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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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海上搜救医疗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救援机构
3.4医疗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4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救援
4.3后方医疗救治
4.4医疗救援响应的终止
5医疗救援的保障
5.1指挥决策系统
5.2建立部门沟通联动机制
5.3医疗救援机构
5.4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5.5交通通讯保障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6.2预案制定与修订
6.3预案解释部门
6.4预案实施时间
为保障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海上遇险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交通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海上医疗援助联运机制的通知》(交海发[2002]234号)、《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承担的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或发生在我省搜救责任区域外,受上级有关部门指令,须我省参加搜救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主要针对我省7个沿海城市,我省行政区域内内陆水上医疗救援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各级政府对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实施医疗救援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采取属地就近为主的医疗救援行动,提高应急反应的时效性。
1.4.2依法规范,反应及时,平战结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卫生部门职责和义务,快速、规范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能力。
1.4.3整合资源,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当地海上搜救部门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2海上事件搜救医疗救援的分级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被困和伤亡人数,将医疗救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⑴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⑵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⑶国家海上搜救中心确定需启动Ⅰ级医疗救援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⑴造成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⑵危及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⑶省级或国家海上搜救中心确定需启动Ⅱ级医疗救援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⑴造成3人及以上、9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⑵危及3人及以上、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⑶市级及以上海上搜救中心确定需启动Ⅲ级医疗救援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⑴造成2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⑵危及2人及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⑶市级及以上海上搜救中心确定需启动级Ⅳ医疗救援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3.1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海上搜救任务,做好海上搜救的医疗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需要时,即为海上搜救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医疗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提供咨询建议等。
建有海上搜救中心的市和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当地具有综合救治能力急救网络内的二、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负责本地区海上搜救医疗救援的指定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人员、车辆、物资、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的供给和调用。
各沿海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队,选派临床经验丰富,政治素质可靠,身体条件允许且外语口语好的医务人员参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海上搜救中心要求进行医疗救援的指令后,根据事件的分级,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级别的响应。
发生一般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救援的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件(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救援的Ⅲ级响应。
市、县二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救援。
发生重大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救援的Ⅱ级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向国家卫生部请救援助。
4.2.1采取的行动
根据实际情况和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采取远程医疗咨询、随行赴海上救治或陆地等待救治等措施。
⑴远程医疗咨询
当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远程医疗咨询服务的要求后,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免费向船方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⑵随行赴海上进行救治
当海上搜救中心提出需派医疗小组赴海上进行医疗救治的要求后,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中心应立即组派医疗救治组,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等,随船或航空器赴海上参加医疗救援活动。
定点医院应做好接收伤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陆地等待救治
当海上搜救中心提出需派医疗小组在岸上等待接治伤员的要求后,定点医院机构或120急救中心应立即组派医疗救治组,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到指定地点准备接治伤员。
采取边转移边抢救的原则,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并安排入定点医院继续救治。
4.2.2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开展伤员紧急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
同时,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⑵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
⑶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⑷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⑸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接受伤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海上搜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科学救治,病情稳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海上搜救中心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救援应急响应,转入常规救治,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是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改善队伍装备,做好物资储备,落实工作经费,保证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的顺利完成。
省、市两级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县级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以及相关部门指挥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能够快速、准确了解区域内卫生资源现状,做到科学决策,合理调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卫生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加强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明确120急救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工,强化联系与工作衔接。
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验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方案,制定管理、储存、调用、补充、更换制度,确保储备物资能够满足医疗救援工作的需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海上搜救医疗救援所必需的经费作为卫生应急工作经费的一部分,纳入日常经费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执行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工作卫生部门支付的费用,应由事发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专家和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劳务费补偿机制,并负责落实。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指挥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并保证交通、通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沿海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海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经与当地海事部门会签后,下发实行。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演练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山东省卫生厅和山东省海事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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