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程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690663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88
- 大小:155.47KB
河南省伊川县程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河南省伊川县程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伊川县程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8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大坝坝基及坝肩采取帷幕灌浆。
增设大坝观测设施。
2.2.2溢洪道加固改造:
对溢洪道按设计断面进行开挖、护砌。
新建溢洪道交通桥。
2.2.3输水洞加固改造工程:
改建斜卧管。
输水洞清淤。
2.2.4管理设施:
新建管理房100㎡、增设坝顶照明设施。
3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3.1设计方面
(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
(3)协助项目法人会同设计人员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员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5)协助项目法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有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3.2施工方面
(1)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进行合同管理。
(2)督促项目法人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资料等。
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文件。
(4)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离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
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7)工程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投资计划;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动计划;
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
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8)施工安全监督:
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
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
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4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4.1施工准备阶段
4.1.1及时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项目法人向设计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1.2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或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做好纪录。
4.1.3在设计交底提出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得到解决和确认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师图纸。
作好登记和纪录。
4.2施工实施阶段
4.2.1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4.2.1.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作好登记和记录。
4.2.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4.2.1.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
4.2.1.4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测。
4.2.1.5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控制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经施工单位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如建筑物基础、沟、渠清淤,洞穴清理,穿堤涵管等)具备覆盖条件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施工单位自检纪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工程师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纪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3)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4)对隐蔽工程或工程隐蔽部位按第
(2)条规定进行检查覆盖后,若监理工程师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
(5)施工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施工单位钻孔探测或揭开进行检查。
4.2.1.6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与措施
(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将检查整改结果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署复查意见。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开工/复工指令》应事先向项目法人报告。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设计人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采用统计技术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要求施工单位提出预防措施,同时向项目法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4.2.2投资控制方法与措施
4.2.2.1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施工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作好登记和记录。
(3)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
4.2.2.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工程量的计量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当月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派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抽样复测。
(2)若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工程师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视为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施工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4.2.2.3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每月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客观存在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应由项目法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应由项目法人扣留的保留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付给项目法人的其他金额。
4.2.2.4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
施工单位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4.2.2.5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首先将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分解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支付中按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4.2.2.3款第
(1)项进行支付。
4.2.2.6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竣工)结算: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完工(竣工)结算申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工(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完工(竣工)结算报表,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
4.2.2.7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合同要求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前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4.2.2.8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并拒绝受理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4.2.2.9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4.2.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
4.2.2.11在工程完工(未验收前)时的支付签证中,除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索赔费用结算和工程变更结算。
4.2.3进度控制方法与措施
4.2.3.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纸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项目法人。
4.2.3.2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要求后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2)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的旬、月施工进度计划,并经过审批签认后作好登记和记录;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作好记录;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作好记录。
4.2.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
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施工单位的调整措施或延期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同意后,在网络图或形象进度图或S曲线上画出新的进度计划。
4.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进度和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合理预防由项目法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2.4合同管理
4.2.4.1合同管理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4.2.4.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4.2.4.3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处理,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项目法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停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
若发生以上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2.5信息管理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及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
(2)监理工程师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月报。
(3)监理员在工程施工期每天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记》。
(4)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
