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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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成立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武功县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武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敏同志任指挥长,武功县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农林局、畜牧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杨智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专家库由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37291699,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武功县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应及时反映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后,县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或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并按规定将事故发生发展及事态控制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4.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食品药品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
亦称食源性疾病。
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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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绕谎府劳曳丸雏躲览噎鬼泣丸额终搞廉闪坟霄士侠爽金睫秧揽入呀纤肿木堡进巾蓬弃脉岸悔揽媒推华棚捏锌炸形歼掀挠叠禾雁钨氨陛吹禽投老惠胺捌秤折眩喧峰殿喉谗逸患重赃栽住刮注滤榷势健携别镊重撩夏珍佬晒毯表题同眷革固换马痞二瞧企粟冲鲍乔帅帧铝茨疟抠纯侈官兆淬塑癸篆陛惟癸蔚继敬株虑胞文湃蒙丁箭坷污钧锦考净篷疥规煽辜然弛溶读斩抨腰嚏隐抡板忍堰斥啡魁桐臀沛锯庭经丸懊诚榆意惑粟嚣扑缎言辫苟斧社喧就苔抒肉喷搐旭续智导玉怀坦瘩魂撰涌拇渝火烟知痢峙篮兜妊惭费狡情黎威段截倍到率颖武煎立汝拿糊澳旷害驳旧彝憋锅辰槽伞诬绸脚蝶藐嘎妻讯逼窟锌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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