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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本单位病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包括工作名称、工作人员负责的部门工作,主要的工作目标、完成的工作标准,工作功能间的相互关系及合理的工作流程。
(三)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存储、借阅供应、疾病与手术分类、索引登记、病案复印、电子病历管理、信息提供,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参与病历书写及有关事项的教育培训,指导临床医师写好病历、用好病案。
(五)协助医院有关管理部门做好病案质量的监控工作。
(六)负责归档病历的各种医技护文件的审查,避免重复印刷和资源浪费。
(七)各医疗机构应对病案首页进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开展电子计算机全面管理病案的研究及应用。
(八)负责病案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定期向病案管理委员会汇报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每年一次向病案管理委员会及医院领导提交病案管理的工作报告。
五、临床科室病案管理的职责
(一)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二)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三)医务人员必须按照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权限内使用病案,临床科室应设置1—2个病历质量监控医师,负责对所在科室病历形成中的环节质量和出院时终末质量的检查。
第二节病案科(室)的设置
一、一级医疗机构
(一)专业功能:
病历的收集整理、借阅归档、姓名索引、疾病及手术分类、病案复印。
(二)人员:
按床位和工作量配备,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至少有1人具有卫技或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建筑与设备:
建筑:
有工作间和独立的病案库房。
设备:
病案架书柜工具书
办公桌椅装订机计算机
打印机复印机电话
有条件的应配备现代化病案信息管理的其它设备。
(四)规章制度:
应有人员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流程。
二、二级医疗机构
在乡镇医院基础上增设病案质量监控组。
按床位和工作量配备,5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至少有3名具有卫技或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科室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有独立的办公室和阅览室、病案库房。
病案架书柜电话
办公桌椅装订机工具书
打印机复印机计算机网络
具备人员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流程。
三、三级医疗机构
可在县(区)医院基础上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组。
按床位和工作量配备,500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每100床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卫技及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各专业组组长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2、科主任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
3、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科室总人数80%以上。
有独立的办公室、病案阅览室、病案库房。
在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信息化病案管理的设施。
第三节病案科(室)的技术与质量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各工作环节(含病人出入院登记、病案质量检查、疾病与手术操作分类编码、检索、病案归档借阅、示踪系统)应有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病案工作院内网络化。
(三)具备与病案管理和统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
(四)科学的病案管理工作流程。
(五)应用ICD—10进行疾病分类。
(六)应用ICD—9—CM—3进行手术操作分类。
(七)承担疾病信息管理专业实习、进修人员的教学培训。
(八)承担相关科研课题(供选择)。
(九)病案质量监控。
二、质量要求
(一)对出院病历集中统一管理,出院病历72小时回收率100%
(二)疾病、手术操作分类编码正确率≥95%
(三)首页计算机录入正确率≥98%
(四)出院病历质量抽查率≥30%
(五)住院病历准确提取率100%
(六)门诊病历准确提取率98%(病人自行保管的除外)
(七)病人姓名索引准确率100%
(八)出院病案排序正确率≥98%
(九)出院病案装订正确率100%
(十)出院病案归档正确率100%
(十一)病案借阅归还率100%
(十二)病案示踪卡正确填写率100%
(十三)病案遗失率0
(十四)病案工作计算机应用率100%
(十五)病案检索满意率≥95%
第二章病案管理细则
第一节门诊病历的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门(急)诊病历,实施电子病历管理者可不打印纸质门(急)诊病历。
一、医疗机构保管门(急)诊病历
(一)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由有关专科负责保管。
(二)实施门(急)诊病历编号制度。
(三)患者就诊时,由专责保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
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由专责保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四)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由保管机构收回。
(五)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24小时内由专人负责整理归入其门(急)诊病历。
(六)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七)实施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电子数据保存方式。
二、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
(一)制定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规定。
(二)在门(急)诊病历封底印制“患者自行保管门(急)诊病历须知”。
(三)实施门(急)诊电子数据保存方式的医疗机构应对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复制病历。
第二节住院病历的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为住院患者建立住院病历,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建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符合电子病历管理要求者,可不打印纸质病历。
一、运行病历管理
(一)病历存放于专用病历柜中,妥善保存,除涉及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病历。
(二)病历因复印、会诊、辅助检查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并做好登记。
(三)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经治医生将其病历认真检查、整理完毕、完成各级医生签名,交给专人负责登记并保管。
