卖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6、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
收入证明;
7、个人房产情况查询证明原件(房管局开具,一个月内有效,以家庭为单位,如有曾用名,也需开具)。
提取资料基本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
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购买二手楼的提取(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
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租房提取: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②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
⑤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或迁入地户口本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提取转账。
贷款流程:
带齐上述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申请贷款。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跨省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已获批准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省内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已获批准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一次性缴费的还需提供一次性缴费审核(确认)表。
转出
转出市外:
1.本人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参保单位代办:
(2)原参保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
3.他人代办: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外地转入:
1、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2、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3、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明予以注明;
4、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5、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⑷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及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⑸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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