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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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尽管李某的收入远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他家庭成员均无收入,这样算来,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只有600元/月,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可以获得相应救助。
(2)我国现行法规定,中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迟审批表》。
本案中,李某直接向市政府申请,程序上不符合规定;
但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也有不准确之处。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29.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
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⑤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29.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限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人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
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享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递发生争议。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国培训成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
①公间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投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29.2012年5月,15岁的小章辍学到某市去打工。
小章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做一些杂活。
因为小章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章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建筑工地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章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章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章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
小章于是给家里写信,让父母领自己回去。
小章的父母来到工地要领小章回家,公司主管不放人,称,与小章签订了劳动合同,小章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杨某在进入宾馆电表间后拉掉电闸致使宾馆停业,干扰了宾馆的正常运行和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29.韩某于2009年7月12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9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
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韩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付损失。
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1)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
请说明理由。
答:
韩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5000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劳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此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韩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6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29.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
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
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
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
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
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
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为什么?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29.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
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
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
(2)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29.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
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官某二人做代表上告。
某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10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予以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1)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10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2)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有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期限。
2010年1月试题及答案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
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
厂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
期间,郭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
2002年8月15日,厂方仍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
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郭女士即流产。
随后,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
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
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试分析:
1.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1)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2)《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郭女士的要求合法。
因为:
(1)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
(2)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
(3)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此案应该这样处理:
(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2)厂方应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
(3)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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