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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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六章
第一十七条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负责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
(五)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六)
(七)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八)
(九)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十)
(一十一)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一十二)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条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三)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五)核定所属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七)检查所属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九)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一)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三)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本单位核定。
(五)编制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本单位审查。
(七)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本单位申请验收。
第七章排查治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
运行分析;
安全性评价;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
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
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各单位、各部门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为各部门每半月一次,各单位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附件)。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事故隐患评估判断后应于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核定。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各单位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七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综合计划。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各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各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单位主要生产负责人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完成。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建立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各单位生产调度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单位生产调度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公司调度。
第六十条
第九章信息报送
第一十章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第六十八条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各单位信息,每月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公司本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
第八十二条
第一十一章督办机制
第一十二章
第八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
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公司本部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八十八条
第一十三章考核
第一十四章
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各单位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九十六条
第一十五章附则
第一十六章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附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览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公司
发现
事故隐患简题
隐患编号
隐患所在部门
专业分类
隐患发现人
发现人部门
发现日期
事故隐患
内容
预评估
可能导致后果
归属职能部门
预评估等级
预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
部门领导审核签名日期
评估
评估等级
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
职能部门专业审核签名日期
核定
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核定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公司领导签名日期
治理
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责任人
治理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治理目标任务是否落实
治理经费物资是否落实
治理时间要求是否落实
治理机构人员是否落实
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是否落实
累计完成治理资金(万元)
治理完成情况
验收
验收申请单位
负责人
日期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意见
结论
验收组长
注:
.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
单位汉字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公司
预评估负责人
部门领导审核
职能部门专业审核签名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
.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
单位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年月-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估定级
隐患分类
是否消除
未消除的隐患,
当月整改进展情况
(重大隐患应说明累计投入资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行业和领域
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排查一般隐患
其中:
已整改
整改率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排查重大隐患
已整改销号
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落实治理目标任务
落实治理经费物资
落实治理机构人员
落实治理时间要求
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家)
(项)
()
(万元)
合计
、火电企业
、风电企业
、水务企业
、供热企业
、其它单位
单位负责人:
(签字)填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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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报送当年月以来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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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管理办法