二、病历回收规定
(一)病案科(室)负责到各病区回收出院满72小时的住院病历(死亡病历7天内回收)。
回收时由病案管理人员与科室专人逐份交接、登记确认。
(二)病案科(室)专人负责对当日回收病历进行初步质量检查,检查病历资料是否齐全、各级医师签字是否完整等,对于不完整者负责催回。
三、病案保管规定
(一)设专门库房保管病案,库房符合档案库房建筑要求。
(二)做好病案库房“七防”工作,即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尘、防紫外线、防鼠。
(三)病案库严禁吸烟,防止将明火带入库房。
(四)保持病案库房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之间。
配备抽湿机,必要时抽湿。
(五)定期清扫病案库房,远离污染源,防止病案结块及字迹变浅。
(六)严把病案入库手续,对于潮湿、污染病案,先除湿、消毒后再入库。
(七)病案借出、阅览、复印时,要按规定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用毕及时上架。
(八)严禁非病案管理人员进入病案库,出入病案库要锁门,以防被盗。
四、病案借阅规定
(一)借阅权限:
病案原则上在病案阅览室内使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病案借出手续:
①临床教学②死亡病例讨论③疑难病例讨论④病人再次入院⑤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检查。
借出病案,只限于涉及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或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实习生、研究生及其他人员无权借出病案。
(二)借阅办法:
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2、病案借出后一律要在病案架上使用示踪卡。
3、再入院病例的病案可借出病案科(室),借出的病案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4、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科(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5、对病人出院72小时内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科(室)联系借用,由病案科(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科(室),否则作原出院科室遗失病历处罚。
(三)借阅时限:
借出病案应及时归还,再次入院的既往病历借出时限为再入院病人本次出院后3天,其它情况的借出病历3天内归还。
(四)享有病案使用权者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妥善保管和保护病案。
不得随意向外单位及无关人员透露病案内容;
不得在病案上标注、涂改、污损、撕拆、更换和丢失页面及病案。
(五)政府职能部门、保险公司、公检法等需查阅、复印病案,经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后,病案科(室)按规定给予支持,批件随病案存档备查。
(六)本院医师调离时,均须归还所借病案,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五、病案(历)复印规定
(一)医疗机构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构。
(二)医务管理部门或病案科(室)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的介绍函,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以及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患者死亡的,则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以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复印范围:
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检查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2、住院病人病历因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应经主管医师签字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印或复制。
3、复印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记。
4、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复印完病历资料后随患者病历归档保存。
(六)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六、病案检索管理
医务人员检索、利用病案信息时,病案管理人员要审查用户身份,检索、利用过程中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七、病历排序
(一)运行病历排列顺序:
1、体温单(按页数次序倒排)
2、医嘱单(按页数次序倒排)
3、入院记录
4、病程记录(按时间顺序排)
另页书写的病程记录按下列顺序排列:
(1)手术记录
(2)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3)手术清点记录
(4)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5)麻醉记录
(6)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7)出院(死亡)记录(小结)
(8)死亡病例讨论
(9)特殊病情及治疗记录
(10)会诊记录单
(11)病重(病危)护理记录
5、知情同意书(按时间顺序排)
6、辅助检查报告单(按时间顺序排)
7、病案首页
8、其他资料
9、门诊病历
(二)产科运行病历排列顺序如下:
(1)胎动图
(2)催产素点滴记录表
(3)分娩记录及产程图(有手术者按照以下顺序)
(4)手术记录
(5)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6)手术清点记录
(7)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8)麻醉记录
(9)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0)出院(死亡)记录(小结)
(11)死亡病例讨论
(12)特殊病情及治疗记录
(13)会诊记录单
(14)病重(病危)护理记录
7、产妇急诊记录
8、门诊产前检查资料
9、其他资料
10、病案首页
11、新生儿记录
(三)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原则如下:
1、病案首页
2、出院(或死亡)记录(小结)
(7)死亡病例讨论
(8)特殊病情及治疗记录
(9)会诊记录单
(10)病重(病危)护理记录
7、医嘱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8、体温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10、死亡患者门诊病历
(四)产科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原则如下:
4、病程记录(按时间顺序排)
(10)死亡病例讨论
(11)特殊病情及治疗记录
(12)会诊记录单
(13)病重(病危)护理记录
7、医嘱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8、产妇急诊记录
9、门诊产前检查资料
10、体温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11、死亡产妇门诊病历
12、新生儿记录
13、其他资料
说明:
1、各医疗机构按照上述指导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排序细则。
2、每页病历表格必须书写患者姓名及住院号,按类别及顺序编页码。
3、多次住院患者的病历要建立目录表,按第1、2、3…顺序排列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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