在施工项目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人员完成监理过程资料的整编和整理以及工作报告的编写工作。
4.2.6组织协调
4.2.6.1协调的原则
(1)坚持顾全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的大局,以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令、法规、合同为准则,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协调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同时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
(3)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融洽双方关系。
4.2.6.2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公正、合理地进行协调和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2.6.3协调的措施
(1)及时调查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监理工程师拿出调节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工作。
若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拿出处理意见。
如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处理意见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处理意见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4)协调过程中,除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监理工程师须要求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5)协调的形式应以会议协调为主。
(6)协调工作措施还应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主持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协调生产,协调各方关系。
附件:
一、主要原材料监理实施细则
1水泥
1.1质量要求
1.1.1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水泥必须是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产品,且其品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
1.1.2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水泥品种、标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1.3运至工地的水泥,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生产批号,同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检验部门进行复验,常规检验项目有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三氧化硫含量等。
当对该水泥品质有疑问时,或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其它项目检验。
复验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报监理部验收。
如果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应抽样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存放;
如果不合格应按规范要求处理。
1.1.4水泥的使用应先到先用,水泥自生产之日起,有效存放期:
袋装水泥为三个月、散装水泥为六个月,超过有效期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2取样标准
1.2.1袋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总量不得超过200吨,不足200吨的按一批计算。
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抽取等量水泥,经混合拌匀后,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送去检验。
1.2.2散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批号、同标号的水泥,取样时以40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400t也作为一个取样单位。
随机地从不同罐中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0kg水泥作检验试样。
1.3水泥保管
1.3.1水泥在运输、贮存过程中,须妥善保管,不得受潮。
装运水泥车辆,应有棚盖。
1.3.2贮存水泥的仓库,应设在地势较高处,地面要有防潮设施,周围应设排水沟。
水泥不得露天堆放。
如临时隔夜堆放,也必须上盖下垫。
水泥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5~2m。
以10包一垛为宜,堆垛应架离地面20cm以上,距离墙壁亦应保持20~30cm,或留一走道。
1.3.3水泥应按品种、标号、批号等合理分堆存放,并挂有明显的标记,标明品种、标号、进库日期、数量等。
1.3.4袋装水泥在装卸、搬移过程中,严禁抛掷。
1.3.5使用水泥应做到先到先用,防止长期积压。
1.3.6散装水泥一般一个月应倒罐一次。
2粉煤灰
2.1质量要求
2.1.1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粉煤灰必须是监理部认可的产品,且其品质应符合GB159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Ⅰ级灰标准规定,其掺量和掺加方法应符合《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SGJ28)及《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应经过试验确定。
2.1.2运至工地的粉煤灰,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生产批号,同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检验部门进行复验,常规检验项目有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和含水率等。
当对该粉煤灰品质有疑问时,或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其它项目检验。
如果不合格应加倍取样复检,并根据复检情况按规范要求处理。
2.2取样标准
2.2.1粉煤灰的取样以同一批号连续供应的200吨为一批,不足200吨者按一批计算。
2.2.2袋装粉煤灰:
随机地从10袋中抽取,每袋不少于1Kg,经混合拌匀后送检。
2.2.3散装粉煤灰:
从每批中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不少于1Kg,经混合拌匀后送检。
2.3粉煤灰保管
散装粉煤灰应设置专用设施取灰、运送,袋装粉煤灰运送车辆应有蓬盖;
粉煤灰储存应设置专用料仓或料库,不得与水泥一起存放,并应有防尘、防潮措施。
3砂子
3.1质量要求
3.1.1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
本工程不得使用山砂、特细砂。
3.1.2砂的细度模数宜在2.3~3.0范围内。
3.1.3天然砂中含泥量不能超过3%,其中粘土含量不能超过1%且不应含粘土团粒;
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3.1.4其它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DJ207-82”规范中表4.1.13中的规定。
3.1.5常规试验项目有:
筛分析、含泥量、含水率。
3.2取样标准
3.2.1砂料运至工地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要求分批检查试验,报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堆放:
3.2.2堆存砂料的场地要硬化,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2.3砂与其他骨料必须分别堆存,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4石子
4.1质量要求
4.1.1骨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力学性能除应符合“SL27-91”表6.4.4规定外,并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检验方法》(GJG53)的规定执行。
4.1.2本工程粗骨料的粒径分以下两种级配:
二级配由5~20mm、20~40mm两级组成,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由5~20mm、20~40mm、40-80mm三级组成,最大粒径为8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同意,如果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砼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4.1.3不同施工部位,石子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泵送混凝土不超过运输管径的1/3。
4.1.4应严格控制各级石子的超、逊径含量。
以原孔筛检验时其控制标准:
超径<
5%,逊径<
10%;
以超、逊径筛检验时,其控制指标:
超径为零,逊径<
2%。
4.1.5其它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DJ207-82”规范中表4.1.14中的规定。
4.2取样标准
4.2.1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的石子为一批;
用小型工具运输的砂每200m3为一批;
用大型工具运输的砂每400m3为一批。
4.2.2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从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5个部位,抽取大致相等试样组成一组试样。
4.3石子堆放
4.3.1堆放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4.3.2不同粒径的骨料必须分别堆放,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4.3.3石子堆放时,不宜堆成斜坡或锥体,防止产生分离。
4.3.4应避免泥土进入骨料中。
5钢筋
5.1质量要求
5.1.1用于本工程的钢筋必须是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国家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并符合GB13013-1991和GB1499-1998规定的性能要求。
货源由同一生产厂家供应。
运至工地的钢筋应有出厂质量保证书及试验报告单。
5.1.2钢筋混凝土结构所用的钢筋种类、钢号、直径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5.1.3钢筋运至工地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部共同对照质量证明书进行外观检查(裂缝、结疤、锈蚀程度)。
使用前,应按规定作拉力、延伸率、冷弯试验;
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及焊件的力学指标试验。
经过试验检查合格后的钢筋,才能用于施工。
5.2抽样方法
钢筋以同厂别、同一炉号、同级别、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每6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60吨也按一验收批。
每一批中,任取二根外观检查,量测尺寸合格的钢筋,按规范要求各切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规定进行试验。
5.3钢筋堆存
5.3.1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
5.3.2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5.3.3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
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6拌和用水
6.1凡适于饮用的水,均可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用于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6.2对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的水质有怀疑时,监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砂浆强度对比试验。
如用该水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饮用水制成的砂浆28d龄期抗压强度的90%,则这种水不宜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6.3水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水闸施工规范》要求。
7外加剂
7.1为了改善混凝土的性能,提高混凝土的质量及合理降低水泥用量,在混凝土中掺适量的外加剂,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监理部批准。
7.2用于砼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引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至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伊川县 水库 加固 工程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